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里一出现"凶手患精神分裂症,不负刑事责任",评论区几乎必然炸锅。
有人愤怒:这不就是免死金牌吗?也有人担心:万一真有病呢?而真正当事的被害人一方,往往是最懵的——案子判下来,人不用坐牢,那我找谁说理去?
这类案件里,真正拍板的不是某一个医生的诊断书,也不是家属的一句"他从小就不正常",而是一份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以及法院对这份意见的审查采信。
它到底怎么评?评的是什么?为什么同样是"有精神病",有人完全免责、有人照判不误?我们把它讲清楚。
一、先把法律怎么写的摆出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一共四款,字不多,但每一款对应一种结局: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四款拼起来,就是三档结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
注意第一款那个前提——"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这是"或者",不是"并且"。也就是说,只要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其中之一彻底丧失,就够得着这一档。
还有一句特别容易被忽略的:"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是谁说有病就有病,得走司法鉴定。
二、真正要回答的问题,不是"有没有病"
很多人以为,法医精神病鉴定就是回答"这个人是不是精神病"。
不是。
鉴定要回答的是:他在实施危害行为的那个时刻,处于什么精神状态;这种状态对他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影响到了什么程度。
这个区别极其重要,因为——
有精神疾病诊断,不等于作案时无责任能力。一个人可以患有精神分裂症,但作案时处于缓解期,动机清清楚楚,那他就是完全责任能力。
反过来,平时看着"挺正常"的人,也可能在作案时正处于发病期。
所以鉴定人要看的不是"他是不是病人",而是"那一刻的他,能不能明白自己在干什么、能不能管住自己的手"。
三、三个真实案件的三种结局
同样是做了法医精神病鉴定,结论可以天差地别。我们看三个真实案例。
结局一:精神状态正常,完全责任能力
一起涉嫌抢劫的案件里,被鉴定人和合作方因为电力工程款的结算费用产生分歧,多次讨要无果。他觉得委屈,觉得被人坑了,心里过不去这个坎,于是拿水果刀威胁了对方。
鉴定时,精神检查发现:交谈中注意力能集中,表情自然,情感反应与所处环境协调,记忆力、计算力、理解判断能力以及一般常识都正常,智能尚可。
问他怎么看持刀伤人这件事,他说:"错的,违法了,我应该找律师打官司才对,但又想拿什么依据或证据来打官司?自己想得太简单,法盲。"
鉴定意见认为:参照《中国精神疾病诊断与分类标准(第三版)》和 ICD-10,他案发期间精神状态正常;在鉴定过程中经过医生劝说,他认识到自己的问题,能够理性看待纠纷,纠纷前后实质性的辨认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正常——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这个例子很典型:动机清楚、后悔真实、自知力完整。他不是不能辨认,而是选择用错误的方式解决纠纷。
结局二:喝多了,照样完全责任能力
另一起案件,被鉴定人自述喝了大约一斤多白酒,感觉已经醉了,走路摇摇晃晃,对案发过程不能完整回忆;同事反映他当天话特别多,是同事送他回家的。醒酒后他表示后悔。
鉴定人专门做了一件事:先排除病理性醉酒和酒精依赖。调查显示他平时也喝酒,但并非天天饮酒、不存在不喝不行的情况,平时喝得不多时酒后没有异常言行,喝醉后只是话多、与家人争吵过——这说明不属于病理性醉酒。
精神检查:意识清晰,定向正常,对答切题,思维清晰,幻觉、妄想未引出,表情自然,情绪稳定,情感反应与内心体验及周围环境协调,行为安静,动作协调,智能、记忆可,自知力存在。
对照 ICD-10,他案发时处于急性醉酒。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中"普通(急性)醉酒者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这一条正好对应《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那句大白话: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很多人下意识觉得"喝断片了就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法律的态度很明确:你自己把自己灌醉的,代价自己担。只有极少数特殊情况(比如病理性醉酒)才可能另论,而那需要严格的医学证据支撑。
结局三:发病期、受症状支配,无责任能力——但不是"一放了之"
第三起案件,被鉴定人涉嫌袭警。调查发现他案发前就存在精神异常,以精神病性的思维内容障碍和感知觉障碍为主:有言语性幻听、被害妄想、关系妄想,思维内容脱离现实、荒谬离奇,行为受精神症状支配。
按照 CCMD-3,他被诊断为癫痫所致精神障碍。鉴定意见分析:案发前处于疾病期,违法行为受到所患精神疾病的直接影响,现实检验能力受损,实施违法行为时对其行为缺乏实质性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依据 SF/Z JD0104002-2016,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但同一份鉴定还有第二项结论:目前评定为具有受审能力。依据是另一部规范——《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5-2018)。理由是:目前病情缓解,接触可,问答切题,情绪尚可,对案件经过能够叙述,对所实施的违法行为的性质、后果有认识能力,能够为自己辩解,也能表达个人意愿。
这两项放在一起看,意思就很清楚了:作案时无责任能力,不等于现在不能被追诉、不能被审理。
再说一遍那个最常见的误会——"无刑事责任能力"≠"没事了,回家吧"。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是一种限制社会活动范围并予以医学治疗的强制措施,不是刑罚,但同样具有强制性。另外,民事赔偿责任并不因为不负刑事责任而免除,被害人一方仍可依法主张。
四、那鉴定到底是怎么做出来的?
