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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9月16日,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四川农商联合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刘杰因违法发放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55万元。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追缴。

法院查明,2012年至2013年,刘杰任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副主任、航天信用社主任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向有关公司发放贷款13.9亿元。

刘杰受贿行为的持续时间比较长。

2008年至2020年上半年,刘杰利用在农信系统任职期间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贷款发放、项目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财物1470万余元。2020年下半年至2025年,刘杰在四川省农信社联合社、四川农商联合银行任职期间,又收受财物91万元。

履历显示,刘杰1977年出生,1998年从会东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基层岗位起步,之后一路升至凉山农商银行行长、董事长。2020年,刘杰通过市场化选聘进入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24年四川农商联合银行成立后出任副行长。

刘杰被认定存在问题的时期,横跨其从农信社干部到银行高管的多个阶段。随着职务不断上升,他能够调动和影响的信贷资源也在扩大,并最终滥用了金融机构最核心的一项权力——信贷审批及贷款发放上面。

2025年11月,四川省纪委监委曾通报刘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指其存在违规收受财物、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违规设立和使用“小金库”等问题。

2026年4月22日,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杰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刘杰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