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行政协议无效是指协议自始、当然、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认定无效,认定标准及裁判后果明确:
(一)认定标准
1. 主体不适格: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签订行政协议,或协议相对人不具备签约主体资格;
2. 内容违法: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3. 程序违法:签订协议未履行法定程序(如未公开招标、未听证),且程序违法严重影响协议效力;
4. 恶意串通:行政机关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签订协议。
(二)裁判后果
1. 自始无效:行政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没有法律效力,无需履行;
2. 恢复原状:已履行的部分,双方应恢复原状,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无法恢复的,折价补偿;
3. 赔偿损失:因无效协议造成一方损失的,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比例分担损失;
4. 部分无效:协议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有效条款的效力。
二、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七条。
三、律师观点
1. 主张行政协议无效,需重点举证协议存在违法情形,尤其是违反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公共利益;
2. 行政协议无效诉讼不受起诉期限限制,当事人可随时提起,法院应依法审查;
3. 协议无效后,相对人已投入的成本、损失的可得利益,需及时固定证据(如合同履行凭证、成本支出证明等),主张赔偿。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