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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董事损害公司利益,小股东怎么正确维权?股东纠纷军师:分清直接损害和间接受损,选对诉讼路径才能赢

——梳理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中被误解的法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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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独立法人,其财产损失不等于股东财产损失;股东权的实现,以公司法人财产独立为前提。从摩创股东纠纷军师团队的实务经验来看,这类案件原告胜诉率极低,根源在于对这一案由适用条件的普遍误读。

以下是对这类纠纷的观察——不判断谁对谁错,只梳理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中那些常常被误解的法律边界。

一、事件回顾

2026年,多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以二审维持原判收场,原告无一胜诉。

2026年4月7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早振华与孙庞等人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480元由上诉人早振华负担。

2026年6月30日,ST银广收到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公司需为367万股股票办理解除限售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350万元。与早振华案不同,ST银广案中原告方(浙商资管)胜诉——但胜诉事由是"公司需办理解除限售",属于对股东财产性权益的直接侵害,而非公司经营亏损导致的间接损失。

同期,还有多起同类案件进入审理程序:福建漳州龙海区法院公告审理凯成橱柜诉七被告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石家庄长安区法院公告审理河北双金电梯设备安装公司诉张文彬等人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这些案件的频繁出现,反映出股东维权意识增强的同时,也暴露出对这一案由适用条件的普遍误解。

二、实务分析

(一)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本质区别

本案中,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本质区别,是裁判的逻辑起点。前者的侵权对象是股东自益权或共益权(如表决权、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的直接侵害;后者则指向公司法人财产或经营利益的减损,股东仅因持股而间接受损。

司法实践中,法院首先审查的是:原告所主张的损失,究竟是"股东自己的口袋"还是"公司的账本"受损。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明确指出:损害公司利益≠直接损害股东利益,公司损失由公司主张。

这意味着,原告必须举证证明侵权行为直接指向其作为股东的个人权利,而非公司整体利益的减损。

(二)"公司财产减损不等同于股东利益损失"是大量败诉案例的共同逻辑

本案中,"公司财产减损不等同于股东利益损失"是大量败诉案例的共同逻辑。有学者统计中国裁判文书网百余篇同类案例,发现无一例股东胜诉,主要原因正是"公司财产减损不等同于股东利益损失"和"股东利益损失无法证明"。

具体而言,如果公司因董事不当经营而亏损,股东以"公司利润减少"为由起诉董事,法院将认定该损失是"间接的"——因为股东分红权受损的前提是公司先有利润可分,而公司利润属于法人财产范畴。股东无权将公司财产的减损直接主张为股东自有利益的损失。

这意味着,大量原告败诉,根本原因在于混淆了"股东口袋受损"与"公司账本受损"

(三)损害后果的"直接性"要求是区分胜诉与败诉的关键

本案中,损害后果的"直接性"要求是区分胜诉与败诉的关键。有最高法判例明确:董事违反忠实义务所得归公司,股东无权直接向个人索赔。

如果原告主张的是因董事侵占公司财产而导致其股权价值下降的损失,法院将认定为间接损害,应走股东代表诉讼程序而非股东直接诉讼。正如司法观点所指出的,股东以出资享有股权,但股东财产并不等同于公司的法人财产。

三、核心启示

启示一:公司利益受损不等于股东利益受损

公司是独立法人,其财产损失不等于股东财产损失;股东权的实现,以公司法人财产独立为前提。股东不能绕过公司直接主张公司财产的减损归入自己名下。有学者统计百余篇同类案例,无一例股东胜诉。

启示二:直接侵害与间接损害分属不同救济路径

如果董事长冒充股东签名转让其股权,这是股东利益的直接损害,应走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如果董事违法经营导致公司亏损,股东以"分红减少"为由起诉,则属间接损害,应走股东代表诉讼程序。混淆这两者,不仅无法获得裁判支持,更会错失真正有效的维权时机。

启示三:股东权利的保护始于制度设计

股东知情权被剥夺时如何救济?大股东滥用表决权损害小股东利益时如何制衡?董事履职不当导致公司亏损时,如何启动追责程序?这些问题的答案,应体现在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制度文本中——是走股东直接诉讼还是股东代表诉讼,是请求公司监事会起诉还是自行提起代表诉讼——而不是等纠纷爆发后通过诉讼"亡羊补牢

