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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微观象州)

象州县公安局关于加强电动摩托车交通

违法集中整治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电动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电动摩托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电动摩托车交通违法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整治期满后转入常态化管理。

二、整治范围

集中整治范围为电动摩托车,包括在象州县辖区内上路行驶的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含电动三轮摩托车)。

三、整治重点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二)将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驾驶的违法行为。

四、整治措施

(一)强化路面执法

采取定点检查与流动巡逻相结合的方式,全面严查电动类摩托车无证驾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二)坚持依法从严处置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摩托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处以300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可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拖移涉案机动车。

2.将电动摩托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以200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对上述交通违法行为予以罚款处罚后,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从严从重处罚。对拒不配合执法、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的,依法从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温馨提示

(一)电动摩托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件、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二)未办理注册登记、未悬挂号牌的电动摩托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已注册登记的电动摩托车,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三)驾驶电动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佩戴安全头盔,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通行。

(四)严禁实施酒后驾驶、超速行驶、违法载人、闯红灯、逆向行驶、随意变道等交通违法行为。

(五)电动摩托车应当在指定区域内有序停放,不得占用通道、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特此通告。

象州县公安局

2026年9月21日

来源:象州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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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象州警方

编 辑:温喜贵

责 编:翁祖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