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9 月 9 日,FATF(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在巴黎发布《博彩与游戏风险》(Risks of Gaming and Gambling),并附一份可疑信号指标(red flag indicators)清单。报告先列结论,再逐层展开论点、论据与细节,最后分析其对国内的适用性与落点。
PART 01 结论
报告的核心内容可归纳为七项。
第一,这是十七年来该主题的第一次系统更新。上一份同主题报告是 2009 年的《赌场与博彩业脆弱性》,主体只有赌场。十七年后,赌场、体育与新奇投注、非赌场类博彩、在线视频与移动游戏、非法经营者被纳入同一框架。原因是支付渠道与平台形态已经融合,风险不再按业态分割。
第二,风险水平取决于支付方式与线上线下形态,与业态名称无直接对应关系。
第三,风险呈梯度分布,各业态暴露度不同。实体与线上赌场、体育博彩暴露度最高;彩票、刮刮卡被部分辖区认为较低;视频游戏的洗钱规模更小、手法更不成熟;恐怖融资在游戏侧的可观察、可记录程度高于赌博;扩散融资(PF)在两个业态都非常有限,但脆弱性客观存在。
第四,“非法赌博是最重大的风险之一”,这是报告分量最重的一项结论。FATF 指出:在部分国家,非法赌博市场的规模与合法市场相当甚至超过合法市场。
第五,五类可疑信号指标中,第五类“产品与平台特征”的重要性最高。前四类多数机构已在执行,第五类对应的是资金通道的准入环节,也是当前监测体系中覆盖最薄弱的部分。
第六,也是方法论上最需要注意的:可疑信号指标不具备判定效力。清单非穷尽,单项不构成违法迹象,多项叠加才值得深查;部分指标指向的可能是问题赌博,且问题赌博与犯罪可以并存于同一账户。
第七,落到中国:业态前提存在差异,借鉴方式只能是转化,不能直接套用。FATF 的分析以“赌场持牌经营并承担反洗钱义务”为假定;内地赌博除国家特许的彩票外属于非法,这一前提不成立。
以下按论据、细节与国内适用性三层展开。
PART 02 十七年后重写的原因:从场所到生态
理解这份报告,需要先明确它所替代的对象。
2009 年报告的对象是赌场,即一个固定场所:有营业场所、有筹码与现金、有可被要求报送可疑交易的持牌经营者。监管逻辑因此是管住经营者。
2026 年报告的对象则是生态。FATF 的表述是:博彩与游戏场所与其网络平台(online platforms)已是更广泛的、互联互通的“价值转移生态”的一部分,参与者众多,其中部分主体处在国家反洗钱/反恐融资监管框架之外。
这一判断的含义是:当支付通道、推广渠道、技术服务方均未纳入反洗钱覆盖范围时,仅管住赌场经营者的做法已不充分。资金可以从未纳入监管的环节进入,再从已纳入监管的环节流出。
报告的数据基础为:80 个辖区的问卷回应、29 个辖区的书面意见,以及对行业组织、研究机构、私营部门的定向咨询,另有各辖区提供的大量案例支撑结论。
另有一处细节体现了 FATF 的谨慎:报告明确声明其没有“赌场”的严格定义,在风险为本的方法下,由各辖区自行判断风险并采取相称措施。这意味着报告提供的是风险评估框架,供各辖区自行裁量。
PART 03 风险分布:各业态暴露度的梯度差异
报告的一项主要工作,是对“博彩业风险高”这一笼统判断作细分,明确各业态暴露度的差异。
赌场与体育投注的暴露度最高。无论实体还是线上,这两类被 FATF 列为暴露度最高的业态。原因在于资金体量大、进出频繁,且存在以输赢解释资金损益的天然叙事。
彩票与刮刮卡的暴露度较低。部分辖区认为这类产品购买门槛低、单笔金额小、兑付链条相对封闭,用于洗钱的性价比不高。
视频游戏的情况与直觉不同。游戏内货币、道具与皮肤交易具备洗钱的想象空间,但 FATF 的判断是:通过视频游戏洗钱规模更小、成熟度与频率都更低。值得注意的是另一面——由于游戏具备社交属性与技术特性,恐怖融资滥用的可观察、可记录程度高于赌博。报告同时指出,社交媒体集成会带来操纵比赛、推广非法或无牌赌博、招募钱骡、传播恐怖主义宣传以及为恐怖融资募资等风险。
扩散融资(PF,即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非常有限,两个业态均如此,但 FATF 保留了“脆弱性存在”的表述。
