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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109期】

近日,汝城法院秉持司法为民、调解优先的工作理念,成功调解一起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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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该案中未成年人朱某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依法认定,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因本次事故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多项损失。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李某遂将朱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4481.92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致电朱某父母,均未能取得联系。为切实查清事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工作人员主动下沉基层,在村委会工作人员的协助陪同下,前往朱某家中实地走访、了解详情。工作人员了解到朱某家庭人口众多,父母共育有5名子女,家庭抚育压力较大;家中爷爷身患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母亲长期在外务工,家庭经济来源单一,整体家庭负担沉重,暂无足额赔偿能力。若简单一纸判决、机械办案,不仅难以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加剧被告家庭生活困境,激化双方矛盾,无法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为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兼顾法理与情理,承办法官坚持调解优先原则。一方面,耐心向原告释明案件法律关系,客观告知被告家庭的实际困难,积极争取原告的理解与包容;另一方面,反复与被告家属沟通交流,明确其作为监护人的法定赔偿责任,引导其正视纠纷、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朱某父母共同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6500元。极大减轻了被告家庭的经济压力,同时也让原告的损失得到及时弥补,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该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供 稿」林 晨

「编 辑」谭 娟

「一 审」唐盼霞

「二 审」胡敏刚

「三 审」张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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