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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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很多当事人被无故起诉、反复缠诉、虚假维权后,常常混淆两个法律概念: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二者看似都是“不正当打官司”,但在行为本质、认定标准、法律后果上差异极大:一个可构成刑事犯罪,一个多属于民事侵权与程序违法。

那么,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有什么区别,如何追究对方责任?

本文结合最高法、最高检司法规则,清晰厘清二者区别,并给出全套追责维权方案。

一、核心本质区别:造假 VS 滥用权利

1. 虚假诉讼:无中生有、捏造纠纷(可涉刑)

虚假诉讼的核心是虚构法律关系、伪造纠纷事实,属于“无中生有”。行为人完全捏造债权债务、合同关系、侵权事实,或原被告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调解、虚假仲裁,达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侵占他人权益、规避执行等非法目的。

典型特征:基础法律关系根本不存在,依靠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欺骗司法机关,直接妨害司法秩序,是刑法明确打击的犯罪行为。

2. 恶意诉讼:有事乱诉、滥用诉权(多为民事违法)

恶意诉讼的核心是明知诉求无依据,依然滥用诉讼权利,属于“有事乱缠”。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真实的基础纠纷或微弱关联,但行为人明知自身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仍以损害对方商誉、消耗对方精力、拖延经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反复起诉、无理缠诉、滥用保全程序。

典型特征:不伪造基础法律关系,主要是滥用司法程序、恶意维权、刻意拖累相对方,一般不直接构成刑事犯罪。

二、四大维度详细对比,彻底分清两类行为

1. 行为手段不同

虚假诉讼:伪造借条、合同、流水、证据,虚构纠纷、串通演戏,完全捏造案件事实。

恶意诉讼:无需造假,主要表现为重复起诉、一事多诉、滥用管辖权异议、恶意保全、无故拖延庭审、恶意提起知识产权碰瓷诉讼等。

2. 主观目的不同

虚假诉讼:骗取法院文书,实现侵占财产、逃避执行、转移资产等非法目的。

恶意诉讼:打压竞争对手、报复对方、消耗对方时间财力、拖延债务履行、恶意抹黑商誉。

3. 法律层级不同

虚假诉讼:属于刑民交叉行为,情节达标直接构成虚假诉讼罪,承担刑事责任。

恶意诉讼:以民事侵权、程序违法为主,一般仅承担民事赔偿、司法惩戒,极少涉刑。

4. 参与模式不同

虚假诉讼:多为双方串通、合伙骗法院,侵害案外人或司法秩序。

恶意诉讼:多为单方恶意起诉、滥用权利,单方针对相对方实施侵权行为。

三、遭遇两类违法行为,完整追责维权方案

(一)遭遇虚假诉讼:民事惩戒+刑事追责双线推进

1. 当庭抗辩,申请驳回并司法惩戒

庭审中重点举证证明:无真实交易、无真实款项交付、证据系伪造、双方无实质争议。当庭申请法院对虚假诉讼行为人予以训诫、罚款、拘留,录入诉讼失信名单。

2. 提起侵权赔偿诉讼

针对虚假诉讼造成的律师费、保全损失、商誉损失、资金占用损失等,另行起诉主张全额赔偿。

3. 刑事报案,追究虚假诉讼罪

对于伪造关键证据、多次虚假诉讼、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司法妨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整理全套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据《刑法》第307条之一,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也应当依法移送侦查机关。

(二)遭遇恶意诉讼:止损+索赔+程序惩戒

1. 固定恶意诉讼完整证据链

留存历次起诉、撤诉、重复立案记录、无理拖延程序材料、恶意保全文书、对方无依据主张的庭审记录,证明对方主观恶意、滥用诉权、无合法权利基础。

2. 反诉或另诉侵权赔偿

恶意诉讼属于典型民事侵权,受害人可主张:维权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资金冻结利息损失、商业机会损失、商誉损失等合理开支与直接损失。

3. 申请法院司法惩戒与信用惩戒

书面申请法院对滥用诉讼权利、无理缠诉、恶意保全的当事人予以罚款、训诫,纳入失信诉讼行为人记录,限制其后续滥用诉权。

周军律师提醒,无论是虚假诉讼还是恶意诉讼,受害人均可通过合法途径追责止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司法秩序。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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