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转自:法治日报

法律面前,善意没有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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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条例打击的是整个“消费链”。“卖”是供给端的恶,“吃”是消费端的恶。把两边都罚了,才是真正掐断了这条黑色产业链。

一桩“为举报违法而自身违法”的行政诉讼案件,前不久迎来终审判决,引发社会广泛热议。

事情要从2024年3月的一个晚上说起。那晚,张某带着朋友走进广州一家餐馆。他进店前就开始录像,坐下后对服务员说在网上看到这家店有水蛇粥。服务员说水蛇粥没有,但有眼镜蛇。双方谈好价格和做法后,张某点了这道菜,和朋友一起吃了。3天后,张某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说这家餐馆卖野生眼镜蛇,要求查处并退赔款项。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经鉴定,那道菜用的原料确实是蛇类动物。涉事餐馆被处罚了,但张某也收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了处罚决定。他于是起诉到法院,一审败诉。之后,张某上诉到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8月19日,广铁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在判决中明确:公民有权举报售卖野生动物的经营者,但这种权利不以举报人主动购买食用为必要前提。明知是野生蛇类还吃,事后的举报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案件尘埃落定,但留给社会的思考并未终结。上述案件中,为何不能免除张某的法律责任?可以说,这一疑问的答案,藏在法治的底层逻辑与社会治理的深层要义之中。

动机向善不能抵消行为违法

首先,法律评判违法,先看客观行为,再看主观动机。本案中,张某明知眼镜蛇属于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法律明确禁止食用,却依然主动点餐、食用,客观违法事实清晰、主观故意明确,违法要件成立。其举报取证的善意动机,只能证明其主观恶性极小,可作为从轻处罚的参考,却无法彻底抹去违法事实、免除法定责任。

其次,正义的实现,必须依托正义的手段。公民有举报权,但行使权利不能以违法为代价。如果允许公民通过违法方式来获取举报线索,那就等于允许用非法手段去维护一个合法的结果,整个执法体系的正当性都会受到质疑。说得直白一点:你想举报别人违法,自己先违了法,这个逻辑说不通。

最后,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条例打击的是整个“消费链”。有供给才有杀害,有需求才有市场。食用者是终端消费者,是利益链的最后一环,必须承担责任。“卖”是供给端的恶,“吃”是消费端的恶。把两边都罚了,才是真正掐断了这条黑色产业链。

可能会有人担心:如此严格执法,会不会打击公众举报违法的积极性?答案是否定的。法律保护的,是守法的监督与举报;约束的,是借公益之名、行违法之实的越界行为。合法取证的方式有很多,比如留存店面视频、保存菜单票据、记录经营线索、直接向监管部门反馈,这些方式既能实现举报维权的目的,又完全恪守法律底线。合法举报是公民权利,以身试法是违规行为,这正是法治维权与私力妄为的分界线。

善意包装下的自我合理化陷阱

张某的委屈,本质不是法理的失效,而是人性普遍的认知误区。绝大多数人都会陷入一种自我合理化的思维惯性,认为只要目的纯粹、初衷向善,自身的轻微越界就应当被包容、被理解。这种看似合理的朴素认知,背后藏着典型的心理缺陷和巨大的社会秩序隐患。

心理学上有一种道德许可效应,指个体在确立某项道德标准后,反而更易在后续行为中偏离该标准。当一个人自觉站在道德高地,怀揣公益的初心做事时,会下意识给自己发放一张无形的道德许可证,默认自身的轻微过错可以被高尚的目的抵消。张某的心理很可能也是如此。在他的认知里,自己食用野生眼镜蛇,不是贪图口腹之欲,而是为了固定证据、举报违法。这份纯粹的初衷,让他自然而然地对自身行为进行合理化修饰,形成我为了正义犯错,所以我没有错的逻辑闭环。

但这种自我合理化,本质是是非边界的模糊,是典型的认知失调。个人的道德感知永远带有主观性,每个人都能为自己的越界行为找到善意借口。如果社会秩序、法律规则可以迁就这种主观认知,法治的统一标准就会彻底失效。社会运行依靠的是刚性底线,而非个人的自我说服。

这种思维的隐患极大。当一个人可以为了所谓的崇高目标,随意放弃自身的守法底线,就很难再坚守基本的尊严与敬畏之心。食用野生动物,表面是违反行政条例,本质是缺失对法律的敬畏、对生命的尊重。

从社会治理层面而言,豁免这种善意违法,会引发致命的破窗效应。规则的公信力源于无差别的平等适用。如果本案因张某动机向善就予以免责,就会向社会释放危险信号,只要目的足够正义,就可以突破法律红线。这道口子一旦打开,效仿者会接踵而至。有人假借公益之名钓鱼取证,有人借着正义旗号以身试法、谋取私利,人人都能以自我认定的善,突破社会公认的底线。长此以往,法律不再是全民通用的行为准则,而是可供投机、选择性遵守的工具,社会秩序将陷入混乱。法院的终审坚守,看似严苛,实则是及时修补秩序漏洞,杜绝这种危险的思维与行为蔓延。

目的从不凌驾于手段与底线

在上述案件中,张某的逻辑是:只要动机正当,就可以违法。倘若这条准则成为普遍法则,人人都以善为名肆意突破法律底线,社会秩序就会彻底崩溃。动机的纯粹,永远无法抵消行为的过错,心怀善意做错事,依然是做错事。

与之相对的功利主义,主张以结果利弊评判行为价值,认为小恶可以换取大善、局部牺牲可以成全整体利益。按照这种逻辑,张某一人轻微违法,换来非法商家被查处、野生动物交易乱象被震慑,似乎是一笔划算的正义账单。

但现代法治文明,始终坚决摒弃这种功利计算。原因很简单,功利主义的评判标准极具主观性,没有人能统一界定何为“大善”、何为“小恶”,也没有人有权决定谁该为公共利益做出牺牲。一旦法治向这种思维妥协,宏大的正义叙事、公共利益的名义,就会成为突破底线、侵犯规则的最优借口。法治的核心价值,就在于拒绝这种功利算计,坚守行为的绝对边界,不被任何名义、任何目的裹挟。

法律中,还有一个定位——最低限度的道德。它不要求每个人都做圣人,不要求你为了社会正义去冲锋陷阵。但它要求你守住最基本的界线,就是不要违法。你可以去举报,那是你的权利。你可以去监督,那是你的自由。但你首先得是一个守法的人。

正义必须以正当的方式抵达

纵观全案,张某的维权初心、公益情怀值得尊重,但以身试法的取证方式绝不值得效仿。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守住了法治最珍贵的公平与纯粹。

这也是这起普通的行政处罚案件,带给我们深刻的法治启示:打击违法、追寻正义,从来不需要以违法为代价。

张某输了官司,却让整个社会看清了法治的边界。真正的法治精神,从来不是教人如何投机取巧、以善破规,而是教人即便心怀正义与善意,依然能恪守底线、依规而行。任何“高尚”的目的,都不能成为违法的“护身符”。

所有正义的终点,都必须匹配正当的过程。唯有手段纯粹、程序合规、行为守法,最终抵达的正义,才是经得起法律、人性与时间检验的真正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