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84万多买一尊“足金观音像”,拿回家一测,连金子的影子都没有,这事放在谁身上都得急,偏偏买主还是个干了多年珠宝生意的行家,行家出手都能踩坑,这才是整件事最让人后背发凉的地方。
太原的珠宝商邱先生,2023年5月27日通过太原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竞拍了一批罚没物品,这批货来自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委托的专场拍卖,名义上是扫黑除恶案件的罚没物资。
其中一尊“观音金像”格外扎眼,评估报告写得清清楚楚,总重2000克,评估金额79.04万元,备注“归入贵金属,足金”,经过212轮出价,邱先生以84.51万元拿下。
这尊金像带着国家金银制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南京)出具的鉴定证书,检验结论为千足金制品,纯度等级千足金,上面还打着AU999的钢印,换成任何人,手里攥着这样一套证照齐全的手续,心里都会踏实。
但把东西带回家之后,邱先生发现了不对劲,观音像出现了掉色,他用家里的光谱仪器一测,含铜量超过79.9%,含锌20.08%,银含量只有0.01%。
说它是“金像”已经是抬举了,本质上就是一块铜锌合金,一尊2公斤的“足金观音”,实际成分跟废铜烂铁差不了太多,这事往小了说是鉴定环节出了问题,往大了说,整条罚没物资的保管和处置链条都得打上问号。
拿着检测结果,邱先生找到山西省财政厅公物仓要求退款,对方的回应很干脆,那就是拒绝,理由是没法证明邱先生拿走的这尊观音像,就是当初从公物仓交接出去的那一尊。
这个逻辑乍看荒唐,仔细一想却戳中了罚没物资流转中最薄弱的环节,离开交接窗口之后,物品的身份就失去了闭环证据链。
事情的走向从这里开始变得复杂,这尊观音像的来历本身就不简单,判决书显示,它最初是王某某在2012年花88万元购得,随后送给了太原某国企负责人。
负责人将此事上报纪委,金像被存放在公司财务室,2017年被检方定为赃物收缴,2021年才进入山西省财政厅公物仓。
一尊行贿赃物,辗转近10年才走上拍卖台,中间经历了多少次交接,存放在什么环境里,有没有被调换过,这些问题至今没有答案。
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拍卖公告中有一条特别说明: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拍卖公司及委托方不对标的质量和真伪承担担保责任,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价,即表示接受标的物的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有了这层免责声明,拍卖方在程序上似乎给自己上了一道保险。
但这里面有个绕不开的问题,瑕疵不担保,指的应该是那些无法预见的、隐性的问题。一尊标注为“足金”、配有权威鉴定证书的物品,最后检测出来完全不含金,这不是瑕疵,这是标的物本身与描述根本性的不符。
《民法典》第610条写得很明白,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卖的是金子,交付的是铜,这已经不是瑕疵不瑕疵的问题了。
维权的路走得漫长而曲折,邱先生先是将金像在公证人员见证下存入银行保险柜,随后多次交涉无果。
直到2024年4月8日,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确认拍卖方所拍金像与邱先生存放在银行保险柜中的金像是同一尊,身份问题才算有了官方层面的认定,但拍卖方仍然拒绝退款,邱先生只能走诉讼这条路。
太原市小店区法院一审判决解除买卖合同关系,判令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退还邱先生84.51万元并支付利息,评审中心不服,上诉至太原中院,二审被驳回,三年维权,钱终于要回来了。
但这件事的核心疑问始终悬在空中,一尊在2012年购入时价值88万元的金像,到底在哪个环节变成了铜合金?
2026年9月18日,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回应称,已经向上缴这尊金像的单位去函告知相关情况,对方尚未回函。
也就是说,从检察院收缴到公物仓入库,中间这些年究竟发生了什么,目前没有任何一方给出说法。
退款84万,解决的是邱先生一个人的损失,解决不了制度层面的漏洞,罚没物资从收缴、保管到拍卖,涉及公安、检察、财政等多个部门的衔接,每一个交接环节如果缺乏严格的身份核验和材质复检机制,类似的事故就很难说是个例。
一尊2公斤重的金像,不可能在无人察觉的情况下从金变成铜,除非这条链路上根本没有人在认真查验。
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说已经去函询问上缴单位,但对方不回函,这件事就停在了半空中。
那些把金像送来的人不开口,接手的人说不清楚,买的人只能吃哑巴亏,84万退了,但真正该回答问题的人,一个都没有站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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