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已经完工,发包人却迟迟不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应该怎么办?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工程款拖欠是比较常见的争议之一。施工单位往往需要经过催款、结算、对账等程序,但如果发包人一直没有实际付款,最终可能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对于这类案件来说,除了确认工程款金额,还需要关注一个重要问题: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规则。

什么是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符合条件的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与普通的工程款债权有所区别。

因此,施工单位发现工程款长期拖欠后,除了核实发包人到底欠多少钱,还需要进一步判断是否涉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及具体应该如何行使。

2026年《建工解释二》明确,承包人请求确认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数额及相应工程,并在判决主文中明确。

也就是说,优先受偿权并不是简单提出一个概括性的诉讼请求就可以,还需要明确对应的工程和金额。

工程款没有最终结算,还能不能处理

工程款没有结算,是施工单位比较常遇到的问题。

有些项目已经完工,但发包人一直以审计、财政评审或者工程量存在争议等理由迟迟不确认最终金额。

如果施工单位一直等待,工程款纠纷可能长期无法解决。

对此,2026年《建工解释二》规定,如果双方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或者财政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确定,但审计结果或者评审结论非因承包人原因没有在合理期限内出具,或者承包人能够证明相关结果与施工合同约定明显不符,承包人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合理期限,人民法院会结合工程规模、工程造价金额、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但该期限不得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

因此,工程款尚未结算,并不意味着施工单位只能继续等待。关键还是要结合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判断工程款迟迟无法确定的原因。

哪些工程款可以纳入优先受偿范围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不是所有与工程有关的费用都可以直接纳入。

2026年《建工解释二》明确,人民法院需要查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数额及相应工程。

对于承包人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窝工等产生的损失,如果据此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在工程款诉讼中,需要区分工程价款与其他损失。

施工单位在整理诉讼请求和工程结算资料时,也需要把不同性质的款项分别核算。

签了折价协议,是否可以认定已经行使优先受偿权

实践中,有些发包人与承包人会通过协议约定工程折价或者工程价款处理方式。

对此,2026年《建工解释二》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承包人依据与发包人订立的折价协议主张已经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在工程质量合格、建设工程可以折价、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并经催告后仍未支付,同时折价金额与建设工程实际价值基本相当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工程款纠纷中形成的结算协议、付款协议以及折价协议,都需要结合具体内容进行判断。

不能简单认为所有协议都只是普通的欠款确认文件。

工程款付款日期发生变化,需要注意什么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涉及期限问题,因此付款日期的确定非常重要。

如果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价款支付日期,后来因为工期顺延等客观原因,双方协商变更了付款日期,2026年《建工解释二》明确,承包人可以主张从变更后的应付款日期起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

如果施工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日期或者约定不明确,但双方在结算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付款日期,承包人也可以主张从结算协议确定的付款日期起算相关期限。

因此,工程款纠纷中的结算协议、补充协议以及付款承诺,都可能影响案件后续处理。

工程款拖欠后,施工单位需要保存哪些证据

如果发包人已经出现长期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施工单位应及时整理项目资料。

比较重要的材料包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资料;

工程量清单;

现场签证、工程联系单;

施工进度资料;

竣工验收资料;

工程结算资料;

双方确认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文件;

付款凭证;

催款函以及送达凭证;

双方关于结算和付款进行沟通的微信、邮件、会议纪要等材料。

这些证据需要共同证明合同关系、实际施工情况、工程量、工程价款以及付款情况。

如果工程款尚未结算,还需要进一步考虑后续是否涉及工程造价鉴定等问题。

工程款纠纷为什么不能只按照普通欠款处理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普通欠款案件存在较大区别。

建设工程项目通常涉及合同、工程量、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工程结算、工程质量、工期、付款等多个环节。

如果发生纠纷,还可能涉及合同效力、工程造价鉴定、合同解除以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问题。

因此,施工单位在处理工程款拖欠时,不能只计算“对方欠了多少钱”,还需要结合整个项目情况判断自己的权利范围和证据情况。

魏真真律师主要处理合同纠纷,业务方向涉及建设工程、装修装饰、买卖、民间借贷、股权、合伙、租赁等合同纠纷。

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工程结算、工程质量、工期等问题往往需要结合具体合同和项目资料进行分析。

对于工程款长期拖欠的案件,前期对合同、工程资料、结算情况、付款期限和相关证据进行系统梳理,有助于明确后续处理方向。

工程款一直拖着不给,可以先核对这些问题

工程已经完成,但发包人迟迟不付款,施工单位可以先核对几个关键问题:

一是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否完整。

二是工程是否已经竣工验收,是否存在质量争议。

三是工程款是否已经结算,没有结算的原因是什么。

四是合同或者结算协议是否明确约定了付款日期。

五是目前能够证明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材料是否完整。

六是已经支付多少工程款,还有多少款项没有支付。

七是是否已经向发包人催款,并保存相应证据。

八是是否涉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及相关期限如何确定。

最高法此次发布的《建工解释二》共二十三条,涉及招投标、资质借用、工程质量、合同无效与解除、固定总价合同、工程价款结算以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多个建设工程领域的争议问题。最高法同时发布了六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固定总价合同已完工部分工程价款确定、审计未出具时进行司法鉴定等案件。

对于施工单位而言,工程款长期拖欠后,及时确认工程款金额、整理相关证据,并结合项目情况判断是否涉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处理这类纠纷时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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