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难吃”,放在普通消费者嘴里,只是个人口感;放在拥有大量粉丝的公众人物账号上,就可能变成影响品牌生意的公开评价。
9月12日罗永浩在机场尝试“野人先生”之后感觉一般甚至可以说难吃,并且认为这是消费者的正常评价和疑问。
截止到9月13日为止,品牌方还没有作出回应。律师认为消费者有批评、建议的权利,但是公众人物的影响更大,在公开评论的时候需要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不能把个人感受包装成客观事实也不能持续发布带有攻击性质的内容。
两位律师的判断基本一致,罗永浩把“难吃”放在个人试吃感受和价格评价里,目前更接近消费者的主观评价,暂不构成名誉侵权。
不过他拥有大量的粉丝,影响力比普通消费者大得多,在公开评论的时候需要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不能把个人口感包装成经核实的客观事实。
如果后续持续发布多条负面内容,加入侮辱、攻击性表述或者借影响力打击同行的言论行为才会有名誉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争议出现。截至记者发稿之时,“野人先生”还没有对相关的问题作出回应。
从法律角度来说,“难吃”属于消费者出于个人口味而作出的主观评价,并不是可以被直接验证的客观事实,一次表达一般不能认定为名誉侵权。 但是罗永浩有较大的网络影响力,在发布评价的时候仍然要尽到比普通消费者更高的注意义务,不可以把个人感受当作普遍结论来使用。如果后续继续发布针对该品牌的负面内容,并且加上传播侮辱、贬损性表述或者捏造食品质量、经营状况等事实的话,那么品牌才可以据此主张权利;如果评价者和该品牌存在竞争关系,则还可能涉及到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根据目前所知的罗永浩的言论,主要是对口感及价格作出的一种主观上的判断,并没有把“难吃”当作一种可以检验的事实或者检测结果来对待。因此律师认为暂时不需要认定为名誉侵权。
不过,他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在发布评价的时候还需要比普通消费者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不能把个人的感受当成普遍的结论来使用。若后续持续发布针对该品牌负面内容、加入侮辱、贬损性表述或捏造食品质量经营状况等事实,则品牌才可据此主张权利;如果评价者和该品牌的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则还会涉及不正当竞争问题。
从目前所知的信息来看,罗永浩的言论主要是对口感和价格的一种主观性的评价,没有把“难吃”包装成一个检测结果或者其他客观的事实来对待。律师认为暂时不会构成名誉侵权。但是由于他具有较大的网络影响力,在发布评价的时候可能会被部分消费者当成普遍结论来使用,因此仍然要承担更高的言论注意义务。
如果之后继续发布有关该品牌的负面内容,并且加入侮辱、贬损性的表达或者明确表示出攻击的意图,则品牌才可能据此主张权利。到报道发布时间为止,野人先生还没有公开回应。
就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罗永浩的帖子更接近一次带有个人口味判断的消费评价,律师认为暂不构成名誉侵权;但是“难吃”是主观感受,并不能把它的结果包装成食品质量、经营违法等客观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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