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澎湃新闻,2023年5月,珠宝商邱先生通过太原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有限公司(简称太原公拍)竞买了一批罚没物品,其中包括一尊“观音金像”,回家检测后他发现这尊评估价79万余元,他以84.51万元竞得的足金观音像并不含金,其含铜量超79.9%,含锌20.08%,银含量为0.01%。

日前,邱先生告诉记者,经过三年维权,他终于追回了竞买“观音金像”的价款。太原中院二审判决书显示,太原市小店区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原告邱先生与被告即案涉观音像委托拍卖方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退还邱先生84.51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一审后,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上诉至太原中院,但被驳回。

判决书显示,这尊“观音金像”系王某某在2012年花88万元购得,后送给太原某国企负责人,该负责人上报纪委后,按要求将“观音金像”存在公司财务室。2017年,“观音金像”被检方定为赃物并收缴,2021年入山西省财政厅公物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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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成交结果

这尊观音像如何由足金变为铜合金,目前尚不得知。2026年9月18日,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已经向上缴案涉金像的单位去函告知了相关情况,但对方尚未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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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观 音金像 ”所带鉴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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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观音金像”

同一性 得到 司法 鉴定确认

为了退款,邱先生将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诉至法院。太原市小店区法院在审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时,发现评估公司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嫌疑,遂将该案移送至 太原市公安局 小店分局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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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令解除合同退货还款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邱先生存放于银行保险柜中的“金像”与其通过竞拍购得的金像是否为同一物品;如系同一物品,“金像”的材质和成分是否属于贵金属足金。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显示,鉴定意见为检材照片和样本照片中涉案观音像同一。在被告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不能提交相反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上述鉴定书的鉴定结论,尚无证据可以推翻,一审法院予以采信。

本案中,被告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委托被告太原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有限公司对包括案涉金像在内的物品通过网站平台进行拍卖,原告以竞价方式购得案涉金像。原告与被告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系买卖合同关系。案涉金像经鉴定,系以铜(Cu)和锌(Zn)为主的(普通黄铜)合金,不属于贵金属足金。原告意在购买贵金属足金,现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故对于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关于案涉金像买卖合同关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判令被告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退还邱先生拍卖款8451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同时原告邱先生应返还被告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案涉金像。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上诉至太原中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邱先生全部诉请或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上诉认为,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拍卖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一审判决中,认定原告邱先生与太原公拍系拍卖合同关系,认定上诉人与太原公拍系委托合同关系,由此可见,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上诉人与邱先生之间并无任何合同关系。

太原中院认为,对于本案法律关系,拍卖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既有一般买卖合同的属性,又因缔约过程采用了拍卖的方式,有其自己的独特属性,其与买卖合同并非非此即彼的关系。

最终,太原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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