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一起很特别的案件。
一个年轻人,因为穿了一件夹克,惹上了官司。
这件夹克上印着非常粗俗的一句话:
“Fuck the Draft.”
这里的“Draft”,指的是美国征兵制度,年轻人保罗·科恩用这样一句粗俗而直接的话,表达自己对征兵制度的抗议。
事情发生在洛杉矶的一座法院大楼里。
科恩穿着这件夹克进入法院,被警察发现后,以违反加州刑法为由逮捕。加州法院后来认定他有罪。案件最后到了美国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的问题,并不是这句话是否粗俗。
它当然粗俗,真正的问题是:政府能不能仅仅因为一句话粗俗、令人反感,就把说这句话的人送上被告席?
最高法院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法院撤销了科恩的定罪。
判决书中有一句后来广为流传的话,是约翰·马歇尔·哈伦二世大法官写下的:
“一个人的粗俗,是另一个人的诗歌。”
这句话很容易被理解成对粗俗语言的赞美,其实不是。
哈伦大法官真正要说的是,政府很难成为一个合格的“语言裁判”。
什么叫粗俗?什么叫文明?什么话可以说,什么话不能说?
如果政府拥有权力,可以因为一句话“难听”而处罚一个人,那么这种权力究竟应该到哪里为止?
科恩案的意义,就在这里。
最高法院并没有说,所有令人讨厌的言论都受到保护。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也存在一些例外。
其中就包括所谓的“搏斗语言”。
1942年的查普林斯基诉新罕布什尔州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了这一概念。
所谓“搏斗语言”,并不是泛指让人愤怒的话,更不是泛指脏话。
它指的是那种直接针对具体对象,以侮辱、挑衅的方式当面使用,并且按照一般人的理解,本身就具有引发即时暴力反应可能性的语言。
因此,同样一句粗俗的话,放在不同场景里,法律意义可能完全不同。
一个人对着某个具体的人,当面辱骂、挑衅,与一个人在公共场所举着政治标语表达观点,并不是一回事。
这也是科恩案最值得注意的地方。
科恩的夹克虽然写着粗俗的政治口号,但他并没有把这句话指向某一个特定的人。
最高法院认为,这是一种政治表达。而政治表达即使令人讨厌、刺耳甚至粗俗,也不能仅仅因为它令人不舒服,就被政府禁止。
判决中还有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观点,如果有人不喜欢科恩夹克上的那些字,可以把眼睛移开。
也就是说,法律不能因为有人不喜欢看到某种表达,就让政府替所有人把这种表达从公共生活中清除出去。
这其实涉及言论自由中一个经常被忽视的问题:
言论自由保护的,并不只是那些大家都喜欢听的话。
如果一种表达只有在文明、温和、悦耳的时候才受到保护,那么它实际上就很难称为真正的言论自由。
真正困难的地方,恰恰在于那些令人不舒服的话,那些刺耳的话,那些多数人不喜欢听的话,甚至那些故意使用粗俗语言表达政治态度的话。
科恩案并没有把“粗俗”变成一种权利,它只是告诉政府:
不能因为你认为某种表达粗俗,就把这种表达变成犯罪。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美国最高法院从此宣布“脏话自由”。
“搏斗语言”仍然存在,如果一个人不是在表达一个观点,而是直接针对另一个人进行具有高度挑衅性的个人侮辱,法律仍可能介入。
所以,科恩案真正划出的界线,并不是文明语言可以说,粗俗语言不能说。
而更接近于,政府不能仅仅因为表达方式粗俗、令人反感,就禁止这种表达。只有当它进入某些受到宪法承认的例外领域,国家才可能进行限制。
这一区别看似细微,其实非常重要。
因为如果只看一句话本身,很容易得出简单的结论,“这句话太难听了,当然应该禁止。”
但法律不能只看一个词,还要看是谁说的,对谁说,在什么场合说,表达的是什么,以及国家究竟凭什么处罚。
科恩案发生在半个多世纪以前,那件夹克也早已成为美国言论自由史上的一个著名符号。
今天回头看,它留下的并不只是一个粗俗的英文短语。
更重要的是美国最高法院提出的那个问题:
当一种表达让人感到冒犯的时候,我们究竟应该让政府来禁止它,还是让人自己决定是否接受它?
哈伦大法官那句“一个人的粗俗,是另一个人的诗歌”,说的也许正是这个道理。
有些话,我们喜欢听;有些话,我们不喜欢听;还有一些话,我们甚至觉得难听、刺耳、粗俗。
但在一个重视言论自由的社会里,法律首先要问的,不应该是“这句话好不好听?”
而应该是“仅仅因为它不好听,政府就有权处罚说话的人吗?”
科恩案给出的答案,至今仍然值得读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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