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95后新郎事件引发热议:婚前财产协议、婚前财产赠与,究竟是爱情的保障还是信任的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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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赠与,最常见的是房产赠与。法律上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如果是公证赠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也就是说,一旦办理了公证,即便房产尚未过户,赠与人也难以反悔,受赠人可以依据公证文书要求履行过户义务。
如果是未经公证的一般赠与,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房产没有过户——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这意味着赠与人可以反悔。
这在实践中是常见的纠纷来源:一方承诺赠与房产,但迟迟不过户,另一方起诉要求履行,法院通常不支持强制过户,因为一般赠与在履行完毕前是可撤销的。
因此,接受婚前房产赠与,如果未办理公证且未完成过户,法律保障非常脆弱。赠与人一旦改变主意,受赠方几乎没有强制手段。反之,如果已经完成过户登记,赠与已经履行完毕,赠与人不能任意撤销,但可以走法定撤销的路子——如证明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法定情形。
婚前财产赠与还涉及一个常见的操作误区——以为写了“赠与承诺书”就万事大吉。承诺书性质上仍属一般赠与,公证才是赋予强制履行力的关键步骤。另一个误区是混淆“附条件赠与”——如果赠与以结婚为条件,双方最终未结婚的,赠与人可以要求返还,而且这里的条件必须是明确的、可证明的,最好写入书面文件,且赠与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王玉臣律师团队擅长婚姻家事领域的案件办理,多年来积累的丰富的实务经验,如有类似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大家随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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