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
公司投入人力物力帮“独家艺人”涨粉百万,艺人在合约期内私接活动是否构成违约?近期,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演艺经纪合同纠纷案,判决未经公司许可擅自参加第三方活动、与第三方团队合作直播的“独家艺人”赔偿违约金200万元,为规范演艺行业合作秩序提供司法指引。
01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某文化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与小美(化名)签订《独家艺人经纪合同》及《补充协议》,合作期限一年。双方约定:
文化公司独家担任小美的演艺经纪公司,全面处理其演艺经纪事项,包括互联网新媒体演艺、线上和线下商务活动、电子商务活动等,并享有全部经纪权益。小美未经文化公司允许,不得私自接受或开展商务活动,不得就合同内容与第三方合作。若小美违反合同约定私自参加活动,文化公司有权视违约程度要求支付每次3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违约金;若因小美过错解除合同,小美需另行支付违约金500万元,且文化公司有权没收小美参与活动取得的收益。
协议签订后,文化公司组建团队投入拍摄、制作与运营,小美的账号于一年内涨粉130万。2023年9月,文化公司安排了一场商务直播,小美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配合活动。后文化公司发现,小美在合同期间未经公司同意,多次参加其他经纪公司组织的活动,并与第三方团队合作直播20余次。文化公司认为,小美在合同期间私下接受第三方商务活动,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构成根本违约,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付违约金、私接活动收益、维权合理费用等。
小美辩称,其是因身体状况而拒绝不合理的工作安排,属于正当理由。其次,其所参加的线下活动均系公益性质,未收取任何报酬。文化公司对该部分线下活动知情且曾派员陪同参加。
02
裁判结果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美向文化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驳回文化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小美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法官说法
本案中,文化公司与小美签订《独家经纪合同》与《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案涉《独家经纪合同》约定,文化公司独家担任小美的演艺经纪公司,全面负责其一切演艺及商务工作。合同履行期间,小美未经文化公司许可参加演出活动2次、公会赛2次、直播活动18次,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上述22次活动已经文化公司同意,故其该行为已构成违约。案涉《补充协议》已明确小美未经同意不得在文化公司提供平台以外其他平台进行任何形式演艺、商务经纪活动,即便小美未收取任何活动报酬,其行为也已构成违约。
关于违约金金额的争议,违约金一般以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法院综合合同整体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艺人的影响力及市场价值、文化公司的预期利益等因素,酌情判定违约金为200万元。
在独家经纪合作模式下,艺人通过让渡代理权以获得经纪公司全方位资源投入与支持。为确保前期培养投入能收回并盈利,经纪公司会要求享有艺人商业收益的独家分配权。因此,独家排他性条款是独家演艺经纪合同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双方合作稳定开展的重要基础。双方签约后,无论是何种形式的演艺活动,不管能否获得劳动报酬,艺人均应与经纪公司汇报协商。若艺人随意接洽演艺活动或商务活动,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容易引发“成名就跑路”的行业乱象,不利于演艺行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法官提醒,艺人决定与经纪公司订立独家演艺经纪合同前,应深思熟虑;双方订立合同时,要细化条款内容,清晰界定合作演出范围、对外合作审批流程、收益分配规则以及违约责任。在履约过程中,双方应当坚守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独家合作约定,如需接洽新的演艺项目,或对演艺安排有异议时,可提前沟通协商或按照约定进行书面沟通与确认,避免产生违约责任。
╱ 往期精选 ╱
1.团队典型案例
2.原创合集
3.苹果税中国反垄断第一案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