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说他是德国籍,分红一直免税的,9 月这 100 万您看要不要扣?"财务总监老周盯着银行回单,把这句话看了三遍——公司是青岛一家德资机械制造企业,9 月初刚走完股东会决议,要把 2024 年度未分配利润中的 100 万元分给德籍自然人股东 He 博士。30 多年没扣过的税,现在到底该不该扣、什么时候扣、扣错了怎么办?

这个问题,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7 号已经给出了明确答案。本文把这件"开征 30 年大事"的所有执行细节一次讲清。

政策速览:

  •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7 号《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 发布并施行:2026 年 9 月 1 日(公告第三条)
  • 核心三款:
  1.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个人所得税,适用20% 税率;
  2. 外商投资企业向外籍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应当代扣代缴税款,并于支付所得的次月 15 日内申报纳税;未扣缴的,取得股息红利的外国个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6 月 30 日前缴清,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按期缴纳;
  3. 公告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第二条第(八)项同时废止——这就是 1994 年起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免税条款,执行 32 年后正式退出。

新华社、人民日报、央视新闻 9 月 1 日—8 日相继解读:北京大学刘怡、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李旭红两位专家均指出,取消免税有利于维护税制公平统一、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外籍个人在华缴税可抵免其向母国缴纳的税款,实际税负并未增加。

新旧对比,一表看清:

维度

旧规则(1994—2026.8.31)

新规则(2026.9.1 起)

税率

暂免征收

20%

代扣义务人

无(个人自行申报免税)

外商投资企业

申报时限

不适用

支付次月 15 日内

纳税义务时点

支付方实际支付时

收入项目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备查依据

财税字〔1994〕20 号第二条第(八)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7 号

"9 月 1 日前已宣告未支付"的红利,纳税义务时点怎么衔接?

这是 9 月新政里最容易被误判的一处,也是很多企业财务最焦虑的问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收入实现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方实际支付时确认收入实现——也就是说,判断适用旧规免税还是新规 20%,关键看"实际支付日",而不是"股东会决议日"或"宣告分配日"。具体分三种情形:

  • 情形 A:9 月 1 日(含)之后实际支付——无论股东会决议何时作出,都按20% 代扣代缴;
  • 情形 B:9 月 1 日之前已实际支付完毕——按旧规免税,已经走完的款项不追溯;
  • 情形 C:跨期支付、分次支付——按"实际支付日"逐笔判断,每笔款项在 9 月 1 日前支付的免税、之后支付的按 20% 代扣。

回到开头老周的问题:He 博士的 100 万元分红,如果 9 月才向境外股东实际支付,就必须按 20% 扣缴 20 万元;如果企业已经把款项在 8 月 31 日前汇出境外,则按旧规免税,不再追溯调整。财务最容易踩的坑,是只看股东会决议日期、不看资金出境日期。

分主体影响,三类企业要分别看:

外商投资企业(含德资、日资、韩资等)。影响最直接——9 月 1 日后向外籍自然人股东支付的股息红利必须代扣 20%,扣缴义务人就是外商投资企业本身。财务系统需要把"外籍自然人股东"的股息红利扣缴规则从"免税"改为"按 20% 代扣",并准备英文版扣缴凭证备查。

红筹 / VIE 架构企业(含拟上市或已上市的境外控股架构)。27 号公告针对的是"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即直接分配给外籍自然人股东的情形,对通过境外控股公司、BVI 公司、H 股等形式间接收取的股息红利,不直接触发 27 号公告,但属于另一层面的复杂事项,建议单独评估处理路径。**

含港、澳、台自然人股东的企业。这是问题咨询中频率很高的一个:港、澳、台地区自然人股东是否属于本公告所称"外籍个人"?27 号公告原文表述为"外籍个人",并未将港澳台自然人明确纳入;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港澳台自然人按"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两类身份分别适用综合所得或分类所得的征税规则——其中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本就按 20% 税率缴税(这是《个人所得税法》本身的规定),27 号公告对其不构成新的变化。建议涉及港澳台股东的企业,按股东的具体身份(持居住证 / 境内居住天数 / 国籍证件)逐人判定居民或非居民身份,再分别适用相应扣缴规则,不能简单照搬 27 号公告。

企业未代扣代缴,要承担什么责任?

外商投资企业是法定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的,税务机关将按《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处理:追缴未扣税款、加收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五),并可视情节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一定比例的罚款;情节严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会同步推送至信用体系。简言之,未扣比错扣的成本更高——错扣至多可以退税,未扣则涉及滞纳金、罚款与信用三重风险。因此 9 月之后的第一笔分红,建议财务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机构对接,先把扣缴口径定下来再付款。

外籍股东坚持"以前都是免税的",怎么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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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的核心不是讲法条,而是讲"实际税负"。可以准备一份一页纸的沟通要点(建议中英对照):

  • 第一,政策确已调整,27 号公告明确 9 月 1 日起按 20% 代扣,企业必须执行;
  • 第二,欧美主要国家普遍实行全球所得征税制度,外籍股东在其居民国本就需就全球所得申报纳税;过去在华免税并不等于全球免税,多数情形下股东仍需向其居民国补缴;
  • 第三,新政之后,股东在华缴纳的 20% 个税可以抵免其向居民国缴纳的税款,全球实际税负并未增加;
  • 第四,公司可以协助股东向其居民国税务师出具中国境内完税凭证(扣缴凭证),用于居民国抵免申报。

把"实际税负不变 + 公司协助抵免"这一逻辑讲透,沟通阻力会明显下降。

9 月起 4 步落地清单:

  • 第一步,股东身份盘点(本周内完成)。调取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护照/国籍证件,逐人判定是否属于 27 号公告所称"外籍个人"(外国国籍 + 在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身份);港澳台股东按居民/非居民身份另行判定。
  • 第二步,扣缴规则配置(9 月 15 日前完成)。财务系统、个税扣缴客户端中调整"外籍自然人股东股息红利"项目的扣缴规则,由免税改为 20%;准备好扣缴义务人信息、外籍股东英文姓名、护照号、收款账户等申报字段。
  • 第三步,跨期支付逐笔甄别(每一笔付款前)。建立"9.1 前实际支付"与"9.1 后实际支付"的分账台账,逐笔备注股东会决议日期、董事会批准日期、实际付款日期;按实际付款日适用新旧规则。
  • 第四步,股东沟通材料 + 完税凭证(首笔付款前)。准备中英文沟通要点(实际税负未变 + 抵免机制),告知扣缴义务启动;首笔扣缴完成后,及时向股东出具《个人所得税扣缴记录》和完税证明,方便股东用于居民国抵免申报。

9 月 1 日,32 年的免税时代结束。规则清晰了,扣缴流程就清楚;流程跑通,全球价值的看法理顺。关注杰诚财税,获取更多外资企业税务合规干货;回复"外籍股东",即可领取《外籍股东扣缴合规一表通》(含股东身份判定、扣缴规则配置、完税凭证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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