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公开信息了解,2026年9月11日,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因将“东方市滨海片区(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道路提升和连通工程-环湖路(非涉铁段)”项目的混凝土合同、钢筋采购合同、土石方工程专业分包合同、雨污水工程分包合同、机电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的采购发包给中铁十二局集团海南工程有限公司,认定存在违法转包情形,被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89.3941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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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方综执普罚决字﹝2026﹞第434号

处罚类别:罚款;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6-09-11

处罚内容:处罚款人民币捌拾玖万叁仟玖佰肆拾壹元叁角伍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一、对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处工程合同价款(¥170274545.45)0.5%的罚款,合计捌拾伍万壹仟叁佰柒拾贰元柒角贰分(¥851372.72)。二、对项目负责人余乐处单位罚款数额(¥851372.72)5%的罚款,合计肆万贰仟伍佰陆拾捌元陆角叁分(¥42568.63)。

罚款金额(万元):89.394135

违法行为类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违法事实:经我局查实,施工单位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将“东方市滨海片区(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道路提升和连通工程-环湖路(非涉铁段)”项目的混凝土合同、钢筋采购合同、土石方工程专业分包合同、雨污水工程分包合同、机电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的采购发包给中铁十二局集团海南工程有限公司。其中混凝土采购合同含税金额为28172883.15元、钢筋采购合同含税金额为26652356.8元、土石方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含税金额为48324345.60元、雨污水工程分包合同含税金额为60730900.00元、机电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含税金额为 6394059.90元,合同总含税金额为170274545.45元。中铁十二局集团海南工程有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八条第一款第4、7、8项之规定,认定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转包情形,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余乐作为该项目的负责人,应当承担违法责任。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处罚机关: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68877MB1275081K

数据来源: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68877MB127508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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