中介人(junket,即贵宾厅中介)机制处于收缩状态但风险仍在。报告称其业务在衰退、面临日趋严格的监管,但仍在两处构成风险:一是玩家匿名性,二是中介人运营商自身的受益所有权不透明。
明确上述梯度之后,即可理解支付方式为何被列为核心变量。
PART 04 支付方式:风险水平与类型的核心变量
报告认定的高危支付方式包括现金、电子钱包、移动货币、虚拟资产;可疑信号清单中另列有预付卡、代金券等高风险支付工具。
关键在于支付方式的组合。线上经营者接受的支付组合日益多元,使资金能够实现快速、匿名、跨境流动,并在不同价值形态之间转换。
按报告的逻辑推演:一笔资金以现金存入实体场所,转入线上账户,以电子钱包充值,兑换为虚拟资产,再提现至另一辖区的银行账户——每一环节单独看都不必然可疑,但合起来构成一次完整的价值形态转换。这也是 FATF 强调风险水平与类型随支付方式组合、服务形态、经营者是实体还是线上而显著不同的原因。
由此衍生的具体迹象包括:同一账户绑定多个不同人名下的支付方式、反复失败的支付尝试、实体场景下以现金为主的投注习惯。这三项在国内均已出现。
PART 05 主要结论:非法市场规模与合法市场相当甚至超过
这是报告分量最重的一项结论。
FATF 的原文表述是:非法与无牌离岸赌博被列为一项重大风险;在部分国家,非法赌博市场的规模与合法市场相当甚至超过合法市场,且仍在持续扩散,并通过促销活动与更高的保密性吸引参与者。
这一结论否定了一种常见假设——“只要合法化、牌照化并纳入监管,风险即可控”。报告同时列出了监管层面面临的四项挑战:各国监管框架差异使经营者得以进行监管套利、公私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共享限制、国际合作存在困难、以及打击非法赌博与技术演进速度之间的差距。这几项相互叠加,既构成犯罪机会,也构成执法成本。
FATF 主席 Giles Thomson 的表述更为直接:
“若没有健全的保障,这些行业会成为欺诈者、职业洗钱者与有组织犯罪网络眼中诱人的入口。我敦促各国政府重视我们今日列出的风险指标,并采取适当的风险为本应对措施——从加强监管、打击非法与离岸经营者,到强化国际合作、深化公私协作。”
此外,报告还强调两项内容。
其一是受益所有权。FATF 指出,可以利用名义人、信托、基金会或分散持股来掩盖受益所有权;股份结构可被刻意设计为低于触发监管审查的门槛——在反洗钱控制与反腐败框架薄弱的地区尤其如此。需要注意其中的逻辑变化:除识别受益人之外,持股比例本身即可构成可疑信号。
其二是社交媒体。FATF 将社交媒体列为风险本身的组成部分,并将其与协调操纵比赛、推广非法赌博、招募钱骡、恐怖宣传与募资直接关联。
PART 06 五类可疑信号指标:条目构成与国内适用性
报告将指标分为五类。在进入具体条目之前,先说明其来源与判定边界。
指标来源与判定权。清单由各辖区通过项目问卷提供,并经公开研究与对其他国际组织工作成果的引用补充形成;其作用是提示需进一步关注的对象,最终判定由各机构结合客户画像与交易背景作出。(“清单非穷尽”“单项不构成迹象”等使用限定见第七节。)
排除侧的对应要求。国内制度中与排除判断对应的是“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 3 号)第十四条要求,义务机构对筛选出的交易应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并记录分析过程;决定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即报与不报,判断过程均须留痕。
以下按类别说明条目构成与国内适用性。
第一类:客户行为与特征(区分实体与线上)
包括:反复使用 VPN 且声称居住地与实际检测位置不符;拒绝参加视频通话核验身份;不愿或不能说明资金来源;只愿与同一名员工打交道;试图行贿以求豁免尽职调查;身份文件可疑、客户信息与支付信息不一致;命中制裁名单、属于政治公众人物(PEP)、关联高风险辖区、关联恐怖组织或负面舆情;账户内出现极端主义内容。
