庙被村民占了几十年,还能依法要回来吗?
一座庙被村民占了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现在还能不能要回来?
邹凌瀚律师在处理宗教活动场所资产、房屋和土地问题时,遇到过不少类似情况。有的是村民直接住进了场所房屋,有的是村集体把场所的一部分长期占用,还有的是当年说好临时使用,时间久了以后,对方反而认为房子已经是自己的。
这种事情不能只看一句“已经占了多少年”。
先要弄清楚的,是这座庙、这块地、这些房子,历史上到底是谁的,后来又发生过什么。
一、占得时间长,不等于房子自动变成他的
这是首先要讲清楚的一点。
如果宗教活动场所对相关不动产依法享有权利,并不会因为别人占用了十年、二十年,房子就自动变成占用人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以及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所以,单纯一句:
“这个房子我们已经用了几十年了。”
并不能当然产生房屋所有权。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财产也有专门保护,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如果场所权属清楚,对方又没有合法占有依据,长期占用本身不能成为取得场所财产的理由。
但邹凌瀚律师在实际处理这类宗教场所财产纠纷时,遇到的案件往往没有这么简单。真正麻烦的,恰恰是后面的历史。
二、很多老庙,土地、房屋和后来翻建的人并不是一回事
有些庙已经存在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今天拿现代商品房的产权思路去套,很容易套不进去。
比如原来只是几间破旧庙房,土地属于村集体;
后来村里同意某位信教群众或者宗教教职人员进来恢复;
这个人来了以后自己筹钱,把原来的房子拆了、翻建了,又陆续扩建;
再后来宗教活动逐渐恢复,场所也形成了现在的规模。
等房子建好了、场所发展起来以后,矛盾出现了。
甚至还有一种更麻烦的情况:
当年村集体把一个已经破败的庙交给某个人恢复,双方还签过协议;几十年以后人员发生变化,村里又想把现在场所里的人清出去,把已经修好的建筑留下来。
到了这种案件里,只问一句“房产证是谁的”,往往已经回答不了全部问题。
三、没有房产证,不代表场所一定没有办法
这是老寺庙、老道观财产纠纷中非常现实的问题。
有些历史形成的宗教活动场所,房屋建设年代很早,当时没有办理今天意义上的不动产权登记;还有一些虽然长期由场所管理使用,但土地登记仍然保留在村集体名下。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条例》现在要求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不动产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
但历史上没有完成登记,和今天当然没有任何权利,是两回事。
邹凌瀚律师在处理这类宗教场所历史遗留问题时,通常会把时间往前推,而不是只盯着今天有没有一本产权证。
庙最早什么时候形成?
原来的建筑是谁建的?
后来是谁出钱恢复、翻建、扩建的?
村集体当年为什么允许这些人进入?
几十年来实际由谁管理和使用?
当时有没有协议、会议纪要、批文、移交手续或者其他历史材料?
这些问题一个个查下来,场所和土地、建筑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才会慢慢清楚。
而且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则。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并不因此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也不得从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所以在宗教场所纠纷里,“这个房子当年有我出的钱”和“这座庙就是我的”,本身也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四、年代久了,最重要的工作往往是“找历史”
有些场所一听房子已经被占了二三十年,首先就觉得材料肯定找不到了。
未必。
宗教场所的历史资料可能散落在很多地方。
甚至老照片、旧收据、修建账目、当年的捐资记录、历任负责人和村民的证言,都可能帮助还原当时发生过什么。
邹凌瀚律师长期为全国各地寺院、道观等宗教活动场所提供法律服务。这类案件做得越多,越能体会到一点:
宗教场所的很多资产纠纷,表面上争的是一间房,实际上要查的是几十年的历史。
历史关系没有查清楚,急着谈“能不能要回来”,很容易判断错方向。
五、还要反过来看:村民凭什么占?
把场所这一边的历史查完,还只完成了一半。
另一半,是查对方的依据。
不同的进入原因,后面的法律关系完全不同。
特别是有些纠纷里,场所曾经同意对方使用房屋,甚至双方存在长期协议关系。这时候就不能简单把几十年前的进入行为直接说成“非法侵占”,而要先解决原来的合同、借用或者其他基础关系。
反过来,如果对方始终拿不出任何合法占有依据,那么“已经住了很多年”本身,并不能替代法律依据。
六、报警不处理,也不代表房子就要不回来了
这类纠纷还有一个常见情况。
场所报警以后,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或者民事纠纷,没有按照治安、刑事案件处理。
有些场所到这里就认为没有办法了。
其实还要继续判断:
公安机关为什么不处理?
是因为双方存在权属争议,认为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还是因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对方属于违法进入;
或者纠纷还牵涉村集体土地、历史建房等行政管理问题?
原因不同,下一步走的路径也不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对于不动产物权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以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请求,《民法典》作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
所以,公安机关没有处理,和民事上有没有权利要求对方退出,也不是一回事。
七、庙被占了,先别急着只问“占了多少年”
邹凌瀚律师在处理宗教活动场所房屋、土地及历史遗留资产问题时,通常会先把几个问题摆在一起:
场所的权利从哪里来?
村集体与这块土地是什么关系?
现有建筑是谁建的、为什么建?
场所几十年来如何管理使用?
对方最初依据什么进入,现在又依据什么继续占有?
历史上有没有协议、批文、会议纪要和其他能够把这些关系连接起来的材料?
把这些事情查清楚以后,才谈得上下一步究竟是协商、行政协调,还是通过诉讼要求返还、腾退。
关键还是权利基础和历史事实。
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土地问题,最怕两种简单判断:
一种是“都占几十年了,肯定没办法了”;
另一种是“这里一直是庙,肯定就是场所的”。
很多老寺庙、老道观的土地、房屋、出资建设和实际管理关系,本来就是在几十年的历史中一点点形成的。
把历史查清楚,把权利理清楚,再去判断这座庙到底能不能依法要回来。这往往才是解决这类纠纷真正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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