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孩子上学、承揽工程,遇到这些事,有人总想着“托关系、走捷径”。不过一些不法分子正是抓住这种心理,谎称“有关系”“能安排工作”“能帮孩子进好学校”“能帮忙找工程”,以请客送礼、打点关系为名骗取钱财。
案情简介
被告人贾某得知被害人刘某正在找工作,便声称自己“有关系、有门路”,能够帮刘某办理正式工作。刘某信以为真,请贾某帮忙运作。随后,贾某以办理工作需要请客送礼、疏通关系为借口,多次要求刘某转账。刘某求职心切,先后向贾某转账共计50000元。然而钱转出去后,工作的事却迟迟没有下文。刘某多次催问,贾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刘某这才意识到可能被骗,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贾某将全部赃款退还给刘某,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具有坦白、案发后全额退赔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遂判决:被告人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广大群众求职择业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切勿轻信他人所谓“内部有门路、花钱找工作”的说法,不要轻易向他人大额转账,避免落入诈骗圈套,造成财产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期数丨2638
供稿丨刑事审判庭 马豪森
编辑丨政治部 魏凯强
审核丨政治部 张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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