这一类中,与身份、筛查、资金来源相关的条目在国内已是客户尽职调查的常规动作——尽调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已是可单独作出处罚的事项。“只认同一名员工”“行贿豁免尽调”属实体场所特有情形,内地无对应业态,只能比附至“专属代办、内外勾结”场景。
第二类:在线账户活动
包括:从同一 IP 地址或设备开设多个不同名下的账户;休眠账户突然被大额存款激活;存款失败率异常高;向/从大量不同对手方频繁转账。
这一类在国内的适配度很高。“多账户同一设备”“睡眠户突激活”与跑分账户集群的特征高度吻合,且配置成本低。
第三类:投注模式
包括:持续对所有可能结果下注(目的不在赢得赔付,而在于完成资金流转);将存款拆分至低于申报门槛;在被诚信机构标记的事件上出现大额或协同下注;筹码倾倒、异常连胜、非真实游戏操作。
这一类的转化需要最为审慎,因为其识别高度依赖能否获取投注数据。在缺乏合法投注数据的辖区,只能转化为“资金流向博彩类商户或平台”的间接信号。其中“拆分低于门槛”一项几乎不依赖行业背景,可通用。
第四类:支付方式与交易
包括:短时间内大量现金存款(间隔以秒计的结构化存入);存入后立即取出、几乎无实际博彩行为;取款至非资金来源账户;大量使用现金、预付卡、代金券、加密货币;同一账户绑定多名不同个人的支付工具;规避负责任博彩限额(国内无此制度,不适用)。
其中“存入即取出、几乎无实际活动”是全部五类中性价比最高的一项:不依赖任何博彩数据即可成立,在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上均有效,且误判率相对可控。
第五类:产品与平台特征——覆盖最薄弱的一类(此类 platform 指经营者的在线平台,含品牌、URL、技术外包方)
包括:为掩盖受益所有人而设计的复杂跨境所有权结构(名义人/信托/基金会/分散持股);为规避监管门槛而刻意设计的持股比例;白标(white-label)安排缺乏有效监督;频繁更换 URL 或品牌名称;“空壳商户”(sham merchant)伪装成普通零售业态;快速且无合理解释地扩张到虚拟资产;商业上不成立或逻辑上说不通的合同与业务安排。
这一类的重要性在于:前四类回答“该客户或该笔交易是否可疑”,第五类回答“该通道依据什么存在”。白标对应外包技术与牌照的实际使用方;空壳商户对应接入审核是否仅审查了纸面材料;更换 URL 对应主体在规避什么;突扩虚拟资产对应业务实质是否已发生未申报的变更。
这些问题的共同点是均属准入与持续监控层面。若这一层缺失,前四类执行得再细致,也只能在资金已经进入之后再行识别。
PART 07 使用说明:可疑信号指标的四项限定
FATF 为清单附了四项使用说明,其重要性不低于清单本身。
清单是非穷尽的——清单为起点,各机构应结合自身风险状况补充。
单一指标本身不构成违法迹象,多项叠加才值得深查。
部分指标指向的可能是问题赌博,且问题赌博与犯罪可以并存于同一账户——将沉迷赌博的人员误判为洗钱者,不仅属于判断错误,还可能造成伤害。
绝大多数指标来自实体与线上赌场、其次来自投注;视频游戏领域提交的样本很少,报告对游戏使用的是从赌场与博彩平台推演的近似指标。
四项限定合起来指向同一做法:指标命中后触发核实与增强尽调,不应将命中直接等同于可疑。这在国内语境下同样适用,既关乎判断的严谨性,也关乎“可疑信号”这一概念本身的可信度。
PART 08 国内适用性:业态前提的差异
在讨论可借鉴内容之前,需要先明确一项前提性差异,这是判断适用性的基础。
FATF 的分析框架建立在一个假定之上:赌场与博彩平台持牌经营,并承担反洗钱义务。因此可以要求运营商识别客户、留存记录、报送可疑交易;可以要求监管机构审查牌照持有人的股权结构;也可以提出“打击无牌离岸经营者”——因为存在持牌经营的对照组。
中国内地的情况与此不同。除国家特许的彩票外,赌博属于非法,因此不存在 FATF 意义上的“博彩业义务机构”这条防线。发现与拦截的责任主要落在银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身上。
