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0月4日早上7点,广西南宁宾阳县黎塘镇永安街居民李某路过黎塘射击场,看见大门没有关,门口的彩灯还亮着,觉得奇怪,便走了进去。射击场里面的情况让他魂飞魄散:一具血迹斑斑的死尸横在伙房的地上,一挺轻机枪和一支步枪架在靶位上。
李某惊慌退出,三步并作两步到派出所报案。
黎塘射击场是违反规定开设的对外营业的射击场,案发时共有轻机枪1挺、步枪1支、五六式冲锋枪1支、微型冲锋枪1支和五四手枪2支,子弹4000发。根据射击场管理人员登记,钱箱有现金1200元左右。
10月4日中午12点,南宁地区公安处温副处长率领刑侦和技侦科领导及技术人员到达黎塘。自治区公安厅五处谢副处长率领大案科李科长等人带着警犬与他们几乎同时到达。
按照先警犬后痕迹检验、法医检验的顺序,现场勘查有条不紊地进行。
第一次现场勘查至10月4日晚上7点半结束。为了反复勘查的需要,现场继续严格保护。现场勘查只见轻机枪1挺、步枪1支、子弹3269发。在钱箱的底层还有现金395元。
勘查认定:这是一起特大杀人抢枪案件,射击场管理员韦某昌被杀死,他不但被钝器击伤头颅(可致命),还中弹3发,其中头部1发、胸部2发(均可致命)。
射击场被劫走五六式冲锋枪1支、微型冲锋枪1支、五四手枪2支,子弹731发(手枪弹492发、步枪弹239发),现金800余元。
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物品有2号老虎钳一个、一条长82厘米的15毫米口径的水管(经检验不是打击韦某昌的钝器)。
经反复勘查,技术人员在现场提取到一枚指纹和一只广东阳江中外合资生产的枫叶牌43码皮鞋鞋印。
为了射击场的经营,从黎塘镇附近农村共聘请了4名管理人员,其中琴堂村2名、姚村2名。死者韦某昌,男,52岁,黎塘镇琴堂村农民,是聘请的管理人员。
此案惊动了自治区和中央,自治区有关领导作了批示,中央军委和公安部命令限期破案。
10月4日下午,南宁地委黄副书记、地委政法委罗书记、南宁地区公安处黄处长以及宾阳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先后到达黎塘。
10月4日晚上,召开了第一次案情分析会。
会议是在现场仍须进一步勘查、现场访问仍须进一步展开的情况下进行的。地区来的领导、宾阳县委书记和区、地、县三级公安机关有关领导以及技术人员50多人参加了会议。经分析初步认定:
第一,案件性质为杀人抢枪。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目的就是抢枪支。其他都是附带的或顺便的(钱箱底层还有现金395元,说明犯罪嫌疑人并没有仔细翻找)。
第二,韦某昌的死亡时间为10月3日晚上10点左右。
第三,犯罪嫌疑人应该是两人以上(包括两人),有可能是胆大妄为不计后果的年轻人。其中一人身高应该在173~175厘米。犯罪嫌疑人事前很可能来打过靶,踩过点。
第四,犯罪嫌疑人杀人抢枪的目的,有几种可能:为了实施抢劫或者杀人;为了实施报复;为了卖枪。
第五,作案过程分析:犯罪嫌疑人可能在射击场大门未关前进去,以打靶为名取得一支五四手枪后,动手杀死值班人员。然后爬入值班室,撬锁取其他枪支、子弹和钱。整个过程大约二十分钟可以完成。
第六,关于侦查范围:虽然不能排除流窜作案,但犯罪嫌疑人是本地人的可能性更大。应该立足黎塘开展侦查。
10月5日上午,现场访问和调查得到一些新情况。
据镇射击场管理人员反映,射击场内部人员都比较可靠。死者韦某昌,家庭经济情况较好,心地善良、为人好、朋友多,但喜欢喝酒,且酒量很大;射击场管理松懈,严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经常出现一个人当班的情况。
