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在2024年12月31日印发,并于2025年1月1日对外公布。

文件中有两条内容,专门对机关、国有单位人员的退休选择作出限制。
第一条是《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它规定,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应及时办理退休,不能申请弹性延迟退休。也就是说,这类人员只有两种选择:按新法定年龄退休,或在满足条件时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不能在到龄后继续延后。
所谓“到龄退休”,依据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从2025年1月1日至2039年12月31日,用15年时间逐步调整:男职工从60岁延至63岁;女职工从50岁、55岁分别延至55岁(普通女职工)和58岁(管理岗女职工),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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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按组通字〔2015〕14号,年满60岁退休;高级专家方面,副教授、副研究员经批准可延至65岁,教授、研究员经批准可延至70岁,院士等杰出高级专家年满70岁退休,经批准可延至75岁。
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还建立了“自愿弹性提前退休”和“单位与职工协商弹性延迟退休”两种机制。《办法》第一、二条细化了提前退休条件:一是缴费年限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要求,2030年1月1日前为15年,2030年起逐步提高到20年,每年提高6个月;二是达到原法定退休年龄,即普通女职工50岁、管理岗女职工55岁、男职工60岁;三是提前时间最多比新法定退休年龄早3年。举例说,1968年9月出生的男职工,新法定退休年龄61岁,到龄退休时间为2029年9月;他2028年9月满60岁且缴费满15年后,可申请在2028年9月至2029年9月之间退休;四是至少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单位。
《办法》第三条明确,职工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单位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这里的法定年龄指新规确定的年龄。第四条第一款则规定弹性延迟退休:需职工与单位协商一致,单位可以拒绝;延迟最长不超过3年,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起算;双方应至少提前1个月书面明确延迟时间等事项;延迟时间确定后不得再延长,也就是只能协商一次。
第二条限制在《办法》第十三条: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弹性退休,要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同意。

该条覆盖的“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比第四条第二款更广,既包括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也包括机关工勤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普通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