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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海华永泰上海虹桥办公室主任邓学平律师收到一份《不起诉决定书》。X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处理。同日,已被羁押近一年半的当事人被无罪释放、重归自由。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是一起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民事诉讼并在Y区法院立案。Y区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案件涉嫌刑事犯罪,遂将线索移交Y区公安局。Y区公安局刑事立案并对当事人刑事拘留。Y区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将当事人起诉至Y区法院,指控金额逾千万元,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辩护经过

在Y区法院审理阶段,当事人家属和辩护人开始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将案件移出Y区乃至Y区所在的L市以外的法院管辖,对案件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如实反映。经过不懈努力,最终L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指定由X县法院管辖。

案件由法院退回检察院,并移送X县检察院重新审查起诉。在X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邓学平律师和秦柯柯律师分别给承办检察官寄出了论证详尽的《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向省市县相关部门领导寄出了简明扼要的《情况反映》,并跟X县检察院的分管领导和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多种形式的沟通。经过各方共同努力,X县检察院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处理。

三、核心辩点

检方指控当事人在向被害人借款的过程中存在隐瞒和不实陈述,且最终有逾千万元未能偿还。辩方的核心辩护观点是,当事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绝大部分属于有借有还,即便少部分存在客观未还,也只是经济纠纷而非刑事犯罪。即便按照Y区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当事人未能偿还的部分也仅占借款总金额的5%不到。95%以上的借款已经足额偿还的事实,足以排除当事人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剩余不到5%的借款之所以未能及时偿还,并非不想偿还,而仅仅是资金周转出现短期紧张。当事人名下企业对外享有的合法债权足以覆盖当事人的债务。在当事人有偿债意愿和偿债能力的情况下,没有任何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的成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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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件意义

不可否认,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以借为名的诈骗犯罪。司法机关不会仅仅因为行为人辩解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就排除犯罪,而是会综合其财产状况、行为表现等进行推定。合同诈骗犯罪和合同欺诈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有无非法占有的故意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更具体地说,要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履约的根本意愿和根本能力。局部的、轻微的欺诈大概率是合同纠纷,而重大的、根本上的欺诈极有可能升级为诈骗犯罪。

这起案件的辩护成功对于厘清合同欺诈纠纷和合同诈骗犯罪的边界具有重要意义,对于通过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司法现象也发出了明确的否定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