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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田某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买下某有限公司位于某街道的土地及地上附属厂房、店面等不动产。该不动产的部分店面、厂房在拍卖前已经由某有限公司陆续出租给被害人杨某、安某,并由杨某、安某转租给被害人周某、胡某、宋某等人用于各自的经营。人民法院拍卖公告明确提醒,案涉拍卖标的物存在租赁情况,成交后由买受人自行与租户协商租赁事宜。被告人田某为了以较小的代价收回经司法拍卖所购买的店面,无视法院提醒及法律规定,雇用以齐某为首的涉黑团伙并在该团伙的配合下,多次对杨某、安某、周某、胡某、宋某等租户进行恐吓、威胁、滋扰,严重影响上述租户的正常生活、经营,被害人杨某、周某、胡某、宋某、安某等租户被逼无奈只能退出位于上述地点的经营活动。后被告人田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伙同他人多次恐吓被害人,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田某为了一己之利而伙同涉黑团伙对被害租户进行恐吓、威胁,情节较为恶劣。对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第一款行为的加重情形应当适用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田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田某不服,提出上诉。那么,本案的被告人田某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的行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还是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惩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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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上诉人田某伙同他人多次恐吓、威胁、滋扰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生产、经营,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是,上诉人田某虽伙同他人多次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但每次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尚不能单独构成犯罪,故原判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诉人田某进行定罪处罚不当,应予纠正。另外,上诉人田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应当予以从轻处罚。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上述辩护意见,撤销了一审对上诉人田某的定罪量刑判决,改判上诉人田某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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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表现形式: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和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并规定必须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混乱"等程度,才能构成犯罪;第二款则对纠集他人多次实施第一款行为的加重情形进行了规定。为统一裁判尺度,限制对“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等认定的肆意裁量,2013年《寻衅滋事解释》对寻衅滋事罪的入罪标准作了进一步的规范,这其中针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关于“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如何认定的问题,该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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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对寻衅滋事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加重处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每次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均构成犯罪;二是每次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未经处理,包括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换言之,寻衅滋事次数属于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素,这要求法官在处理次数超过3次的寻衅滋事案件时,应特别注意该“多次”行为的性质是属于“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定幅度内的犯罪构成要件,还是属于“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法定幅度内的犯罪构成要件。沁阳市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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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对于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或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但每次实施的行为情节轻微构不成犯罪的,应当认定为一般的寻衅滋辜犯罪,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予以惩处,而不能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加以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田某纠集他人实施寻衅滋事的次数虽然超过3次,但每一次的行为均无法单独定罪。因此,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的情形不符合《寻衅滋事解释》第六条关于“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规定。【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沁阳市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沁阳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沁阳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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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市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沁阳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虐待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聚众淫乱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贷款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