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集团企业、家族公司中,"一套人马、多块牌子"的用工模式十分常见:员工同时服务多家关联主体,工资、社保分属不同主体发放缴纳。

不少管理者将其视为灵活调配、分散风险的手段,但随着202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正式施行,混同用工的裁判规则已被明确,此前"分散风险"的操作反而可能引发"集体担责"的法律后果。

一、混同用工的核心界定

混同用工,是指母子公司、兄弟公司等关联主体,对同一劳动者交替或同时实施用工管理,在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边界模糊,导致劳动者无法清晰识别实际用工主体,劳动成果由关联企业整体共享的用工形态。

典型表现包括:

  • 劳动合同与A公司签订,工资由B公司发放、社保由C公司缴纳,实际接受D公司管理;
  • 工作岗位、内容多年不变,每隔几年由关联公司轮流签订劳动合同
  • 集团统一考勤、考核、定薪,劳动合同分散与各子公司签订。

需明确边界:若员工与各家关联公司分别建立独立劳动关系、分别管理、分别计酬,各自独立承担责任,不构成混同用工。混同用工的核心是用工主体不清、管理边界模糊。

二、司法认定的四个核心维度

二、司法认定的四个核心维度

法院认定混同用工不局限于劳动合同抬头,会穿透审查实际履行情况,主要从四个维度综合判断:

1.人员管理混同:实际控制人、董监高高度重合;劳动者同时接收多家公司的工作指令;考勤、考核、奖惩体系共用,无独立人事架构。

2.财务支付混同:工资由多家主体交替或共同发放且无明确对应关系;社保分属不同主体缴纳;企业间资金往来无真实交易背景,财务账目无法清晰切割。

3.业务范围混同:经营范围高度重合;劳动者工作内容同时服务于多家公司业务,成果无法单独归属;共用客户资源、业务系统与合同文本。

4.经营场所混同:共用办公地址、设备、门禁工牌;对外宣传主体身份模糊。

单一维度混同通常不足以定性,需多维度综合判断,其中财务混同是认定的核心要素。

三、混同用工的两层法律责任

三、混同用工的两层法律责任

实践中存在"关联企业一律连带责任"的认知误区,实际上责任分为两个层级,适用门槛与范围各不相同:

第一层:劳动争议层面的共同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 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优先按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
  •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用工行为综合认定,劳动者可请求对其实施用工管理的关联单位共同承担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给付责任。

该责任限于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等金钱给付义务;若关联企业之间对责任承担有明确约定,且经劳动者同意,可从其约定

第二层:公司法层面的连带责任

若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达到丧失独立人格的程度,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条关于横向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则,判令各关联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层级门槛更高,需达到"丧失独立意思与财产边界"的程度,司法适用审慎,但后果更严重:责任范围不限于劳动债务,覆盖企业全部对外债务,且可进一步穿透至实际控制人。

四、三类高频衍生风险

四、三类高频衍生风险

1.工龄"切割"无效,赔偿成本抬高。不少企业通过关联公司轮流签约,试图切断工龄、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关联企业轮流订立劳动合同属于典型情形,不仅工龄连续计算,劳动合同签订次数也连续累计,反而可能触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义务。

2.工伤保险拒赔,当签约、发薪、参保主体不一致时,易出现实际用工单位与参保单位不一致。

一旦发生工伤,可能因参保主体不符、欠缴保费导致工伤保险基金拒付,此时由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承担全部工伤待遇,混同用工的关联主体可能被要求共同承担,赔付金额通常远超普通工资争议。

3.内部责任约定对劳动者无效,关联公司内部的责任划分协议约定"由某一家承担全部责任",只要未经劳动者知情同意,均不能对抗劳动者。劳动者有权向任一关联主体主张全部权利。

五、企业合规实操要点

五、企业合规实操要点

1.确保用工"五主体一致"。一名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签约主体、用工管理主体、薪酬发放主体、社保缴纳主体、个税申报主体保持一致。确需不一致的,应有书面协议支撑并明确告知劳动者。

2.跨主体调动履行书面程序。借调、轮岗、委派均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劳动关系归属、借调期限、薪酬社保主体、管理权限、期满安排等事项,由劳动者签字确认,避免口头直接调岗的操作。

3.保持关联主体的独立性边界。人员、财务、业务、办公场所保持可识别的区分;工资与社保统一由签约主体负责;避免共用银行账户、资金随意调拨;对外宣传明确用工主体身份。

4.已存在混同的及时补正。及时与关联公司、劳动者签订三方协议,明确用工主体与责任承担,取得劳动者同意。这是司法解释明确的免责路径,也是成本最低的止损方式。

结语

结语

关联企业追求协同效率的前提,是守住法律边界。用工合规不是经营成本,而是风险防控的最优解。别让模糊的混同用工,演变成不可控的连带法律风险。

后续将持续更新劳动用工、企业合规领域的新规解读与实务指引,如需用工体系合规排查、争议案件处理等专业支持,欢迎关注咨询。

声明:封面由AI辅助创作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