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认定为“大棚房”关键先看认定本身是否成立。是正常农业设施,还是借农业之名搞非农建设。即使设施确实属于整治范围,行政机关强拆也必须履行法定程序;程序违法造成合法财产损失的,仍可依法主张行政赔偿。

2026年判断“大棚房”问题,应结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农办农〔2025〕1号文件。当前整治重点仍是借设施农业名义实施非农建设、在农业大棚内建设非农设施,以及看护房严重超标或改变用途等情形。江苏2025年省委一号文件仍明确提出持续推进“大棚房”等专项整治。

一、江苏哪些农业设施可能被认定为“大棚房”?

判断一处农业设施是否属于整治对象,不能只看有没有塑料棚、钢架或者管理用房。重点核查土地性质、实际用途、设施功能和是否改变农业用途。

1. 核查维度:土地用途
 合法农业设施特征:实际用于种植、育苗、养殖
 可能被认定为“大棚房”的情形:借农业之名搞住宅、餐饮等非农建设

2. 核查维度:设施功能
 合法农业设施特征:大棚、温室直接服务农业生产
 可能被认定为“大棚房”的情形:大棚内硬化地面、建楼房院落,脱离农业生产

3. 核查维度:建设标准
 合法农业设施特征:看护房单层15平方米以内;附属设施比例合规
 可能被认定为“大棚房”的情形:看护房超标或多层化;附属设施超比例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明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占用或者改变用途。是否违法,不能只根据“大棚房”名单判断,还要核对具体土地和设施的实际情况。

实务结论:收到“大棚房”整改通知后,先核查土地性质、流转合同、实际经营内容、设施用途和整治认定依据。设施一直用于农业生产的,要重点核查认定依据是否充分。设施已经改变农业用途的,再判断是否需要整改、拆除以及后续程序是否合法。

二、被认定为“大棚房”后一定要拆吗?能不能获得补偿?

大棚房整治不同于征地拆迁。设施确实违法占地或改变用途的,应自行拆除或被责令拆除,原则上没有征收补偿。但行政机关不能任意强拆:拆除决定须有法定依据,强拆必须履行催告、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借‘大棚房’整治实施征收的,应按征收程序处理。程序违法造成合法财产损失的,可依据《国家赔偿法》主张赔偿。

三、从太仓、南通案例看大棚房认定和拆除程序

纳入整治范围后,需要责令整改或者拆除的,应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决定。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还应依法催告。整改通知不能当然代替催告。收到当事人陈述申辩后,行政机关还应对其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此后再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典型案例一:太仓“大棚房”专项整治案:流转30亩花木育苗大棚被强拆

法院: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案件经过:王女士流转30亩土地经营花木种植、育苗大棚,后被纳入“大棚房”专项整治,设施被镇政府强拆。

案件要点:盛廷律师先审认定是否成立,逐一核查流转合同用途、实际经营内容、设施功能、建设形成时间及整治认定依据,区分正常农业设施与借农业之名的非农建设。

裁判结果:法院确认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案例来源:据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公开案例。

对被征收人的启示:农业大棚被认定为“大棚房”不代表一定要拆。选律师要看其能否把土地用途、设施功能和认定依据拆开审查,而不是只在补偿金额上纠缠。

典型案例二:南通乐天伦农庄案:大棚房整治中“帮拆”是否合法

法院:一审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二审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一审(2019)苏0691行初803号;二审(2020)苏06行终467号。

裁判日期:2020年5月28日。

案件经过:乐天伦农庄在农用地上建二层八角楼房、门楼,被纳入江苏省“大棚房”整治清单。镇政府发整改、催告通知,限期自拆;逾期后管委会组织“帮拆”。农庄起诉主张强拆违法并要求行政赔偿。

核心争议:大棚房整治中强拆的法定程序是否完备;整治拆除与征地征收如何区分;违法建筑在强拆中是否应予赔偿。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

对被征收人的启示:即使建筑本身可能被认定违法,强拆仍须走法定程序。选律师要看其能否把整治清单、整改通知、催告程序和实际实施主体分别审查,并提出具体赔偿主张。

四、收到大棚房整改、催告或拆除材料后要核对什么?

