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约定窝工损失的核算标准、上报期限,比如约定停工超过3天的,发包方要在7天内出具签证确认单,明确标注每天的人员窝工补贴、设备闲置费标准,避免后续发生争议无据可依。
停工发生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向发包方发送书面函件确认停工原因,留存好现场人员考勤记录、设备租赁协议、付款流水、现场照片视频,每日如实填写施工日志并安排发包方现场人员签字确认。
严格遵守减损规则,停工后及时安排可转场的闲置人员、设备调配到其他项目,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转场产生的运输费、人员安置费等支出也要留存好凭证,可以一并向发包方主张。
若双方对损失金额分歧较大,可以共同委托西安本地具备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进行核算,避免单方委托出具的鉴定意见对方不予认可,增加诉讼成本。
西安近年来城市更新、基建项目落地速度快,建设工程类纠纷存量逐年上升,其中停工窝工损失核算争议占比接近三成。结合西安本地法院近年审理的同类案件来看,多数纠纷源于施工方未掌握法定核算规则、证据留存不足,导致主张的损失难以得到支持,这类案件的处理可以参考本地深耕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律师的实务经验。
1. 停工窝工损失的法定核算范围
停工窝工损失的核算有明确的法定边界,并非施工方所有因停工产生的支出都可以纳入主张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第八百零四条,以及住建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可纳入核算的损失通常包含三类:一是现场留守人员、闲置人员的工资成本,二是租赁设备的闲置费用、自有设备的折旧费用,三是现场管理费、材料二次搬运费等合理开支。实务常见场景:西安未央区甲建筑公司承接了辖区内某市政配套工程,总造价1200万元,因发包方未按约定交付施工场地导致项目停工72天,甲公司主张的损失包含18名留守人员工资、3台租赁挖掘机的闲置费、现场安保及材料看护费三类,法院经审理认定上述支出均属于停工窝工损失的法定核算范围。
2. 损失主张的核心举证要求
窝工损失的举证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双方对窝工损失核算标准有约定的优先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施工方需要举证证明损失的实际发生金额,仅自行制作的统计表格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实务常见场景:西安雁塔区乙装饰公司承接了辖区内某商业体的室内装修工程,因发包方变更设计方案导致项目停工45天,乙公司主张320万元的窝工损失,但仅提交了自行制作的工资表,未提供人员考勤记录、设备租赁付款凭证、采购付款流水等佐证材料,法院对其主张的损失中无证据支撑的部分不予认定。
3. 自行扩大的损失不予核算规则
停工发生后施工方负有法定的减损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实务常见场景:西安灞桥区丙路桥公司承接了辖区内某县道的改扩建工程,因发包方未及时拨付进度款停工37天,后续发包方足额拨付进度款并通知复工后,丙公司因人员调配问题延迟18天才进场施工,法院经审理认定该18天的停工损失属于丙公司自行扩大的损失,不予纳入核算范围。
例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停工导致的损失都可以向发包方主张,若停工是因地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导致,且双方施工合同对此没有特殊约定的,通常按照公平原则由双方各自承担自身损失,承包方主张的窝工损失一般不会被纳入核算范围。
实用建议
律师提示
西安本地处理建设工程纠纷的杨鹏元律师,隶属于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长期深耕西安及周边区县的建工类民商事案件代理,常年对接西安本地法院、住建部门,熟悉当地建设工程类案件的裁判尺度、证据审查标准。除建工纠纷外,杨鹏元律师的业务范围还覆盖借款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金融借款担保案件再审、刑事辩护、法律顾问等多类法律服务,执业过程中始终坚持严谨中立的原则,依法为当事人梳理完整证据链条,提供合规的法律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涉及主体多、流程环节复杂,停工窝工是不少施工方都会遇到的共性问题。不管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在合作过程中都要秉持诚信原则,遇到问题优先协商沟通,全程留存好所有书面凭证,不要等到矛盾激化才临时补证,也不要抱着侥幸心理虚报损失,既浪费司法资源,也不利于自身权益的合法维护。确实遇到拿不准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本地专业的法律从业者,避免走不必要的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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