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性抚养的案子竟然还有不支持任何索赔判决!大家能想到原因吗?
在检索欺诈性抚养的案例时时,发现了一个特别的案例,给大家分享一下,了解下社会的多样性。
北京房山法院2019年公布的一个案子,女方郭某丧偶后于1997年与男方刘某再婚,刘某是初婚。郭某再婚时与前夫有个儿子,至起诉离婚时已成年。另外,结婚10年后也就是2007年郭某又生了一个女儿小刘。
2017年2月郭某起诉要求离婚,说婚后因性格原因与刘某经常发生矛盾,而且此前曾于2013年和2016年分别起诉过离婚,但因刘某不同意离婚,两次均被法院驳回。2017年已经是第三次起诉离婚了!
从时间上看,这第三次起诉应该是2016年那次驳回之后,满了6个月能再次起诉后就又起诉的,可见这次原告离婚的态度很坚决,从司法实践来看,这次起诉应该会判决离婚了。所以,被告刘某这次也表示同意离婚,但他主张婚生女小刘不是自己亲生的,求原告郭某返还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抚养费10万元,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郭某不同意赔偿,说早就告诉刘某小刘不是他亲生的,而且在2013年和2016年郭某起诉要求离婚时,刘某明知小刘不是他亲生的仍不同意离婚,并表示对此予以谅解,现在凭什么又以此为由索赔?
我不知道刘某为什么这么能忍,在女方主动要求离婚并披露女儿不是自己的情况下仍坚持不愿意离婚。是对女方感情太深,还是觉得自己确实找个老婆不容易?但不管什么原因,在知道妻子在婚内生的孩子是别人的之后,如果曾表示谅解,之后离婚还能索赔吗?如果不能索赔精神损失费,要求返还抚养费是否该支持?
法院判决是这样说的:郭某虽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一女小刘,但这不是二人离婚的直接原因,且刘某之前已对郭某表示谅解,所以,现刘某现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缺少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是郭某的行为违背了夫妻间应互相忠实的义务,也违背了社会的善良风俗,本院在此提出严厉批评。刘某在小刘出生后表示同意与郭某一起抚养小刘,现又要求郭某支付小刘出生至今的抚养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但考虑到刘某在没有法律规定义务的情况下抚养小刘,抚养费的支出势必对共同财产的数额造成影响,在共同财产分割时可适当考虑予以多分。对这个判决结果大家怎么看?
提示一下,欺诈性抚养除了孩子不是男方的以外,还有一个关键问题是男方要有被欺骗的因素,如果孩子虽然不是男方的,但女方能证明自己没有欺骗男方,男方愿意接受,很可能法院就不支持以欺诈性抚养为由索赔了。我在现实中真碰到过有这样的人和事,而且也是女方要求离婚,男方因为不愿意离先作过不追究共同抚养孩子的表态,等发现这婚非离不可之后,再想主张欺诈抚养索赔就晚了!大家觉得这种情况,法院还该支持吗?
本文作者:杨文战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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