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某开了家建材公司,为了多接工程,私刻了某大型国企的公章,拿国企名义跟发包方签了供货合同。前面一部分货都正常供了,后来赶上市场价格波动,王某实在供不上了,发包方直接报警,警方以合同诈骗罪立了案。

家属特别委屈:他确实冒用了别人名义,可货也发了、活也干了,怎么就成诈骗了?

这个问题其实特别有代表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确实规定了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条文摆在这里,不代表所有冒用名义的行为都直接入罪。合同诈骗罪还得满足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 这些核心条件。司法实务里,一模一样的行为,有的判了合同诈骗,有的只按民事纠纷处理,差别到底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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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冒用名义只是行为的 “形”,不是定罪的 “根”

很多人对合同诈骗罪的理解都停在表面:只要用了别人的名字、别人的章、别人的资质签合同,就是诈骗。这个理解太粗糙了。

张智勇律师提醒:《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列举的五类情形,本质上是提示哪些行为方式更容易推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但 “冒用他人名义” 本身只是个客观行为,它只能说明合同主体是假的,不等于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没打算履约。这里的 “他人”,既包括其他公司、企业这些单位,也包括自然人。

举个例子,甲没有资质,借乙公司的名义跟丙签合同,签完之后积极组织生产、按时交货,赚的也是合理利润。这种情况下,丙虽然是和 “名义上的乙公司” 签的合同,但交易实际完成了,丙的合同目的也实现了,很难说甲有非法占有目的。乙公司当然可以依法追究甲的民事责任,丙也可基于欺诈主张撤销合同,或就实际损失向行为人主张赔偿,走的通常都是民事途径

反过来,如果甲冒用乙公司名义签合同,收了货款直接跑路,或者根本就没打算生产,把货款全拿去个人挥霍了,那就是另一回事了。这时候,冒用名义就不再是普通的民事欺诈,而是合同诈骗的客观表现。

所以家属看案子,别只盯着 “他用了别人的名字” 这一点,得看这个名字背后,行为人到底是什么心态。

二、非法占有目的,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那条线

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什么是非法占有目的?通俗说,就是在签合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行为人根本没打算履行合同,或者明知自己没那个履约能力,靠虚构主体、冒用名义的方式骗对方的钱。这个目的产生的时间点特别关键:必须是签约时或者履约过程中就已经存在,而不是合同履行失败之后才萌生的。

实务里怎么判断?家属可从这几个方向去整理材料:

第一,签约时有没有履约能力

履约能力不是看签约时账户里有多少钱,而是看行为人有没有实际的生产、供货、服务能力。比如一个皮包公司,无经营场地、无设备、无从业人员,却签了份大额供货合同,收了预付款也没组织任何生产,这就很值得怀疑。

但张智勇律师得特别说一句,签约时资金紧张、后续经营失败,不等于没有履约能力。很多民营企业都是攥着紧巴巴的资金接单的,只要签了合同之后在积极履约,就不能简单倒推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签约后的钱去了哪里。

这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最直接的证据之一。收了对方的预付款、货款、定金之后,钱是用来买原材料、发工资、组织生产,还是用来还个人债务、买房买车、赌博挥霍、转移隐匿?前者是经营行为,后者才接近侵占。

第三,有没有实际履约行为

合同诈骗里,行为人通常是完全不履约,或者象征性地履约一点点。比如收了五十万货款,只发了几千块钱的货,或者发的货根本不符合约定。但判断的关键不是履约比例,而是签约时到底有没有履约意愿。如果签约时就没打算履约,哪怕后来有少量交货,也可能构成诈骗;如果签约时有履约意愿,已经履行了大部分合同义务,只是后来因为客观原因没能全部履行,通常不宜认定为诈骗。

第四,事后态度怎么样。

经营失败之后,行为人是积极协商、想办法补救、努力筹钱,还是直接失联、拉黑对方、销毁账册、转移财产?前者是民事违约后的正常反应,后者才是逃避返还义务的典型表现。

三、被冒用名义的人知不知情,也很关键

冒用他人名义签合同,还有种容易被忽略的情形:被冒用的人其实知道,甚至是默许的。

比如,A 公司长期允许 B 个人借用 A 公司名义对外揽业务,B 也以 A 公司名义跟好几个客户签过合同,A 公司事后也认可,也收过管理费。这种情况下,虽然合同上签的是 A 公司的名字,但实际上是种内部挂靠、借用资质或者授权不明的经营关系。对方如果因此受了损失,通常优先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但如果被冒用单位事前通谋、不仅知情,还与行为人共同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共同骗取对方财物,则可能构成合同诈骗共犯,不能一概而论。

还有种情况,行为人和被冒用单位之间有合作关系,虽然这次签合同没有明确授权,但基于双方过往的交易习惯,且相对人善意无过失,有理由相信行为人享有代理权。这就可能构成表见代理,合同对被冒用单位发生效力,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

四、容易被误判的几种情形

实务里,有几个情形最容易被公安机关误认定为合同诈骗,家属要格外注意:

一是资质挂靠。建筑、商贸行业里,挂靠经营太普遍了。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合同,如果实际履行了合同,一般按民事挂靠关系处理 —— 尽管挂靠行为可能违反行业管理规定,但不必然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没履约,也要看是被挂靠单位管理问题,还是挂靠人从一开始就没想履约。

二是员工越权签约。公司员工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跟客户签合同,收了钱之后挪作他用。这种情况要区分:是公司整体参与了欺诈,还是员工个人行为。如果是后者,可能涉及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而不是合同诈骗。

三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故。签了合同之后,因为市场变化、原材料涨价、下游客户违约这些原因,导致没法继续履约。只要签约时不是完全没有履约能力,事后也没有逃避责任,通常不构成合同诈骗。

五、家属能做些什么

如果家里有人因为冒用他人名义签合同被刑事立案,别一上来就想着 “托关系”,先把基础事实理清楚。

第一步,把合同、付款凭证、发货单据、聊天记录、银行流水这些材料全部整理出来。重点是证明行为人签约时有没有履约能力、签约后有没有实际履约、资金去向是什么、事后有没有逃避责任。

第二步,找一找有没有能够证明被冒用单位知情、默许或者存在挂靠关系的证据。这些证据可以直接动摇 “冒用” 的认定。

第三步,及时跟律师说明案件细节。合同诈骗罪的认定空间其实很大,同样的行为在不同办案人员眼里可能有不同定性。专业人士介入得越早,越能防止案件在侦查初期就被 “定死”。

冒用他人名义签合同,确实踩在刑法的红线上。但红线之上还有条更细的线,那就是非法占有目的。没有这个目的,可能只是民事欺诈、无权代理或者挂靠纠纷;有了这个目的,才会进入合同诈骗罪的评价范围。

家属遇到这类案件,最怕的就是只看 “用了谁的名义”,忽略了 “为什么用、用了之后干了什么”。把后面这两个问题说清楚,很多案子才有回转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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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