股东权利的保护,始于制度设计,终于救济路径的清晰认知。缺失任一环节,诉讼即是徒劳

四、律师视角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系列案的真正启示,在于一个被反复验证的结论:这一案由,是公司诉讼中被误用率最高的案由之一。

从摩创股东纠纷军师团队经手的300多起股东纠纷来看,大量原告败诉的根本原因,在于将"公司利益受损"等同于"股东利益受损"。原告往往以"我是股东,公司受损了,所以我受损了"的逻辑提起诉讼,但法律逻辑完全不同——公司是独立法人,其财产损失不等于股东财产损失;股东权的实现,以公司法人财产独立为前提。股东不能绕过公司直接主张公司财产的减损归入自己名下。

而更深层的结构性问题在于:多数企业在治理制度设计阶段,对股东权利的救济路径缺乏清晰预设。股东知情权被剥夺时如何救济?大股东滥用表决权损害小股东利益时如何制衡?董事履职不当导致公司亏损时,如何启动追责程序?这些问题的答案,应体现在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制度文本中——是走股东直接诉讼还是股东代表诉讼,是请求公司监事会起诉还是自行提起代表诉讼——而不是等纠纷爆发后通过诉讼"亡羊补牢"。

从"军师"视角看,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的频发,映照出的是股东权利救济意识的觉醒与法律路径认知偏差之间的张力。当股东之间信任破裂,任何一项管理行为都可能被解读为"损害股东利益"。而诉讼一旦启动,双方立场固化、信息保密性丧失、成本急剧攀升——最终被消耗的,不仅是股东的个人利益,更是公司本身的经营价值。

这批案件的终审判决,提醒每一位企业家的不是"谁对谁错",而是:股东权利的保护,始于制度设计,终于救济路径的清晰认知。缺失任一环节,诉讼即是徒劳。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系列案是一面镜子。它映照出的不仅是法律逻辑的清晰边界,更是公司治理中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真理:股东权利的直接侵害与公司利益的间接受损,分属不同的法律救济路径。混淆这两者,不仅无法获得裁判支持,更会错失真正有效的维权时机。对每一位企业家而言,理解这个区别的价值,远大于关注某一具体案件的输赢。

五、常见问题解答

Q1:股东利益受损与公司利益受损如何区分?

核心在于侵权行为的直接对象。如果董事长冒充股东签名转让其股权,这是股东利益的直接损害;如果董事违法经营导致公司亏损,股东以"分红减少"为由起诉,则属间接损害,应走股东代表诉讼程序。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的胜诉利益归股东个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胜诉利益归公司。

实务提示:提起诉讼前,务必先厘清所主张的损失是"股东自己的口袋"受损还是"公司的账本"受损,再选择正确的案由和诉讼路径。

Q2:董事、高管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直接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只有当董事、高管的行为直接侵害了股东的自益权或共益权时,才需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董事行为首先损害公司利益,股东仅因持有股权而间接受损,则股东无权直接起诉董事索赔。

Q3:主张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股东利益,需要证明什么?

根据最高法裁判规则,主张滥用股东权利,须举证证明三项要件:滥用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仅凭"公司亏了"不足以认定损害股东利益,必须证明股东的个人权利被直接侵害,且该侵害与被告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实务提示:在准备起诉材料时,应围绕"直接侵害股东个人权利"这一核心要件组织证据,而非仅仅证明公司存在经营亏损。

六、结语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系列案为我们揭示了一个被反复验证的法律边界:股东权利的直接侵害与公司利益的间接受损,分属不同的法律救济路径。

这一案由的高败诉率,根源不在于法律不公,而在于大量原告混淆了"股东口袋受损"与"公司账本受损"的基本逻辑。公司是独立法人,其财产损失不等于股东财产损失;股东权的实现,以公司法人财产独立为前提。

对于每一位企业家而言,最重要的启示是:

股东权利的保护,始于制度设计,终于救济路径的清晰认知。

在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制度文本中预设清晰的救济路径——是走股东直接诉讼还是股东代表诉讼,是请求公司监事会起诉还是自行提起代表诉讼——远比纠纷爆发后的诉讼博弈更为有效。

理解"直接侵害"与"间接损害"的区别,选择正确的案由和诉讼路径,才是股东维权的真正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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