据居民刘某反映:10月3日晚上9点半左右路过射击场,看见射击场大门只关了一半,韦某昌站在门口和他打了个招呼。
据住在射击场旁边的居民黄某反映:10月3日晚上10点多,他在邻居家客厅看电视时,看见两个20岁左右的青年从射击场走出来,往黎塘北站方向走去。其中一个人背着一个很大的塑料袋,另一个人空着手,那人长得蛮高的,肯定比160厘米的他高得多。此外,射击场附近还有几位居民反映,当晚10点左右,听到射击场响过好几声枪响。当然,人们对这里的枪声已习以为常。
地区公安处技侦科桂科长调查证实:广东阳江中外合资生产的枫叶牌皮鞋在黎塘街上多家商店里有售卖,几家店主都说是8月才进的货,而且43码的鞋进货量很少,现查到的共卖出了7双,价格在50~100元,但不记得买主了。
这些情况进一步支持了原来关于本地人作案和作案时间在晚上10点左右的分析。
一个精干高效的侦破指挥部成立了。南宁来的领导都不参加指挥部。正副指挥长分别由分管县领导和县公安局局长担任。指挥部以下分若干个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整个侦破工作有条不紊地展开。
10月5日,宾阳县公安局罗局长先后召开全县派出所所长紧急会议和黎塘分局全体民警会议,部署排查和防范工作。同时说明犯罪嫌疑人的特征以及案件的危害性和侦破的紧迫性。
关于犯罪嫌疑人的特征,强调:男性,本地年轻人;胆大妄为不计后果;可能有前科;肯定到过射击场;2~3人,其中一人身高173~175厘米。
在防范方面:被劫走如此多的枪弹,对它的危险性和危害性,怎么估计都不过分。所以,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紧迫感,既争分夺秒又要认真细致、极度负责地做好每一项工作。
特别强调,对排查出来的重点对象一定要提取指纹。
10月7日下午,始终留在一线指导的区厅五处李科长、县局蒙副局长讨论了现场指纹的利用问题,一致认为应该把指纹这篇文章做够做足。随后,一起到县局技术室,和技术人员一起研究指纹的收集和比对工作。
至10月10日,根据各侦破组汇报,整个黎塘地区共排查400多人,并收集到了一批指纹。但是,还没有发现明显的线索。
10月10日,自治区公安厅安副厅长带着几位处长来到黎塘。在先后看了两次现场和听取汇报后,安副厅长说:这种特大案件要反复勘查现场,进行录像;要坚持从现场遗留物和痕迹去查找犯罪嫌疑人;要反复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要充分发动群众,可以公开悬赏,重赏之下必有勇夫;调查到一定阶段可以号召投案自首;因为是涉枪犯罪,在发现案犯进行抓捕过程中要坚持宁死犯罪嫌疑人,不伤群众和干警的原则。安副厅长的到来有力地推动了侦破工作。
10月11日,县局技术员杨作才和公安处技术员莫红宁在比对了200多枚指纹后,发现一枚指纹与现场遗留的指纹很接近。而且,经初步调查发现,留下此指纹的人叫陈某庆,男,18岁,黎塘街人,身高173厘米,曾因为盗窃被派出所处理过。
情况比较符合犯罪嫌疑人的基本特征。指挥部决定,把这枚指纹报自治区公安厅作鉴定。
两天后自治区公安厅打来电话,送去的指纹被否定了。
得到消息,杨作才和莫红宁两位年轻的技术员不甘心,又做了反复认真的比对工作,结论是现场的指纹就是陈某庆的。他们决定向权威专家“抗诉”。受杨作才和莫红宁两位年轻人的执着影响,同时考虑到区公安厅的专家看到的是指纹复印件。公安厅五处决定,请区公安厅指纹鉴定专家到黎塘进行实地鉴定。
这是个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决定。10月14日晚上12点,五处谢副处长带着区厅两名指纹鉴定专家赶到了黎塘,连夜开展了紧张的工作。