这一差异带来一项推论:在国内,第一类(客户行为)与第五类(平台/商户/所有权)的落地价值高于 FATF 语境下的第二、三类(账户活动与投注模式)。原因在于,账户活动与投注模式的识别需要以投注数据为基础,而国内机构能够获取的只有资金侧数据,因此监测重点应放在“谁在使用该通道”与“该通道依据什么存在”两项上。
(中国澳门地区的情况另行处理:博彩属合法业态,由博彩监察协调局实施牌照监管,并设有接收可疑交易报告的金融情报职能。涉及跨境业务时可作参照。)
PART 09 四项对照:FATF 指标与国内已掌握特征的对应关系
将国内公开信息与 FATF 可疑信号指标并列,可得到四项对应关系。这份报告的价值在于,将国内已在打击实践中观察到的现象做了体系化编码。
先看国内已归纳的特征。公安部门与权威媒体公开总结的网络赌博特点为跨境化、伪装化、私域化、产业化、低龄化;资金侧特点为借助跑分账户、第三方代收、虚拟货币、游戏点券等形式多层中转拆分,通过大量个人账户进行流水分散。今年以来,多地公安机关已将会同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深化跨境赌博“资金链”治理、通报查处涉赌银行账户与非法支付机构作为常态化动作。
四项对应的意义在于:FATF 清单所描述的现象与国内已掌握的特征一致,属于同一套现象在不同制度环境下的两种表述。国内在打击实践方面积累充分,不足在于这些经验多停留在警种案例与专项行动层面,尚未完全沉淀为可配置、可复核、可审计的指标语言。这份报告在这一环节具有直接的参考价值。
PART 10 可借鉴的五项,与不适用的三项
按可行性排序,可借鉴的内容为以下五项。
其一,将“存入即取出、几乎无实际活动”设为跨行业通用规则。该指标不依赖任何博彩数据,在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上均成立,是全部指标中配置成本最低、误判率最可控的一项。
其二,将“白标安排”与“空壳商户”转化为对手方风险指标。两者指向同一问题,即资金通道的准入与持续监控。可操作的方向包括:商户 URL 高频变更、品牌名与经营主体不符、经营范围与实际流水形态严重偏离、技术服务方与客户资质不匹配。
其三,“拆分低于门槛”的适用不应限于大额与可疑交易报送。FATF 将其单列为独立指标,提示拆分规避的意义不止于绕开报送门槛,其本身即为资金性质最强的代理变量之一。
其四,将“持股比例刻意低于审查门槛”纳入受益所有权识别。这与我国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客户尽职调查办法、1 月 20 日起施行的受益所有人识别管理办法,以及正在推进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多地节点为 9 月 30 日、12 月 31 日)方向一致。FATF 的补充提示是:除识别受益人之外,持股比例本身即可构成可疑信号。
其五,将私域渠道纳入风险画像的输入项,而不仅作为事后调查的线索来源。FATF 将社交媒体写入“招募钱骡、诱导”的上下文,国内对应的是“私域化引流”与“被诱为代收工具人”。机构侧可行的做法是交叉识别:青年客户突然出现大量分散收入、连续对接多个陌生账户、账户被异地或多设备操作,与开户环节的职业与身份标签交叉后,信号即可显现。这一点 FATF 未展开,属于国内可补充的内容。
PART 11 报告的延伸含义
这份报告的价值,在于提出了一项判断:当支付渠道、平台形态与推广网络融为一体时,仅针对单一业态的防控措施将难以奏效。
对国内而言,这一判断有两层含义。第一层是提示:按行业、按产品、按渠道划分责任的做法,与风险跨分类流动的现实之间存在张力。第二层是机会:由于内地不存在“博彩业义务机构”这条防线,银行与支付机构处于更为关键的位置;将 FATF 的五类可疑信号指标转化为资金侧可执行的监测指标,实质是把国内已有的实战认知沉淀为可长期运行、可复盘、可向监管说明的指标体系。
至于需要跨境协作、行业数据与法律基础配套的部分,则超出单一机构的能力范围,需要监管层面协调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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