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国务院关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安全使用网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10月17日。
征求意见稿立足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治理实践,针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创新制度设计,衔接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有关部门、网络服务提供者、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服务提供者、群团组织、学校、监护人等各方主体在未成年人健康安全使用网络中的协同治理要求。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下列网络服务:陌生人网络社交服务(向十六周岁以上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除外);虚拟亲属、虚拟伴侣等虚拟亲密关系服务;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等危害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服务;向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服务。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音视频服务、网络游戏服务、网络社交服务以及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认知的人工智能服务等,应当通过未成年人模式提供。
征求意见稿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未成年人用户识别能力,依法综合运用法定身份证件、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分布式数字身份认证公共服务、非存储式一次性人脸核验、行为特征识别等方式,提升未成年人用户识别精准度,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应当为智能终端产品设置未成年人模式联动、一键切换、退出核验、防绕过等功能;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在算法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算法机制机理审核、信息内容管理等制度,不得设置诱导未成年人用户情感依赖、沉迷以及过度消费等的算法模型。在未成年人模式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呈现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协同共治要求和法律责任制度予以明确,要求共青团、妇联、工会等群团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协助开启并引导未成年人使用未成年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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