滋滋冒油的烤串、香气诱人的卤味,是不少人休闲小聚、把酒言欢的快乐标配。可偏偏有些不法商家,为丰富食物口感、招揽回头客,竟无视食品安全红线,偷偷在烧烤、卤味里添加罂粟,让市井美味沦为害人“毒食”。请看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检察院公布的一起案例。
案情回放
(下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夜半就餐莫名涉毒,无辜食客陷入困境
2025年8月28日凌晨,李明(系化名)与亲友来到张强(系化名)经营的夜宵店就餐。就餐期间,一行人没有接触、吸食过任何毒品,日常生活中除李明有吸毒前科外(已戒毒)其余人均无涉毒行为。
餐后不久,李明按规定前往禁毒办接受例行毒品检测,出乎意料的是,李明与亲友们都被检测出吗啡阳性。起初,大家怀疑是检测试纸出了问题,但多次复核后,阳性结果始终未变。无端背负“涉毒”嫌疑,清白却难以自证,李明等人焦急万分。最终,在禁毒办工作人员的排查询问下,大家将疑点锁定在当天吃过的夜宵上,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
接到报警后,办案民警迅速赶赴涉案夜宵店,当场扣押了店内食品原料、卤水、烧烤调料粉等全部涉案物品,并送往专业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证实,该店使用的卤水、烧烤调料粉中均含有吗啡、罂粟碱这些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成分。
面对确凿的证据,张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查,2025年7月至8月28日期间,张强为提升菜品风味、增加门店营收,在卤味、烧烤制作过程中私自添加罂粟,累计销售涉案有毒有害食品金额2500元。
私了赔偿不等于终结,公益损害仍需追责
案发后,张强主动向李明一行人赔礼道歉,并支付了相应的民事赔偿,取得了该部分被害者的谅解。
那么本案的民事责任是否能就此了结?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张强支付的民事赔偿款,仅针对李明等特定消费者,是对单一、已知被害者人身权益受损的个案弥补。张强在一个多月的经营周期内,持续向不特定的到店消费者售卖添加罂粟碱成分的有毒有害食品,而这部分消费者的权益损失,并未得到任何弥补。
刑事追责+公益追偿双重惩戒,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为严厉整治食品安全乱象、全方位守护公共利益,新化县人民检察院秉持“刑事追责+公益追偿”双向发力办案理念,依法对张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既追究其刑事责任,又要求其承担公益损害赔偿、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2026年3月23日,新化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张强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处罚金。同时,针对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判令其承担销售金额十倍的公益惩罚性赔偿金2.5万元,并责令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刊登道歉声明。
检察官说法
违法收益高于违法成本,是食药领域违法行为长期滋生的根本原因。本案运用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十倍惩罚性赔偿大幅抬高食品安全犯罪成本,不仅让违法者无法保有违法所得,还需在此基础上承担远超其获利的赔偿金,真正实现违法“得不偿失”,从根本上打破餐饮经营者“违法成本低、获利空间大”的侥幸心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实际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计算。
来源:新化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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