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律师 专注于诈骗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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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律师 专注于诈骗犯罪辩护

作者:张春律师 知恒广州刑事专业委 副主任 、专注重大疑难复杂的诈骗案辩护、电话:170 6045 1589(微信同号);

陈婉雯刑事团队核心成员,专注重大疑难复杂的经济犯罪辩护;

林浩锐刑事团队核心成员,专注重大疑难复杂的经济犯罪辩护;

张春律师团队官网:https://www.gdlawyer.top/

备注:本文原创,未经许可不能转载

导语

诈骗犯罪是当前高发的经济类犯罪,涉案金额不断攀升,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大案件持续增加。此类案件金额大、关注度高,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适用问题备受关注。取保候审作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措施,在可能判处十年以上重刑的诈骗案件中能否适用,既关系刑事诉讼程序推进,也关乎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司法公正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从法律规范看,刑事诉讼法并未绝对排除十年以上重刑犯适用取保候审。但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对此类案件的适用尺度不一:有的办案人员认为重刑诈骗犯社会危险性极高,一律不予取保;有的则主张特殊情形下应允许取保,以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本文张律师将以法律规范为基础,结合司法实践,分析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诈骗案件取保候审的适用边界与例外情形,为司法实务提供参考,也为公众厘清相关法律问题。

正文

一、诈骗案件的法律定性及取保候审的规范依据

(一)诈骗犯罪十年以上刑期的法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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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保候审的法定适用与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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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法律未绝对禁止可能判处十年以上诈骗犯取保,而是以逮捕为原则、取保为例外,其核心判断标准是社会危险性。但司法实践中,部分办案人员容易陷入刑期优先的误区,将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期等同于社会危险性大,忽视个案中的特殊情形,这是规范适用的核心偏差。

二、对可能十年以上案件取保问题的两种处理

结合上述规定,目前司法实务对“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诈骗案件能否取保”的问题形成了两种处理方式。

(一)第一种观点:十年以上,一律不予取保

第一种观点认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诈骗案件,应当一律不予取保候审,坚守羁押底线。该观点的核心理由包括四个方面。

首先,法律明确规定可能判处十年以上重刑犯应当逮捕,取保候审与逮捕的适用条件冲突,适用取保不具有正当性。

其次,诈骗犯罪属于经济类犯罪,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期意味着主观恶性深、罪行极其严重,取保后逃跑、串供的概率极高,严重影响诉讼进程。

再次,该类案件社会影响恶劣,被害人损失巨大,取保会引发被害人强烈不满,损害司法权威,激化社会矛盾。

最后,诈骗犯罪多为共同犯罪、团伙犯罪,取保后容易与同案犯串供,毁灭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

(二)第二种观点:特殊情形可取保

第二种观点认为,取保候审的适用核心是社会危险性,而非刑期长短,可能判处十年以上诈骗案件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取保候审。该观点的依据主要有三点。

其一,刑事诉讼法未绝对禁止可能判处十年以上重刑犯取保,第八十一条的应当逮捕是原则性规定,第六十七条的特殊情形是例外规则,二者并行不悖。

其二,强制措施的功能是保障诉讼,而非惩罚犯罪,若犯罪嫌疑人无社会危险性,即便刑期较重,也无需羁押,过度羁押会造成羁押资源浪费,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其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区别对待,对于从犯、未成年犯、患病人员等特殊主体,取保既能体现司法人文关怀,也能促使其积极退赃退赔、认罪认罚,实现挽回损失、化解矛盾的效果。

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本人办案实务经验,张律师认为第一种观点立足重刑犯应逮捕的原则,强调诈骗犯罪主观恶性深、危害大、串供风险高,并顾虑被害人情绪与社会稳定,有其现实考量。但将刑期长短直接等同于社会危险性,过于绝对,忽视个案中实际人身危险性和诉讼保障条件。

相较之下,第二种观点更为可取:刑事诉讼法并未绝对禁止对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罚者取保,第八十一条与第六十七条可并行适用;强制措施本质在于保障诉讼顺利进行,而非预先惩罚。若无逃跑、串供、毁证等现实危险,即便罪刑较重,羁押亦非必要。宽严相济政策也要求区别对待,对从犯、未成年犯、患病人员等取保,既体现司法人文关怀,也有助于促使其退赃退赔、认罪认罚,更有效挽回损失、化解矛盾。

三、判断取保与否应当以社会危险性为核心,而非刑期长短

在诈骗犯罪中,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来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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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对于未成年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基于教育挽救、人道主义原则,只要无明显逃跑、串供风险,取保可从宽认定。对于身患严重疾病、怀孕哺乳的妇女,因羁押条件不具备,且无实际社会危害,应当认定为符合取保条件。对于羁押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无论刑期长短,均应依法取保,这是法定要求,无需额外审查社会危险性。

结语

当前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往往以刑期长直接推定社会危险性大,未开展实质审查,导致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无法获得取保。而社会危险性是动态的、个案化的判断,而非静态的、标准化的推定,随着案件进展、证据固定、犯罪嫌疑人态度变化,社会危险性也会发生改变。例如批捕时证据尚未固定,社会危险性大,但审查起诉阶段证据完备、犯罪嫌疑人全额退赔,社会危险性降低,则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建立动态的社会危险性审查机制,是完善取保适用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