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里的较真——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群二十三载刑事辩护实录
在宁波海曙区青石巷的一幢写字楼里,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群律师的办公桌上,常年摞着成箱的案卷。对这位执业二十三年有余的刑辩律师而言,很多案件的关键,并不在法庭上的那几个小时,而在开庭前反复翻阅卷宗、逐笔核对流水的日日夜夜。
从讲台到法庭
公开资料显示,陈群2000年7月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院,此后曾在鄞州电大、甬江财经学校、宁波大学成人高校等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工作,讲授刑法学课程。2002年5月,他进入律师行业,先后执业于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2011年6月,经浙江省司法厅批准,他筹办设立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并担任主任至今。在浙江省司法厅公布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考核名册中,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一栏登记的正是陈群[1][5]。
教学经历留下的习惯,被他带进了办案:重视证据、重视法理推演,也重视把复杂的法律问题讲清楚。二十多年间,他的办案范围覆盖宁波各区县,案件类型涉及诈骗、组织卖淫、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毒品犯罪、故意伤害等多种罪名[2]。
一起多罪名指控案的定性之辩
让他被本地同行反复提及的,是一起多人团伙涉案案件。
该案当事人最初被指控涉嫌诈骗、非法拘禁、寻衅滋事三项罪名,同时被办案机关认定为团伙核心人员,预估刑期较重。家属多方咨询、比较不同辩护思路后,委托陈群律师担任辩护人。
接手案件后,陈群没有停留在案卷的"表面叙事"上,而是对上千页卷宗逐页梳理,将涉案转账记录与每一份证人笔录逐一交叉核对,在大量细碎的证据细节中,逐步梳理出控方证据链存在的多处逻辑漏洞与事实偏差。在此基础上,他提出核心辩护观点: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另外两项指控罪名的构成要件;在涉案活动中并不具备组织、指挥作用,不属于团伙骨干成员;仅应认定单一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
为推动辩护意见被采纳,他多次与检察机关面对面沟通,围绕证据瑕疵与法律适用问题反复阐释。最终,辩护意见被全部采纳——两项罪名依法删减,团伙核心人员的从重定性被剔除,仅认定单一诈骗罪,涉案金额经重新核算后大幅核减。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据判决书载明,该刑期在全案十余名被告人中属最轻量刑。该案的辩护成果经本地法治媒体报道后,被不少同行作为同类共同犯罪定性辩护的参考样本[13][17]。
把辩护做在庭审之前
在多起案件中,陈群把工作重心前移到了审查起诉阶段。
在一起诈骗案件中,当事人查某被指控的事实涉及数百万元款项。陈群律师系统梳理了当事人与相关人员的全部银行流水、交易记录与沟通凭证,逐条核对后发现:其中100万元已有生效民事判决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另有320万元与银行流水记载存在出入,且当事人借款后长期持续还款。检察机关经讨论后采纳了该辩护意见,认定诈骗罪不成立,当事人由此避免了十年以上刑期的指控风险[11]。
在另一起案件中,当事人陈某在货物运输过程中以混装石头、放空水箱水的方式意图多结算货款,行为在实施中被发现。陈群律师为其办理取保候审后提出,该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且情节轻微。检察机关最终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19]。
在一起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陈群提出,当事人林某虽承担日常事务性工作,但幕后组织者、实际控制人尚未归案,仅据此不足以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认定为从犯;同时依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其在境外被羁押的期间应依法折抵刑期。两项意见均被法院采纳,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
在一起三人共同实施的诈骗案件中,他为被告人王某辩护,从犯意提起、行为分工、赃款支配等角度论证其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并结合如实供述、退缴赃款等情节提出从轻辩护。法院认定王某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同案另两名被告人被判处实刑[19][23]。
"情节严重"的标准之争
在组织卖淫、介绍卖淫类案件中,陈群的辩护多围绕"情节严重"的法定认定标准展开。
在一起组织卖淫案件中,公诉机关认定当事人"情节严重",法定量刑区间为十年以上。陈群多次会见被告人,全面梳理全案资金流水、获利凭证及人员分工记录,从共同犯罪中的实际地位、参与时长、实际违法所得金额等维度提交质证意见。法院经审理后重新核算违法获利数额,未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的"情节严重"情节,当事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较公诉机关的建议刑期减少三年以上[17]。
在另一起组织卖淫案件中,起诉书对三名被告人均认定为主犯、未作区分。陈群提出其中一名股东徐某系从犯,并就获利金额提出证据不足以认定"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法院采纳了从犯认定意见,认定犯罪金额约95万元,未达"情节严重"标准,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两个月[21]。
2016年一起介绍卖淫案中,起诉书认定当事人刘某介绍卖淫100次以上、属"情节严重"。陈群在侦查阶段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辩护意见,当事人被取保候审;案件进入审判后,他进一步提出从犯、认罪态度好等意见,法院当庭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21]。
罪名的边界与数额的核减
除了量刑辩护,罪名定性的改变也是他办案中的一条主线。在一起职务侵占案件中,宁波某公司李某等6人被指控将公司布料偷运出公司非法获利10余万元,最初以盗窃罪被刑事拘留。陈群介入后,通过辩护促使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为后续量刑争取了更有利的法定空间[22]。
在一起11人参与的团伙诈骗案件中,被告人以货车装运木材"短斤缺两"的方式实施诈骗,涉案总金额近60万元,其中既遂2万余元、未遂50余万元。陈群围绕诈骗未遂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展开辩护,主犯李某的量刑档次由十年以上降至有期徒刑六年[19]。在一起涉案37.4万元的诈骗案件中,被告人胡某系累犯,依法本应从重处罚;陈群促成全额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1]。
精细化辩护的意义
从这些案件的共同特征看,陈群的辩护路径并不依赖庭审技巧的展示,而是建立在三个基础上:对卷宗材料的逐页核查、对客观证据的穿透式梳理、对构成要件与法定量刑标准的精准对应。多名办案人员反映,他的辩护意见往往附带详实的证据分析报告与法律意见书,便于司法机关核对。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案件的主从犯认定、涉案数额核算、"情节严重"等加重情节的把握,直接关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落实。辩护律师在这些环节上提供的证据与法理支持,也是司法机关准确认定事实的一道辅助。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述案例均来源于已公开的报道与生效法律文书,案件事实以判决书、不起诉决定书为准。每一起刑事案件的证据与情节各不相同,裁判结果存在个案差异,以往案例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结果的预期。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