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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法官学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联合出版《中国法院2026年度案例》,岳阳法院共有3篇案例入选,其中,平江法院1篇案例成功入选。

入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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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务工妇女高危岗位致残,与接受劳务方法律关系的界定及责任承担——黄某某诉某木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编写人:平江县人民法院

邹泽翔

一、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某(化名)系农村居民,2019年4月年满55周岁后仍在外务工维持生计。被告某木制品公司(化名,以下简称某公司)系当地从事木制品加工的企业。

2023年7月8日,黄某某经某公司招录,进入某公司制筷车间从事竹片递送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某公司亦未为黄某某办理工伤保险。入职当日,某公司仅口头告知机器操作方法,未组织岗前安全培训。黄某某工资按件计酬,无底薪保障。

2023年7月12日15时许,因配合工位的员工离开维修其他设备,制筷机出口端的竹筷半成品发生堵塞,导致黄某某操作端的竹片卡顿。黄某某未切断电源即徒手清理卡顿竹片,右手被卷入机械齿轮碾压受伤。事故发生后,某公司立即将黄某某送医救治。后经司法鉴定,黄某某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某公司垫付部分医疗费后,以黄某某“违规操作”、本案应走工伤程序为由拒绝继续赔偿。因协商未果,黄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二、审理经过

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某入职时已超法定退休年龄,结合其工作管理模式、报酬结算方式等事实,法院认定其与某公司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构成劳务关系。黄某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主张赔偿,合法有据。结合查明事实,依法核定黄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同时认定某公司未尽安全培训、作业保障及管理义务,存在主要过错;黄某某作业时未尽安全审慎义务,违规操作,存在次要过错。据此,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决某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共计赔付黄某某265713.62元,驳回黄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审理表明,人民法院聚焦超龄务工群体权益保护难点,将民生保障理念贯穿审判全过程。通过合理界定劳务关系、厘清用工安全责任、适用公平赔偿标准,引导用工主体压实安全生产责任,让司法裁判既有法理尺度、又有民生温度,推动用工领域安全规范落到实处。

法官说法

一、过错侵权及过失相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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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有人认为只要在用工方处受伤就应由用工方全额赔偿,也有人认为自身不慎受伤只能自担后果。上述规定明确了人身损害责任划分的核心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

本案中,某公司招用无经验人员,却未开展岗前培训、未发放安全防护用品、现场管理缺位,存在过错,系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黄某某明知机器存在危险,仍在未切断电源的情况下徒手清理故障,自身存在疏忽过错。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认定某公司承担70%责任,黄某某自行承担30%责任。

二、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一并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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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规定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明确了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物质损失赔偿范围,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明确了严重精神损害下的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法院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逐一核算,确认损失总额后,结合双方过错比例,判决公司合计赔偿265713.62元。

案例作者:邹泽翔

编辑:彭晶晶

初审:方坚强

复审:戴连枝

2026年第7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