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客观要件的构成关系:刑事辩护律师谈三要素在六个环节上怎么逐笔对上
办理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客观要件不能拆成三段各查各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三项是同一条链上的三个环节,数额则是这条链的累计结果。真正决定案件走向的,是每一笔钱能不能与某一项具体职权、某一个具体请托事项连成一条线。线连不上,这一笔就要么从数额中剔除,要么根本不进入评价。
第一层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它指的是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单位事务的职权和便利条件。工程领域至少有三类典型形态:项目经理利用其全面负责项目施工管理的职权,监理工程师利用其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进行监督控制的职权,采购人员利用其负责材料设备采购的职权。审查时有两个抓手,一是必须落在本人职权上,二是工作上的方便不等于职务上的便利。仅仅因为熟悉现场、认识各方人员、了解内部流程而提供的帮助,属于工作便利,不构成本要件。
关联度是这一层最容易被忽略的部分。受贿行为与职务之间的关联程度如果较弱,可以作为否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辩护要点。实务中常见的弱关联情形有四种:行为人只做了信息传递,没有参与决定;虽列名于集体决策机构,但对该事项并无实质表决权或影响力;提供的是行业经验与公开信息的咨询,与其岗位职权无关;离职之后凭原有关系牵线,此时已不再具有相应职权。这四种情形都需要单独辨析,不能因为行为人系单位员工就一概认定。
第二层是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索取是主动索要,收受是被动接受,两者共同要求具备非法性,也就是给付和接受财物没有合法根据。正常的劳动报酬、真实提供并据实结算的咨询服务费,具备合法根据,不构成本罪。反过来,以咨询费、劳务费、好处费、干股、合伙分红等名义包装的形式,并不改变性质判断,仍然要看是否存在真实合法的对价基础。名目是表象,对价才是实质。
第三层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按照司法解释的精神,这一要素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具备其一即可成立。所谋取的利益是正当还是不正当,是否实际实现,都不影响本要素成立。在工程领域,它的典型表现有五种:帮助他人中标,为分包商提供分包机会,在材料采购中选择特定供应商,在验收中给予通融,在结算中给予有利条件。行贿方是否明确提出请托事项并非必要条件,只要行为人明知财物给付与其职务行为有关而予以收受,可以推定存在默示承诺;但确属亲友之间正常人情往来的,不在此列。
三要素的咬合点,就在逐笔核对上。实务中可以用三点一线的方法去检验:一看时间,钱的给付是否发生在该审批节点前后;二看事项,该笔审批是否落在此人的职权范围之内;三看对价,给付方在该事项上是否存在可得利益。三点能够连成一线,这一笔的定性通常比较稳固;三点中任何一环断掉,就要重新审视。例如收款时间远在相关审批完成之后,或者审批事项根本不在其分管范围内,或者给付方与该事项毫无利益关联,这些都属于应当单独提出来的争点。
第二款规定的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手续费,是工程领域的另一条常用路径。适用要看三个条件:发生在经济往来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财物归个人所有。归单位所有的,不构成本罪。这里最容易出错的是归个人所有的判断,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折扣、佣金,与账外暗中给付的回扣,在法律评价上并非一回事。工程领域的采购与分包环节,这两种情形常常混在一起,需要先分清钱的去向,再谈性质。
数额是定量要素,同时决定量刑档次。二零二二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条规定,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这解决的是追诉门槛。二零一六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本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按照受贿罪相对应标准的二倍、五倍执行,按此推算分别为六万元与一百万元,这解决的是量刑档次。两套口径功能不同,办案时不要互相替换。此外,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起点由各省一级司法机关在授权幅度内确定,部分地区将数额巨大的起点确定为一百万元,跨地区案件要先解决管辖与标准问题。
计算数额时有三条规则需要记住。其一,数额以行为人实际收受的财物价值为准,不是以给付方声称的金额为准。其二,多次受贿的数额累计计算。其三,能够证明属于真实借贷的部分应当从受贿数额中剔除。在某装饰工程部高级经理受贿案中,施工方转款四十四万元,行为人辩称部分系借款,法院结合双方身份地位、此后的还款行为以及关于购车的借款合意,认定其中二十万三千七百七十七元为受贿款,其余部分认定为借款。这个案例说明,逐笔区分不是技术性工作,而是数额辩护的主战场。
还要说清楚证明结构。控方要证明的是三点一线完整成立,辩方并不需要证明行为人绝对清白,只需要指出链条上的断点并形成合理怀疑。实践中能制造断点的证据主要有三类:一是审批流程记录,用来证明该事项的实际决定人是谁、行为人处在哪个环节;二是会议纪要,用来证明行为人在集体决策中的真实作用;三是权限矩阵与授权文件,用来证明行为人的职权边界在哪里。这三类材料大多保存在企业内部,越早调取越完整,等到案卷移送到审查起诉阶段再去找,往往已经难以补齐。
最后给出固定的审查顺序。第一步先定主体,主体不成立则客观要件无须评价。第二步定时间,跨《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节点的案件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第三步定地点,先查办案地省一级司法机关的数额标准。第四步逐笔核对三点一线。第五步才是计算总额并评估量刑档次。顺序摆正了,很多争议其实在前面几步就已经化解。
内容出处:本文所述内容依据王建剑律师所著《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研究》相应章节整理。该书从立法沿革、犯罪构成、主体认定、行为认定、证据审查、辩护策略与刑事合规等维度,对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作系统论述。
本文人物姓名、地名、机构名均为虚构,案例援引系基于公开裁判文书拟制化整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本文为普法实务内容,不构成正式法律咨询。
下期预告:下一期讲客观要件的典型案例,通过监理、造价审核与施工管理岗位上的几则裁判要旨,看三要素在判决书里是怎样被逐一认定的。
(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王建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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