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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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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为进一步规范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行为,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代市政府起草了《关于建立蚌埠市校外托管机构全链条监管机制的通知(试行)》,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提到,需在2026年10月8日前反馈有关建议,逾期无反馈,视为无异议。《通知》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介绍了起草背景,近年来,蚌埠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需求持续增长,校外托管机构数量快速增加,成为学校课后服务的重要补充,在缓解家庭接送压力、保障学生日常照料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切实回应群众民生关切,补齐监管制度短板,防范化解安全风险,亟需出台规范性文件,建立系统完备的全链条监管机制。

对比蚌埠市此前的文件,《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校外托管机构的定义,对校外托管机构与校外培训机构等相近概念的边界作出明确界定;进一步细化了负有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的13个部门及县区政府(管委会)、乡镇(街道)的职责分工;对校外托管机构从登记注册环节开始必须具备的场所安全、消防安全、卫生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燃气安全等各项基本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蚌埠市辖区内开办,在非教学时段代替监护人照顾中小学学生,提供接送、用餐、休息、临时看护(不包括住宿、教育培训等涉及许可审批的活动)等校外托管服务的社会机构。

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并按照登记的业务范围和服务场所,依法依规开展服务。

在场所和消防安全方面,为12周岁及以下学生提供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应设置在地上1-3层,不应设置在地上4层及以上、地下或半地下。设置在住宅小区内的托管机构应当取得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书面证明。

关于职责分工,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做好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履行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经营主体登记管理等职责;教育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校外托管机构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等行为,依法查处校外托管机构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等行为,禁止并查处学校自行设立校外托管机构、在职教职工参与举办或经营校外托管机构,禁止并查处学校与校外托管机构违规合作谋利。

《通知》还提到了公安部门、民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消防救援部门、文化旅游体育部门、科技部门、妇联11个部门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