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的标准是什么。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经过初步核实之后,如果发现监察对象存在职务犯罪的行为,并且应当受到法律制裁的话,则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立案。即立案要以初步核实为前提,掌握的问题线索经过核查达到“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责任”的程度才能立案,由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留置的标准要比立案的标准高一些。留置对象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人员,且监察机关已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还有重要问题需要继续调查;另外还必须符合四种情形之一,即案情重大复杂、存在逃跑、自杀风险、有可能串供或者销毁、转移证据、干扰调查等情况。从程序上看是集体研究决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需要上报上级批准,在省级监察机关则需要上报国家监委备案,并且要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及其家属通报情况,但是有碍调查的情形除外。
留置并不等同于有罪。留置属于监察调查措施,本质上是为了保证调查顺利开展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并非是对被调查人的定罪结果。被留置人员的法律身份仍然是“被调查人”,案件的发展过程需要完整的程序来完成:调查结束之后移交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够的情况下可以退回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然后起诉到法院之后还要经过审判环节,只有生效判决才能判定为有罪。实务当中大多数移送起诉的案件最后都会被判刑,这是由于证据标准层层把关所导致的结果,并不是留置本身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因此监察法规定了收集证据要符合刑事审判对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并且对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予以排除,在制度上保证留置期间获得的证据能够经受住司法检验。
立案解决的是“要不要查”的问题,留置解决的是“怎样控制住人”的问题,有没有罪最后还是由审判来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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