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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老同志提出疑问,当年在部队土地上集资建设的住房,项目本身存在不少违规建设的情况,购房价格几乎和地方商品房看齐,并没有体现出政策性住房的福利属性。时隔二十多年,这套房子被认定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这样的认定是否合理。

结合军队房改相关规定来看,早年军队集资建房,政策上允许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办理确权手续,但这个认定并不是无条件的 。

第一,军队集资建房转为经济适用住房,前提是项目履行完整的报批程序。建设地点要在规定售房区内,建设规模,购房人员范围,资金来源都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如果项目属于未批先建,批少建多,本身就存在违规建设问题,就不具备直接转为经适房的基础条件 。

第二,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本身应当带有政策优惠。正常的军队集资建房,会有单位或者军队的补贴投入,购房价格会明显低于周边商品房。如果购房时的售价和当地商品房价格基本持平,几乎没有福利让利,那和经适房的政策定位就存在明显差距。

第三,房屋性质的认定,不能只看时间推移,不能单纯因为房子建成多年,就直接套用经适房的定性。判断的核心依据,是当年的立项批复,建设档案,购房合同,房款结算凭证等原始材料。要回到当年的政策环境,对项目手续和购房全过程做完整核查。

现实当中,部分早年的集资建房项目,因为历史原因,手续档案留存不全,项目建设过程也存在不规范的地方,这就造成后续定性的时候争议不断。

如果对房屋性质认定有不同意见,不能只依靠口头沟通。要整理好全部原始购房资料,向军队住房管理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对项目档案进行复核,依据正式文件给出结论。

本文仅为政策交流探讨,个人住房定性认定,最终以主管部门查阅档案出具的正式答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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