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双方构成劳务关系而非承揽关系,并按过错责任原则划分责任,核心裁判规则如下:

其一,区分劳务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关键在于劳务行为的独立性。法院指出,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劳务行为体现独立的生产经营活动,独立性较高;劳务合同中接受劳务一方通常对劳务行为有规范要求,劳务行为受合同约定制约,独立性较低。本案中,机械设备、操作工具、材料等均由李甲提供,韦甲仅通过提供劳务获得报酬,并在李甲提供的场地内、听从设备使用说明和安全要求实施加工,其劳务行为并非完全独立,符合劳务合同关系特征。

其二,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下提供劳务者自己受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韦甲作为熟练工,操作前已学习并熟悉设备操作,距离其直线2.2米处即为断电用的匝刀,在发生钢丝打绞时,首要任务应是断电,但其直接用手去拉钢丝,属于操作不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李甲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具有一定过错,承担次要责任。

其三,法院综合全案情况酌定双方过错比例为80%和20%。法院综合考量了韦甲的操作不当程度、李甲的安全管理义务履行情况、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境等因素,酌定韦甲自行承担80%责任,李甲承担20%责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2024)桂02民终632号民事判决书,2.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李甲赔偿韦甲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11,485.3元;驳回韦甲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基本事实:2022年6月4日至2022年7月25日,韦甲到李甲处从事将钢丝加工成颗粒状的工作,工资已结清。2022年9月17日,韦甲再次到李甲处从事同样的工作。2022年9月23日,韦甲在做工时因操作不当被机械绞伤,致左手拇指、食指、中指、小指受伤。韦甲受伤后,李甲将其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两次住院共计25天,治疗费用已由李甲全部付清。

韦甲出院后自行委托鉴定,损伤左手构成七级伤残。李甲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评定为八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韦甲诉至法院,要求李甲承担赔偿责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甘海滨律师案件解析】

本案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典型案例,对区分劳务合同与承揽合同、合理划分双方过错责任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其一,劳务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标准明确化。本案的核心贡献在于明确了“劳务行为独立性”这一判断标准。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自主决定工作方式,交付工作成果;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务方受接受劳务方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在指定的场所、使用指定的设备、按指定的要求提供劳务。本案中,韦甲虽独立操作设备,但设备、场地、材料均由李甲提供,其操作受李甲的技术要求和安全管理约束,故认定构成劳务关系。

其二,法律规范变化对责任认定的影响。现行司法解释已删除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由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规定,改为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提供劳务者自己受到损害时,不再当然由接受劳务方承担全部责任,而需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分担。本案中,韦甲作为熟练工的操作不当是事故根本原因,故承担主要责任,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其三,提供劳务者的注意义务与责任自担。本案警示提供劳务者,从事有风险的作业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遇到突发情况应首先采取安全措施(如断电),而非冒险操作。韦甲虽因事故致残,但其操作不当被认定承担80%责任,最终仅获赔1万余元,与八级伤残的损失相比,赔偿金额有限。这提示劳务提供者,安全操作不仅是保护自己,也是避免在事故发生后承担主要责任的关键。

其四,接受劳务方的安全管理义务。李甲虽仅承担20%责任,但其作为接受劳务方,对提供的设备、场所负有安全管理和防范义务。若李甲能证明其已充分履行安全告知、设备维护、现场监督等义务,其责任比例可能进一步降低。反之,若安全管理存在明显疏漏,责任比例可能上升。这提示接受劳务方,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对劳务提供者进行安全培训,定期检查设备,消除安全隐患,并保留相关记录。

其五,对劳务双方的实务建议。对于提供劳务者,应了解工作风险,掌握安全操作规范,遇到危险情况冷静处置,切勿冒险;对于接受劳务方,应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提供安全的设备场所,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购买相应的保险(如雇主责任险、意外伤害险),以分散风险。双方最好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安全责任等,避免纠纷发生后各执一词。

附模板一:个人劳务安全协议书

甲方(接受劳务方):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提供劳务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雇佣乙方提供劳务服务,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就劳务期间的安全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劳务内容

  1. 乙方为甲方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工作内容)的劳务服务。
  2. 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3. 劳务期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
  4. 报酬标准:_______________(按日/按件/按月结算,具体金额_____元)。

第二条 双方关系确认

  1. 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建立的是个人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不建立劳动关系。
  2. 乙方确认:其已充分理解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承揽关系的法律区别,自愿以劳务提供者的身份与甲方合作。

第三条 甲方的安全保障义务

  1. 提供安全环境:甲方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场所、设备、工具及材料。
  2. 安全培训与告知:甲方应在乙方上岗前,对乙方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明确告知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理方法。
  3. 现场管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过程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安全隐患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整改。
  4. 安全防护:甲方应根据工作性质,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手套、护目镜等)。

第四条 乙方的安全注意义务

  1. 遵守规程: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
  2. 持证上岗:如工作内容涉及特种作业(如电工、焊工、高处作业等),乙方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向甲方出示原件、留存复印件。
  3. 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乙方在工作期间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甲方提供的安全防护用品。
  4. 禁止违章作业:乙方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严禁在酒后、疲劳或精神状态不佳时上岗作业。
  5. 及时报告:发现安全隐患或设备故障时,乙方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甲方报告,不得冒险作业。

第五条 事故处理与责任承担

  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 乙方过错导致损害:若乙方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未佩戴防护用品、擅自操作非指定设备等自身过错导致受伤的,由乙方承担主要责任。甲方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不超过20%的补充赔偿责任(具体比例以法院判决为准)。
  3. 甲方过错导致损害:若因甲方提供的设备存在缺陷、未提供安全防护用品、未进行安全培训或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等甲方过错导致乙方受伤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第三人侵权:若乙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第三人行为受到损害的,乙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甲方给予补偿。甲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5. 医疗费垫付:事故发生后,甲方可出于人道主义垫付医疗费,但垫付行为不视为甲方承认全部责任。

第六条 保险

  1. 甲方可为乙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雇主责任险,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2. 乙方同意: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金优先用于抵扣甲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3. 乙方也可自行购买商业保险,以增强自身保障。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如设备损坏、材料浪费等),应承担赔偿责任。
  2. 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自身受伤的,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

  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3. 乙方确认:甲方已就本协议全部条款向乙方进行充分说明,乙方完全理解并自愿签署。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签字/按手印):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

  1.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2.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如有)
  3. 《安全培训确认书》(乙方签字确认已接受培训)
  4. 《安全操作规程告知书》(乙方签字确认已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