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陈棪
一、案情简介
2022年,女职工L某入职A公司,从事经销商业务专员工作。2023年8月至2023年11月期间,L某因病住院治疗,治疗结束后于2023年12月返岗。返岗后,A公司未安排L某回到原经销商业务专员岗位,而是安排其到销售门店从事导购工作。L某向公司提出,导购岗位需长时间站立,其身体状况尚不适合该工作。随后,A公司以L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向L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L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法院裁判观点
A公司在L某因病治疗结束返岗后,并未让L某从事原工作,而是安排L某从事销售门店的导购。在L某提出其身体状态无法从事导购岗位后,A公司未予充分关注与评估,以L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应给付L某赔偿金。
三、启迪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女职工患病医疗期满后返岗,身体通常处于恢复期,用人单位在安排工作时负有审慎注意义务:一是如不能安排原岗位,另行安排的岗位应当与女职工的身体状况相适应,不能安排明显超出其身体承受能力的工作;二是对女职工就岗位安排提出的合理异议,应当予以充分关注和评估,必要时安排体检或调整岗位;三是“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解除理由,以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本身合法、合理为前提,若工作安排本身不合法或不具有合理性,则不构成劳动者违法,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本案判决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切实保护了患病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提示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中应当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避免将病愈返岗的女职工“一推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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