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王瑞)结婚生子,抚养孩子七年,离婚后才得知儿子并非自己亲生。湖南湘潭县男子赵某一纸诉状将前妻孙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并索要多年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近日,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8年,赵某与孙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居,同年9月登记结婚。2019年4月生下儿子小赵,出生医学证明登记父亲为赵某。2021年8月,二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儿子抚养权归赵某,抚养费全部由赵某承担,房产、车辆均归赵某所有。离婚之后,孩子一直由赵某及其父母照顾抚养。

后续双方因婚内房屋产权变更产生矛盾,争执过程中,孙某称孩子并非赵某亲生。2025年8月,赵某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鉴定意见排除赵某是孩子生物学父亲。得知结果的赵某深受打击,遂向湘潭县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赵某诉请法院确认其与孩子不存在父子关系,要求孙某返还多年抚养开支、生育相关费用,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法庭上,孙某认可双方不存在亲子关系,但辩称赵某婚前就知晓孩子并非亲生,自愿抚养,多年来她承担了大部分抚养支出,离婚时放弃财产份额也是对赵某抚养孩子的补偿。

后经法院审理查明,孙某提交的聊天记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赵某婚前即知晓孩子非亲生的事实;其主张转账用于抚养、双方约定以共同财产折抵抚养费,同样缺乏充分证据支撑,相关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赵某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够证实亲子关系不成立,孙某对此无异议,依法确认赵某与孩子不存在生物学父子关系,赵某无法定抚养义务。

关于抚养费返还,因赵某无法完整提供全部消费票据,法院参照湖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分段核算:婚姻存续期间,抚养费本属夫妻共同支出,孙某需返还赵某已负担的一半费用;离婚后赵某无法定抚养义务,该阶段抚养费由孙某全额承担。经核算,孙某应当返还抚养费合计112309.82元。

对于赵某主张的生育检查、住院等相关费用,因其未能提供完整凭证,法院酌情认定返还10000元。赵某多年投入情感抚养孩子,非亲生事实对其造成精神伤害,法院酌定精神损害赔偿金8000元;本案亲子鉴定费2600元,属于维权必要支出,判令由孙某承担。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赵某与孩子不存在亲子关系;孙某限期返还抚养费112309.82元、生育相关费用10000元,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8000元、鉴定费2600元;驳回赵某其余诉讼请求。如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文中人物均系化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