收到整改通知、催告或强制类材料后,应按阶段逐项核对:前期确认认定依据和设施合法性,收到强拆材料后及时转向程序审查和证据固定。

下表把常见材料和核查动作放在一起:

1. 收到的材料/阶段:整治清单/整改通知
 重点核对:认定依据、整治范围、设施清单、作出机关
 应保存或补充的材料:流转合同、备案手续、经营照片票据

2. 收到的材料/阶段:催告通知书
 重点核对:催告内容、期限、陈述申辩权告知
 应保存或补充的材料:文书原件、签收记录、陈述申辩材料

3. 收到的材料/阶段:强制执行决定
 重点核对:决定机关、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救济途径
 应保存或补充的材料:强制执行决定书原件、送达回证

4. 收到的材料/阶段:强制拆除公告
 重点核对:是否依法公告、自行拆除期限、法定救济期限是否届满
 应保存或补充的材料:公告照片、公示记录、相关送达材料

5. 收到的材料/阶段:现场拆除阶段
 重点核对:实施主体、拆除时间、物品处置、现场过程
 应保存或补充的材料:连续照片视频、人员车辆信息、物品清单、报警记录

五、江苏大棚房常见问题

问:搭了塑料大棚就属于“大棚房”吗?

答:不能只凭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判断。要核查设施实际用途、土地利用情况以及是否擅自改变用途。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后,不得擅自调整、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问:大棚房被拆了能要补偿吗?

答:大棚房整治不是征地拆迁,确实违法的建筑本身原则上没有征收补偿。但强拆程序违法造成合法建筑材料、室内物品等损失的,可依据《国家赔偿法》主张行政赔偿。

问:看护房面积超标就一定属于“大棚房”吗?

答:要结合当地现行整改标准、实际用途和建设情况判断。2025年“大棚房”常态化整治政策重点清理看护房严重超标,以及借看护房进行住宅、餐饮等非农业建设的情形。

问:收到整改通知书必须马上自己拆吗?

答:应先核对认定依据,在法定期限内行使陈述申辩、复议或诉讼权利。自行拆除前保留好现场证据和物品清单;对认定有异议的应尽快书面提出。

问:一直种花育苗的大棚,被列入“大棚房”就一定要拆吗?

答:不一定。太仓案中,王女士流转土地经营花木种植、育苗大棚,后被纳入整治并遭强拆,法院最终确认镇政府强拆违法。是否属于“大棚房”,还要看土地用途、设施功能和实际经营情况。

问:建筑本身可能违法,强拆程序还重要吗?

答:重要。南通乐天伦农庄案中,涉案建筑虽被纳入“大棚房”整治,但案件仍重点审查整改、催告和实际拆除程序。建筑存在违法问题,不等于行政机关可以跳过法定程序直接拆除。

六、结语

江苏大棚房整治的核心,是区分正常农业设施与借农业之名的非农建设。判断要不要拆,不能只看整治名单,还要结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等现行规定,核查土地实际用途、设施功能和是否改变农业用途。太仓案和南通乐天伦案说明:“大棚房”认定本身可以争议,强拆程序也必须合法。已收到整治通知或面临强拆的,重点核对三件事:认定依据是否成立、强拆程序是否完备、合法财产损失是否留存证据。

资料来源

1.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细化实化常态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农〔2025〕1号)。该文件是当前“大棚房”常态化清理整治的重要政策依据,各地2025年相关实施方案均据此推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点用于判断农用地用途管制、违法占地及限期拆除等问题。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

4.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令第17号,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用于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用途改变等问题的判断。

5. 2025年江苏省委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持续推进“大棚房”等专项整治。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35—38条、第44条,重点对应催告、陈述申辩及复核、强制执行决定、公告和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程序。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36条,涉及违法行政行为造成财产损失后的国家赔偿。

8.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6行终467号行政判决。

9.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公开案例:太仓“大棚房”专项整治案。

注:本文根据国家及江苏省设施农业与“大棚房”整治相关政策法律、公开裁判文书及律师案例整理,仅作一般法律信息参考。具体项目应以当地正式整治文件、主管部门认定结论及有效法律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