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珠宝商邱先生通过太原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有限公司(简称太原公拍)竞买了一批罚没物品,其中包括一尊“观音金像”,回家检测后他发现这尊评估价79万余元,他以84.51万元竞得的足金观音像并不含金,其含铜量超79.9%,含锌20.08%,银含量为0.01%。
日前,邱先生告诉记者,经过三年维权,他终于追回了竞买“观音金像”的价款。太原中院二审判决书显示,太原市小店区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原告邱先生与被告即案涉观音像委托拍卖方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退还邱先生84.51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一审后,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上诉至太原中院,但被驳回。
判决书显示,这尊“观音金像”系王某某在2012年花88万元购得,后送给太原某国企负责人,该负责人上报纪委后,按要求将“观音金像”存在公司财务室。2017年,“观音金像”被检方定为赃物并收缴,2021年入山西省财政厅公物仓。
▲案涉“观音金像”所带鉴定证书
这尊观音像如何由足金变为铜合金,目前尚不得知。2026年9月18日,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已经向上缴案涉金像的单位去函告知了相关情况,但对方尚未回函。记者致电向该中心移送案涉金像的太原市尖草坪区检察院,但电话无人接听。
▲案涉“观音金像”
“金像”来源系一起行贿案
在一审中,法院查明了案涉“观音金像”的来历。
2017年5月14日,太原市尖草坪区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载明:2007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昌某公司的名义从太原市新某实业有限公司承揽了一棚户区改造工程,为使工程款顺利结算,2012年12月,王某某让其姐姐在中国银行滨河支行订购了一个金像(价值88万元),2013年1月,王某某将金像送给时任新某公司总经理柳某某,想让柳某某帮忙尽快结算工程款,柳某某收到金像后上交了太原市国资委纪委,太原市国资委纪委让柳某某将金像交到新某公司财务室予以保管。
中国银行太原滨河支行贵金属销售单显示,产品名称为观音金像,出售日期为2012年12月18日,客户名称为个人,重量为2000克,单价为88万元。贵金属鉴定证书显示,检验结论为千足金制品,质量/规格为2000克,纯度等级为千足金。
2017年6月13日,太原市尖草坪区检察院认定案涉金像为赃物,经检察长批准,决定依法上缴财政。2021年7月13日,经太原市尖草坪区检察院提出,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观音金像为2000克,总价为88万元。
2021年8月16日,太原市尖草坪区检察院将该观音金像移送被告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2021年8月17日山西省财政厅公物仓入库登记。
2022年11月1日,针对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库存660项共计867件罚没物资珠宝首饰及贵金属,山西振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在评估假设及限定条件下,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拟处置罚没资产涉及的珠宝首饰及贵金属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4157.35万元。
评估明细表载明,其中编号2021081621的观音金像(案涉金像)总重2000克,金额为79.04万元,归入贵金属、足金。
▲拍卖成交结果
昆明信息港整理编辑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丛 林
审核:李贵芳
终审:宋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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