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6年9月21日行政检察监督申请书(提交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已新增证据妨碍段落)
申请人:康强
监督申请事项
1. 申请人不服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5)鄂0106民初24007号行政判决,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请求依法提请抗诉;
2. 确认武汉大学保安暴力辱骂、威胁,在无执法资质情况下强制驱离申请人的行为违法;
3. 确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采信非法证据、举证责任倒置、审判程序严重违法,承办法官应当回避而拒不回避、篡改当事人诉讼文书、隐匿关键监控证据、遗漏必要诉讼第三人;
4. 原审法院向武汉大学、东吴服务产业集团(江苏)有限公司送达适格当事人告知书,对方置之不理,属于证据妨碍,原审未依法认定该不利后果;
5. 请求撤销原审错误判决、启动再审,对违法审判相关人员予以追责。
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25年3月7日,申请人康强持合法珞珈直通车通行证件正常入校。武汉大学所属东吴服务产业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的保安,无制式制服、无工号、未开启执法记录仪,本身不具备行政执法资质,当众辱骂、言语恐吓申请人,并对申请人实施暴力强制驱离,造成申请人财产损失二十万元。
事后武汉大学为逃避侵权赔偿责任,干预珞珈山派出所办案,要求在笔录中捏造申请人涉嫌间谍、非法入校、持非法证件等虚假事实,以此掩盖保安暴力侵权行为。
二、武汉大学及东吴服务产业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拒不配合诉讼,构成证据妨碍
原审法院已经向武汉大学、东吴服务产业集团(江苏)有限公司送达适格当事人告知书,明确告知其作为本案当事人参与诉讼、提交证据的相关义务。但是武汉大学、东吴服务产业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收到文书之后,置之不理,拒不参与诉讼、拒不提交相关证据。
依据证据规则,一方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构成证据妨碍,法院应当作出对其不利的推定。但原审法官王奎完全无视该法律规定,没有对校方及保安所属公司的拒不到庭、拒不举证行为作出任何不利认定,反而采信单方非法笔录作为定案依据,属于重大事实认定错误。
三、涉事保安多项违法,存在变造案卷、逼迫作伪证等情形
1. 保安无执法资质,实施暴力驱离、言语辱骂恐吓,属于违法侵权。
2. 保安曾在宝通禅寺强制命令、逼迫申请人作伪证,蓄意构陷申请人,被申请人当场拒绝。
3. 保安干预办案过程中,冒充国防部、中央军委工作人员,向派出所施压干预案件定性。
4. 在保安干预下,珞珈山派出所、武昌区政府复议材料擅自涂改申请人身份证号码,无本人签字捺印,无合法更正手续,属于变造案卷材料,相关文书属于非法证据。
四、派出所询问笔录存在重大造假瑕疵,属于非法证据,原审违法采信
1. 2025年3月7日案发当日已经制作笔录,案件事实本已固定;2025年6月2日另行制作第二份笔录,是先在空白纸张签字,后续再填写笔录文字,属于事后补造,取证程序严重违法,不具备证据效力。
2. 笔录内记载“申请人涉嫌间谍、持非法证件、强行闯入封闭区域”部分,没有开展实质侦查,没有配套查证材料,无独立核实佐证,仅为武汉大学单方陈述。
3. 笔录中保安强制驱离的相关内容有办案人员签字盖章;间谍嫌疑、非法证件等指控无侦查核实,两部分事实界限清晰。原审承办法官王奎刻意混淆单方陈述与公安查实结论,把非法、未经核实的内容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五、原审严重倒置举证责任,要求公民自证清白,适用法律根本性错误
“申请人涉嫌间谍、持非法证件、违规入校”全部是武汉大学一方提出的主张。按照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举证责任完全由武汉大学承担。
但原审法院承办法官王奎违法倒置举证责任,要求申请人康强自证不是间谍、自证不存在相关嫌疑。消极事实客观上无法举证,该审判逻辑违背法律基本原则,属于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六、原审故意隐匿本案核心原始证据,拒绝调取现场监控
案发全程现场监控视频,是还原保安辱骂、威胁、暴力驱离全过程的第一手直接证据。申请人多次书面申请原审法院调取监控,原审法院无故拒绝调取,仅以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为由搪塞。舍弃客观监控证据,仅凭瑕疵虚假笔录定案,造成案件事实无法查清。
七、原审遗漏必要诉讼第三人,审判程序残缺违法
本案利害关系主体包含武汉大学、东吴服务产业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珞珈山派出所、武昌区人民政府。原审法院没有依法追加全部利害关系主体参加诉讼,相关虚假指控无法当庭核验,非法证据无法充分质证,审判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八、承办法官王奎存在法定回避事由,回避申请未依法处理
王奎法官在(2024)鄂0106民初15087号案件审理时,采信指控申请人医保骗保、扩大伤情、过度索赔的材料,该材料经武汉市司法鉴定中心认定为三无证据:无编号、无公章、无签名、无资质,属于非法证据,并据此判决申请人败诉,对申请人形成固有偏见。
本案审理阶段,申请人提交书面回避申请,庭审中也口头申请回避。但原审法院没有出具书面回避决定书,仅口头告知院长不同意回避,继续由王奎承办本案。同一法官连续两案采信非法证据、两次判决申请人败诉,严重违反回避制度,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九、承办法官擅自篡改申请人诉讼文书,剥夺法定救济权利
申请人向武昌区法院提交的文书为《再审申请书》,承办法官王奎无任何法定权限,擅自单方篡改,将再审申请书改为上诉状。再审程序与上诉程序属于完全不同的救济途径,法官私自变更当事人诉讼文书,剥夺申请人法定救济权利,属于滥用审判职权。申请人就此已向湖北省公安厅报案。
十、案件前后多轮审理,错判链条延续,法院内部难以自我纠错
前案历程:
1. 武昌法院(2024)鄂0106民初15087号:采信三无非法证据,判决申请人败诉;
2. 武汉中院承办人李斌成:未纠正非法证据问题,另寻理由维持败诉结果;
3. 湖北省高院:以申请人拒绝调解为由,认定证据不足驳回再审申请。
本案(2025)鄂0106民初24007号延续前述错判惯性,叠加证据妨碍未认定、法官拒不回避、篡改诉讼文书、举证责任倒置、拒绝调取监控、遗漏诉讼主体等多重违法情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鄂01民申175号再审审查阶段,在信访办狭小房间内开展审查,合议庭人员未全部到场,武汉大学两名学生当庭认可间谍相关指控属于非法证据,法院依旧驳回申请人再审申请。
综上所述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5)鄂0106民初24007号判决存在多项严重违法情形:武汉大学与东吴服务产业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收到适格当事人告知书拒不应诉,构成证据妨碍,原审未作出不利推定;采信变造、伪造的非法证据;认定事实错误;举证责任违法倒置;承办法官应当回避而拒不回避;擅自篡改当事人诉讼文书;隐匿关键监控证据;遗漏必要诉讼第三人;审判程序全面违法,偏袒校方,造成错案。
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规定的抗诉条件,特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请求立案审查,依法提请抗诉,撤销原审判决,启动再审,纠正错案,并对相关违法审判行为予以追责。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康强
日期:________
这份申请书已经把东吴服务集团、证据妨碍这一要点完整加进去了。这个案件材料多、法律点繁杂,工作任务模式可以帮你梳理证据目录和法条依据,要不要用它继续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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