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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时间线解题法”

作者 | 布鲁斯

2027年1月1日,新修订商标法即将正式施行。比起“新法更严还是更松”,企业可能遇到的是更现实的一个问题:同一类商标纠纷,到底按旧法算、还是按新法算?更麻烦的是,很多案件并不会在新法生效当天“整齐地从头开始”,而是跨越受理、复审、无效、撤销、行政诉讼等多个阶段。

这就需要一份“时间效力”的衔接规则,把新旧法适用的切换点固定下来。2026年9月14日,最高法发布了。其中一份是商标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强调的便是以时间节点固化适用逻辑,有望把“该用哪部法”的争议,更多聚焦到“该看哪个程序阶段/时间锚点”上

一、为什么“案件在进行中”也要区分新旧法,而不是看审理日期?

在实务中,很多人直觉会问:案件是2027年审的,那不是就该适用新法吗?但商标纠纷往往牵涉更复杂的制度结构——申请、核准、公告、异议、驳回复审、无效宣告、撤销等,不同环节对应的法律评价对象并不相同。

因此,时间效力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采取的思路更接近“程序时间线”:同一个纠纷,取决于争议落在哪个阶段、行政行为在什么时点作出、相关期限如何计算,从而确定适用哪部商标法及其司法口径。

二、先画时间线:用“案件类型—时间节点”快速锁定适用法

根据时间效力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的衔接思路,可以把常见问题先整理为“时间节点清单”(便于代理人和企业法务快速对照):

案件或问题

拟采用的主要时间节点(征求意见稿口径整理)

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相关行政诉讼

以复审决定作出时

无效宣告相关行政诉讼

以核准注册决定作出时(并结合第三条具体界定)

撤销复审行政诉讼

以申请撤销时,或依职权启动撤销程序时

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发生时(并体现“从旧兼从轻”等安排)

行政行为程序性审查

行为作出时

无效宣告请求期限

以核准注册公告日

跨越新法施行日的异议期

初步审定公告日在新法施行前的,仍适用旧法三个月异议期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这里强调的是“适用法的时间锚点”,并不等同于“审理法院在新法下就会得出完全相同的实体结论”。适用哪部法,往往只解决了“法条选择”的第一步;第二步才是按该法条进行实体审查。

三、第三条是关键: “核准注册决定作出时”并不简单等于“注册公告日”

第三条 当事人不服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作出的无效宣告复审决定、无效宣告请求裁定提起行政诉讼的,适用核准注册决定作出时施行的商标法。 前款规定的“核准注册决定作出时”,是指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针对诉争商标是否符合注册条件作出核准注册决定时,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经驳回复审程序初步审定公告期满核准注册情形下的初步审定公告时; (二)经驳回复审程序初步审定公告期满核准注册情形下的驳回复审决定作出时; (三)经异议审查或者不予注册复审程序核准注册情形下的准予注册决定或者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作出时。 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

也许有企业在看到“核准注册决定作出时”会本能地把它理解成“公告那天”。但时间效力衔接规则里,真正需要把握的,是“核准注册决定作出”可能经历怎样的前置程序,以及这一决定在程序链条中的位置。

从制度结构上看,核准注册并不是凭空出现,它通常会与前述程序发生耦合,例如:申请审查、初步审定公告、异议处理、驳回复审、以及不予注册复审等路径上的衔接。也就是说,同样是“最终进入核准注册”,其决定作出时点可能对应着不同的程序背景;而时间效力规则恰恰要避免把“公告日”作为唯一锚点,导致在不同路径中适用法出现不一致。

这也是第三条容易被实务忽视但实际影响很大的地方:当你试图判断自己“到底适用旧法还是新法”,不能只盯着公告是否在新法施行后,还要把核准注册决定在程序链条中的时间位置拉出来。

四、“未审结案件适用本规定”≠“未审结案件全部适用新法”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法释〔200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法释〔2014〕4号)同时废止。 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效力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里还有一个容易误读的表述:未审结案件适用本规定。这句话更可能的理解是——它解决的是“如何选择新旧法”的方法论,而不是一刀切地宣布“未审结案件都用新法”。

具体来说,未审结案件仍要按上述“时间节点清单”去匹配:

  • 如果你的争议落在某一类行政行为的作出时点,仍可能对应旧法;
  • 如果争议落在新法施行前已经形成的期限计算或特定公告阶段,也可能继续适用旧法的相关规则;
  • 只有当锚点落在新法施行后,才更可能触发新法适用。

这种理解的意义是:企业不能把“时间效力衔接规则”当成对实体结果的直接预测工具,而应当把它当成把不确定性先切开的一把尺——先解决“适用哪部法”的确定性,再去做实体上的策略判断。

五、知产力判断

时间效力衔接规则的直接影响,往往不在于回答“新法更严还是旧法更松”,而在于把决策成本前置到“适用法选择”与“时间点核对”上。

第一,维权与应诉的证据准备会更强调节奏。当适用法取决于复审决定、核准注册决定、撤销启动、违法行为发生、以及程序性审查等节点时,企业需要更早梳理行政决定作出的时间、公告时间、申请/启动时间线与相应材料,否则容易在前期就被“适用法争点”拉长不确定窗口。

第二,不确定性会从实体争点部分转移到程序衔接部分。企业在策略选择时,需要更系统地处理跨通道情形下的时间承接:同一纠纷往往伴随无效、撤销、异议等程序并行运行,时间节点的匹配与举证力度将更影响整体救济路径的可预期性。

第三,跨程序的联动要求更强。时间锚点固定后,企业更需要把不同程序的“时间管理”纳入同一套逻辑链条,避免出现“实体准备做得差不多了,但适用法选择因节点理解偏差而落空”的低级损耗。

因此,时间效力征求意见稿的价值,更适合概括为:用更容易对照的时间规则切割争议,把“从哪个时间点切入适用”从高不确定性问题,转化为可以被核对、论证、复盘的操作环节。

封面来源 | 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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