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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了文号为诏市场处字〔2026〕22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诏安梅日记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安排无证人员作业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诏市场处字〔2026〕224号 当事人名称诏安梅日记食品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诏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9月14日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 处罚内容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处罚款人民币360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TA-14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诏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6年8月的现场检查中发现诏安梅日记食品有限公司存在特种设备使用违法问题,依法对该公司立案调查,经核查确认违法事实后,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

主要违法事实

2026年8月5日,诏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诏安梅日记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台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叉车正在仓库内由作业人员尚华搬运货物,该叉车未经过验收检验,操作叉车的作业人员也未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该台涉案叉车是诏安梅日记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以45000元的价格从广西凭祥广达食品有限公司购入,购入时该公司未向对方索要叉车的出厂资料和有效检验报告。该叉车制造日期为2019年10月11日,额定起重量2000kg,属于目录明确认定的特种设备,购入后一直用于该公司成品仓库的货物搬运。经官方平台查询,诏安梅日记食品有限公司本次属于初次违法。

调查过程

2026年8月5日,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涉案违法行为后,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现场照片,同日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同时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叉车,要求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案件调查阶段,执法人员依法调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获取了涉案叉车的购销协议,确认了涉案叉车的购入信息及使用情况。随后通过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查询确认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全案所有证据均由当事人、执法人员签字认可。

2026年9月4日,诏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调查程序终结。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诏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诏安梅日记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对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TA-14的从轻裁量标准,诏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作出决定:责令诏安梅日记食品有限公司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处罚款人民币36000元。

处罚决定书同时明确,当事人需在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60日内向诏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诏安梅日记食品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1年8月23日,法定代表人田雄杰,所属行业为农副食品加工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企业规模为小型,参保人数21人,注册资本216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204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白洋乡湖美村湖美1200号。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诏安梅满天下食品有限公司100%2160万元人民币2031年10月18日

公司角度点评
本次处罚暴露出诏安梅日记食品有限公司在特种设备全流程管理上存在明显疏漏:购入叉车时未核验出厂资料与检验报告,日常使用未按规定报检,也未落实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要求。此次3.6万元罚款虽属从轻处置,但也敲响安全警钟,公司需尽快补全特种设备管理机制,规避后续合规与安全双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