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郑州市民张女士向大河报“有事儿就找邻妹妹”栏目求助称,她在郑州市花园路国贸360一超市买的冰糖葫芦,吃到一半时发现了霉菌,拉了四天肚子。她要求超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退一赔十、不足一千元按一千元”进行赔偿,至今未能得到答复。超市客服回复说:“不是真正的发霉,可能就是串制的时候清洗没有清洗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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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投诉:糖葫芦吃出霉菌,腹泻四天?

张女士说,9月3日21时34分,她在国贸360店负一层一超市购买了一盒“糖嘟嘟儿Mini小串随机3支装”,实付16.8元。当晚,她吃第一串山楂糖葫芦时没有发现问题,便将剩下的糖葫芦放进冰箱。第二天,当她吃第二串草莓、蓝莓糖葫芦时,刚吃掉草莓,便看到串着蓝莓的竹签处有一块发黑的霉菌。

“我拉了两天肚子,吃了两天整肠丸,最后吃了蒙脱石散才止住,第三天、第四天又断断续续拉了两天。”张女士说。

发现竹签上的霉菌后,她拍下照片、视频,将吃剩的糖葫芦冷冻保存,并保留了小票、付款记录,立即与超市联系。“起初超市不承认,说没问题,退还我买糖葫芦的16.8元。后来我又继续投诉超市总部客服,超市客服才说可能是没清洗干净,之后又陆续提出100元、200元的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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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拒绝了超市方提出的赔付,要求超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退一赔十、不足一千元按一千元”进行赔偿。“我提出要求后,超市客服却自说自话地挂了电话,到现在也没有准话。”

其间,张女士向记者提供了其支付页面、糖葫芦等截图、视频,以及超市总部客服、超市客服与她的通话录音。支付截图中显示,张女士于9月3日21时34分在超市购买了“糖嘟嘟儿Mini小串随机3支装”,实付1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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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回应:不是真正发霉,

可能清洗不到位

在张女士提供的9月11日通话录音中,超市客服表示,门店食品安全员当天对同款蓝莓冰糖葫芦进行了重新破检,“可能是蓝莓的果蒂部位的原生植物组织,出现了类似发霉的迹象,但它不是真正的发霉,可能就是串制的时候清洗没有清洗到位”。

为进一步核实了解情况,9月15日,记者赶到郑州市花园路国贸360负一层超市。超市工作人员表示,他们知道张女士的投诉,其投诉确为该店订单。此事张女士已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门店正在配合调查。相关工作人员会给记者回复。

该门店相关工作人员回复称,经核实,此前与张女士沟通时,门店和监管部门均无法取得商品实物,暂无满足顾客索赔需求,后续门店将继续与张女士保持沟通协商。张女士则称,她已冷冻保存吃剩的糖葫芦,并保留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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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介入调查,

律师称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9月15日,记者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因糖葫芦发霉不是在店里发现,具体情况需要等辖区市场监管所调查了解后,才能给记者回复。

那么,张女士的情况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进行赔付?

对此,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少春律师分析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明文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如果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超市方确实存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张女士有权要求惩罚性赔偿。同时,司法实践中,如果消费者因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起诉至法院,并且主张数倍赔偿或者超额赔偿的,法院仍然会支持,以示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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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展:调解失败,消费者已申请立案

9月18日上午,在金水区文化路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的协调下,张女士与超市方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调解。超市方表示赔付张女士300元体验券,张女士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1000元+退订单金额16.8元”进行赔付。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调解失败,现场调解工作人员出具了中止调解书。

金水区文化路市场监管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此前,他们已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相应的投诉情况;他们也调取了当日的销售记录,没有相同的投诉情况。

目前,张女士已向法院申请立案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原标题:《女子超市购糖葫芦吃出霉菌,腹泻4天索赔千元,调解未果申请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