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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网讯:9月18日,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通讯形式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11人,实际参加表决11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申报发行债务类融资产品的议案》,表决结果为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议案,为确保公司流动性安全,公司及下属公司拟申报发行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含200亿元)的债务类融资产品。发行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机构申请的中期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资产支持类证券或票据产品、债权融资计划等,或者上述品种的组合。

发行主体为本公司或下属公司,发行规模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含200亿元);发行方式为可一次或多次注册,可分期发行,可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发行利率于发行时通过合理合规的方式确定。

期限方面,可以是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是多种期限品种的组合,其中非永续类债券产品期限不超过10年(含10年),永续债券类产品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决定。

募集资金预计用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偿还公司及下属公司债务、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投资建设或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其他用途。决议有效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经营层,全权处理与申报发行债务类融资产品有关的一切事宜,授权有效期自股东会通过本议案之日起24个月。

该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第八十五次(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通过的《关于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及债权融资计划的议案》将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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