它不是做一次量表、聊半小时就出结论的。一个规范的精神状态及责任能力鉴定,通常包含这些环节:
1. 阅卷。判决书、讯问笔录、询问笔录、书证——全部要看。作案前后的言行,是判断精神状态的第一手材料。
2. 外围调查。这是最容易被外行忽略、却极其关键的一环。鉴定人会去找家属、同事、邻居、同监室人员、管教干部了解被鉴定人的日常表现。一个人是不是长期异常、从什么时候开始、表现是什么,周围人往往比本人说得准。
3. 精神检查。由具备法医精神病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实施,通常是多人共同进行。检查内容包括意识、定向、感知觉(有没有幻觉)、思维(有没有妄想)、情感、意志行为、智能、记忆、自知力等。
4. 排除伪装。这是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必备步骤。鉴定人会从症状出现和演化的规律、是否符合疾病发展过程、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旁证能否印证、症状流露是否自然、被鉴定人对自身状态的表述是否矛盾等角度综合判断。
坦率说,伪装精神病在规范的鉴定面前很难过关。精神症状有其自身的发生发展规律和表现特征,不是靠"演"能演全套的;而且一旦被认定伪装,还可能影响到认罪悔罪态度的评价,得不偿失。
5. 诊断与评定。参照 CCMD-3 或 ICD-10 作出医学诊断,再依据 SF/Z JD0104002-2016 评定责任能力等级。需要评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性自我防卫能力等其他事项的,适用各自对应的规范。
五、几个高频误区
误区一:有抑郁症、焦虑症,就能减轻责任。
不一定。常见精神障碍是否影响责任能力、影响到什么程度,要看作案时的具体状态以及它与危害行为的关联程度。诊断名称本身不直接等于责任能力等级。
误区二:有医院诊断证明就够了。
不够。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是重要材料,但责任能力的评定属于司法鉴定事项,需要走法定程序、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作出。
误区三:鉴定说"无责任能力",就一定免罪。
如上所述,还要经司法机关审查采信;即便成立,还有强制医疗程序,民事赔偿责任也不免除。
误区四:精神病鉴定是家属想申请就能申请。
是否需要鉴定,由侦查、检察、审判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申请,但是否准许由办案机关审查决定。
六、如果你是被害人一方,能做什么
- 申请重新鉴定要有理由。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请,但需说明具体理由(比如鉴定程序违法、材料不实、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而不是单纯因为"不认同结论"。
- 关注"受审能力"和"强制医疗"两项。责任能力讲的是"作案那一刻",受审能力讲的是"现在能不能受审",强制医疗讲的是"后续怎么办"。这三项分开看,才看得懂后续程序。
- 民事赔偿另走一条路。刑事责任免了,不等于民事赔偿免了。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起诉主张,也可以看监护人是否需依法承担责任。
- 别在网上做"诊断"。舆论场上的判断没有法律效力,反而可能干扰案件依法处理。
七、回到开头那个问题
"他有精神病"就能不坐牢吗?
准确的说法是:不是"有没有精神病"决定结局,而是"作案那一刻,他能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决定结局。而这个判断,必须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法作出,再由司法机关审查采信。
法律给精神障碍者留了空间,那是基于医学事实和责任主义的人道考量;但它没有给任何人留暗门——作案时清醒的,照样判;自己灌醉自己的,照样判;真在发病期被症状支配的,不判刑但要强制医疗,民事账照样要算。
一句话:这条线划在"那一刻的能力"上,而不是划在一纸诊断书上。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四款原文),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库(ccdi.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7年第1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强制医疗适用条件),载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官网以案释法栏目(hhhcfy.hunancourt.gov.cn)
-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其中规定普通(急性)醉酒者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5-2018)
- 西双版纳州精神卫生防治中心司法鉴定所对涉嫌抢劫罪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12348云南法网,yn.12348.gov.cn):评定为精神状态正常、完全责任能力
- 司法鉴定所对浦某精神状况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12348云南法网,yn.12348.gov.cn):急性醉酒,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涉嫌袭警犯罪嫌疑人陈某案发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alk.12348.gov.cn):癫痫所致精神障碍,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被鉴定人高某某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评定案(12348四川法网,sc.12348.gov.cn):无精神病,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受审能力
- 《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为上述案例诊断依据
甘肃天辰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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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司法鉴定知识科普,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处理意见或法律建议。刑事责任能力与相关程序的认定,由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或办案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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