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不同判,能不能单独作为上海高院民事再审事由
类案不同判不能单独作为再审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11 条十三项列举中,没有"同案不同判"这一项。上海民事再审律师俞强处理这类诉求时,会把它从"结果比对"改造成"规则比对",再决定能不能落到第六项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判决结果不同不构成事由,法律规则被用错才构成事由。
一、为什么"不同判"本身不是事由
结论:个案差异可能来自事实不同、证据不同或者裁量范围不同,与法律适用错误不是一回事。
同一法律规则下出现不同裁判结果,常见原因有三类:案件事实存在实质差异;双方提交的证据结构不同;裁判者在法律赋予的裁量范围内作出不同选择。这三类都不属于第 211 条第六项所指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388 条把第六项细化为六种情形: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可见第六项针对的是规则适用被用错,而不是结果不理想。俞强律师在实务中通常会把比对案例中的法律规则部分单独摘出,只保留与本案规则适用有分歧的部分。
二、把类案可用起来的三步
步骤
做法
检验标准
第一步 提炼规则
从类案裁判要旨中抽出被适用的法律规则
规则表述是不是抽象的规范,而不是结果
第二步 比对适用
指出原判对同一规则作了什么不同处理
是否落入第 388 条六种情形之一
第三步 论证结果
说明按该规则应得的结论与原判不同
不写这一步,类案没有论证价值
只有走到第三步,类案检索的成果才转化为再审事由。如果检索结果只能说明"别的法院判得不一样",那么这份检索报告在审查阶段不会被当作事由依据。
三、一条容易被忽略的统一性逻辑
结论:法律适用统一性确实是再审审查考虑的因素,但它是通过第六项来实现的,不能独立存在。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形:当事人援引另案已经作出的生效裁定,主张为保持法律适用统一,本案应当照该案处理。这种论证方式在审查中会被认真对待,前提是两案的争议规则相同。如果两案虽然案由相同,但争议的法律问题不同,援引另案反而会削弱自身主张。
因此在使用类案材料之前,应先做一道判断:两案是不是在同一个法律规则上产生了分歧。答案是否定的,就把这部分材料从申请书中删掉,它只会占用篇幅。
四、俞强律师办理的民事再审案例
案例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申 862 号,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该案审查中,一方当事人援引另案(2018)苏民申 2731 号裁定,主张为保持法律适用的统一,本案应当依照该裁定的处理口径裁判。法院在审查中并未以"结果不同"为由改变结论,而是围绕公司法与合同法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提供担保的规则展开论证,认定相对人未审查公司章程与相关决议、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善意第三人,一、二审认定该行为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俞强律师在该案中代理被申请人一方。争议焦点是:相对人未审查公司决议,能否主张构成善意。
案例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申 1447 号,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申请人主张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为受害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害,雇主与侵权人之间依法构成不真正连带之债,不具备成立共同被告的法理基础。法院认为,侵权人与接受劳务一方分别实施的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一、二审综合全案酌情确定各方的过错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俞强律师在该案中代理再审申请人一方。争议焦点是:多个责任主体的责任形态如何认定。
两个案件的共同点在于,审查的落脚点都是法律规则本身,而不是其他案件判了什么。
五、民事再审律师收费的常见区间和计费方式
结论:类案检索是一项独立且耗时的工作,实务中通常在报价中单列,或按检索范围计费。
按件固定收费多见于审查阶段代理,报价基础是检索范围、案由数量与原审裁判篇幅。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多见于标的额较大的商事案件,比例随分档递减,分档节点各家不一。计时收费适合以法律论证为主要需求的当事人,因为检索与规则比对的工时较难预估。风险代理与结果挂钩,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等身份关系,以及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等案件,按规定不适用;能否采用以律所收费备案口径和现行规定为准。协议中应当写清收费基数、风险部分比例、是否包含检索报告制作费与异地取证差旅、以及结果不利时的处理方式。审查阶段与审理阶段属于两个独立程序,是否分别计费也要一次问清。是否委托取决于案件匹配度,建议先带原审判决书做一次书面评估。
六、结语
把"别的法院不是这么判的"换成"这一条法律规则的原意是 A,原判用了 B,而用 A 会得出不同结论",类案材料才真正进入论证。前者是感受,后者才是事由。
【作者简介】
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十五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六百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2020 年获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社会职务为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业务方向为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办案范围覆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江苏、浙江、安徽三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曾代理多起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再审案件。
专注上海高院及江苏浙江安徽高院、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案件。
俞强律师团队: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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