10月15日凌晨3点,专家共同认定现场遗留的指纹就是黎塘镇解放街陈某庆的。
指挥部决定尽快对陈某庆实施抓捕。早上6点半,抓捕行动开始。6点55分,陈某庆在他供职的黎塘服务公司米粉厂被抓获。
审讯不到3分钟,陈某庆即交代了其与一个宾阳和吉乡人杀人抢枪的过程。
7点50分,依法搜查陈某庆家,缴获了五六式冲锋枪1支、微型冲锋枪1支、五四手枪1支、子弹625发。
陈某庆说,和吉人带走了一支五四手枪和其他的子弹。但是,他说不知道和吉人的姓名,只交代了和吉人的特征和大概住址。
根据陈某庆的交代,黎塘分局派一个小组立即赶赴和吉展开抓捕工作。
10月15日中午,到和吉抓捕的小组工作没有进展。专案组觉得陈某庆的交代可能有假。据他交代,既然与“和吉人”早有联系,并在一起杀人抢枪,事前一起踩点,不可能不了解对方的情况。
县局蒙副局长立即到看守所再审陈某庆。
陈某庆抵挡不住蒙副局长的凌厉攻势,下午5点开始老实交代:“和吉人”是假的,同案犯是黎塘石油站职工龚某滨;那支五四手枪和其他的子弹,放在陈某庆和龚某滨的好朋友黎塘解放街唐某新家中。
罗局长立即组织力量实施抓捕。下午6点半,两路人马胜利归来。黎塘派出所陈所长带领的一组人马抓获唐某新,并在其家中缴获五四手枪1支、子弹106发,其中8发就压在枪的弹夹里。
县局刑侦队黄副队长带领的一组人马抓获龚某滨。
经简单审讯,龚某滨和唐某新对犯罪事实都供认不讳。
3名犯罪嫌疑人都是黎塘镇“猛龙帮”组织的成员。“猛龙帮”共有17人,全部是17~18岁的青年,以陈某庆为首。纠集到一起才两个月,共盗窃作案4起。抢枪的目的是用来抢劫财物和对付其他帮派。3名犯罪嫌疑人于9月30日晚上曾经到射击场打靶,看到射击场只有一个管理人员,而且来打靶的人很少,当时就产生作案心理。
10月1日他们一起商量,决定10月2日踩点,10月3日行动。10月2日晚上,他们到现场观察,发现9点以后就没有人来打靶,当即决定10月3日晚上9点半以后行动。
10月3日晚上行动前,3人中年龄最小的唐某新突然说不敢参加,陈某庆和龚某滨只好两个人干。当晚9点50分左右,陈某庆和龚某滨来到射击场,当时大门只关了一半,射击场内只有韦某昌一人。陈某庆和龚某滨对韦某昌说:我们要打靶,打手枪。韦某昌给了他们一支五四手枪,陈某庆对着靶子只打了一发子弹,就突然转过身,用枪把对着站在旁边的韦某昌的头部连续猛击,没有丝毫防备的韦某昌倒地后又挣扎着爬起来,跌跌撞撞地走进了伙房。陈某庆紧跟着过来,对着韦某昌连打三枪。
打死韦某昌后,陈某庆和龚某滨进入值班室,撬锁取枪、弹和钱,然后离开。整个过程只有十几分钟。
作案当晚,枪支、子弹全部放在陈某庆家。由于唐某新参与商量却没有参加行动,陈某庆和龚某滨担心唐某新不能守口。于是,第二天,两人就拿了五四手枪1支、子弹106发给唐某新保管。还说,这件事大家都有份儿,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都必须共同承担。
不久后,3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判决。其中,陈某庆被判处死刑。
这起特大杀人抢枪案件的破获历时11天,犯罪嫌疑人一个不少地被抓获,枪支一支不少、子弹一发不少全部缴获,而且不响一枪,不伤一人。
1993年11月29日,宾阳县召开侦破黎塘镇特大杀人抢枪案件表彰大会,技术员杨作才、莫红宁荣立二等功,11名民警荣立三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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