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公司股份、每年领取分红,本是晚年生活的一份保障。可86岁的张婆婆却发现,自己的分红竟被几个子女私下签协议“瓜分”,公司还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近日,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股东分红纠纷案,认定公司向登记股东支付分红系法定义务,案涉协议未经老人签字或追认,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公司全额支付张婆婆分红款15.5万余元。
张婆婆的老伴生前是某集团公司股东,持有45万股股份。为让妻子老有所依,老先生立下遗嘱,明确将全部股份留给张婆婆。老伴去世后,公司认可其股东身份,并出具持股证明。靠着每年数万元分红,张婆婆晚年生活虽不宽裕,却也踏实安稳。
2025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的子女们私下签订一份《和解协议》,约定母亲2023年和2024年的两笔分红款,由其中两个儿子代为领取和保管,再按月支付给另一个兄弟。整个过程中,张婆婆既未签字,也毫不知情。
直到她像往年一样等待分红到账时,却被公司告知钱已被其子女领取。得知此事,张婆婆震惊又气愤,认为自己的钱要自己拿着,她将拒付分红的集团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携带执法记录仪前往张婆婆家中,当面询问其真实意愿,并向其告知涉案分红金额、其子协助起诉及案件相关情况。张婆婆明确表示,起诉公司是其本人意愿。法庭上,该公司辩称,因持有子女们签字的协议,才暂停向张婆婆支付。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婆婆系案涉公司登记股东,公司已出具持股证明;案涉《和解协议》未经张婆婆签字或追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股东享有资产收益权,公司向登记股东支付分红是法定义务,不能以第三人之间的协议为由免除或转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亦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财产的处分权专属于本人,子女无权代设限制性安排。案涉《和解协议》未经张婆婆签字或追认,对她毫无法律约束力。
张婆婆已86岁高龄,无其他经济来源,这笔分红是她维系基本生存的重要保障。子女以家庭内部协议限制母亲直接领取分红,既违法,也违背老年人真实意愿。公司以此为借口拒付,更是将家庭矛盾转嫁于权利人,有悖契约精神和股东权益保护原则。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在十日内全额支付张婆婆2023及2024年度股红合计15.5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系依法保护老年人财产权益、明确公司分红支付义务的典型案例。现实生活中,子女以“怕老人被骗”“帮忙打理”等名义,接管甚至侵占老人财产的情况并不少见。老年人辛苦一生积攒或通过继承获得的财产,权利永远在自己手上,面对“被代表”“被安排”,法律是最坚实的防线;子女孝敬的真谛是尊重而非控制,家庭协议永远不能成为架空父母财产权利的“白条”;而公正法治正是“老有所养”的基石,司法在保障老年人生存权、财产权和人格尊严方面既有力度,亦有温度。让每一位老人的钱袋子都由自己牢牢守住,让每一位老人都能在财产自主中安享晚年,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文明社会的标尺。(王博 陈木子)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