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药类案件,是年轻律师最容易被"问题太多"搞晕的类型。事实认定、产品鉴定、金额核算、主观明知、办案程序……动辄十几处、几十处问题,每个看着都有毛病,每个都想打。
结果面面俱到,处处浅尝辄止,法官听完记不住你到底在说什么。
辩护从来不是问题越多越好,而是找准承重柱,一击坍塌。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要定罪量刑,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核心要件,缺一不可:涉案物品是假药、行为人主观明知、涉案金额清晰准确。三者任意一项崩塌,全案证据链条直接断裂。
第一根柱:死死卡住"是不是假药"
这是构罪的根基,根基不牢,地动山摇。
很多律师一看到市场监管局的假药认定意见就怂了,觉得行政机关都盖章了,还怎么辩?错。行政认定只是参考,刑事上必须独立判断,不能直接照搬。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98条,假药只有四类:成分与国标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药品;标明适应症超出规定范围。除此之外,都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假药。
实务中最容易混淆的,是"非药品冒充药品"与"食品虚假宣传"的边界。判断标准不是看商家嘴上说什么,而是看产品外观、包装标识、销售方式整体上是否足以让一般消费者误认为是药品。比如产品做成典型药片或胶囊形态、标注药品批准文号、说明书按药品格式写、在药店药品区售卖,才有被认定为假药的可能;仅靠口头上吹嘘能治病,更可能是食品虚假宣传或有毒有害食品,不能直接拔高。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点:假药认定实行"双轨制"。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适应症超范围这两类,可以由地市级以上药监部门出具认定意见;但成分不符、变质药品,或者控辩双方有实质争议的,必须有省级以上药检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不能仅靠行政认定直接定罪。区县局出具的认定意见,主体不适格,直接不认。
程序上更是致命突破口。
假药案最常见的证据瑕疵,集中在检材流转不完整。扣押时有没有现场清点、拍照录像?抽样人员有没有资质?抽样数量是否满足法定要求?封存送检的链条完不完整?分装、散装药品的抽样有没有代表性?只要无法证明送检样品就是涉案药品,检验报告直接失效。
检验报告仅载明"不合格、不符合规定",未明确认定属于《药品管理法》第98条哪一类假药的,不能直接作为定罪依据。
这一关失守,后面所有辩护空间基本归零。
第二根柱:核心审查"主观明知"
本罪是故意犯罪,没有明知,不构成犯罪。这是第二道防线。
司法实践是综合推定明知,不是单凭口供判断。进货渠道、价格是否显著异常、有无资质审查、是否隐匿销毁记录、从业背景、是否刻意规避监管,综合起来看。
辩护发力要因人而异。下游经销商、药店、微商,如果已查验供应商资质、索要了票据、药品外观包装无明显异常、进货价格在合理区间内——这些是推翻明知推定的硬证据,不是"有机会"而已。不能因为客观上卖了假药,就反推主观一定明知。
普通员工、行政人员,可以主张不参与核心业务,无法识别产品属性。只拿固定工资、不接触核心环节、没有提成的,出罪空间更大。
共犯明知也要警惕。司法解释明确,明知他人实施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仍提供资金、场地、运输、发票、许可证件的,以共犯论处。辩护时要注意区分"明知具体犯罪行为"与"知道对方在做药但不知道是假药",后者不构成共犯故意。
这里要特别警惕一个跳跃逻辑:控方常常用"认定意见认定了假药→推定行为人明知"。认定意见只能解决客观上是不是假药的问题,不能解决行为人主观上知不知道的问题。这是两回事,必须拆开打。
第三根柱:精准核定"涉案金额与情节"
本罪虽然是行为犯,但金额和情节直接决定法定刑档次。
50万以上,一般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直接进入十年以上量刑档;20万到50万,属于"其他严重情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20万以上如果叠加特殊情形——比如针对孕产妇儿童、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急救药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售假、突发事件期间售假、两年内曾受过处罚——同样可以直接升格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不用等到50万。
金额辩护的核心是:流水不等于犯罪金额。要逐笔梳理银行、电商、微信流水,剔除合格药品的销售额、退货退款、自用赠品、刷单金额、正常合法交易金额。销售记录重复计算、虚构交易、推算数据,没有实物和交易记录支撑的,不能采信。
库存未销售的,可以主张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无法区分真假的混装库存,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获利金额要扣除进货成本、物流、人工、房租等合理支出,以实际非法获利认定,而非销售总额。
同时核查有没有致人伤害、群体性危害等从重情节;有没有自首、从犯、退赃、初犯、危害性低等从轻空间。
第四根柱:罪名降维辩护
假药罪最高死刑,妨害药品管理罪最高七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高十五年,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高死刑——定性差一个字,量刑差十年。
核心区分标准:药品本身成分、质量存在问题的,定假药、劣药类犯罪;药品本身质量合格,仅缺失国内审批手续的,才适用妨害药品管理罪。阅卷时要逐份核对检验报告,区分"药品本身质量缺陷"与"行政审批手续缺失"。
一旦发现侦查机关以假药罪立案,但检测报告显示药品成分真实合格,要及时提交法律意见要求变更罪名,规避重罪风险。
假药与劣药的边界也要盯紧。成分不符是假药,成分含量不足是劣药。劣药罪是结果犯,必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才入罪,辩护空间大得多。过期药品属于劣药情形,不能直接推定为"变质药品"——变质需要实质检验,不能仅凭过期时间推定。
民间传统配方、医疗机构配制的传统工艺中药制剂,没有批准文号不等于假药,甚至连妨害药品管理罪都未必构成——依据《中医药法》第32条,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省级药监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这个点实务中很多办案机关搞不清楚,辩护空间很大。
定性看是不是假药,构罪看主观明知,量刑看金额情节,降档看罪名边界。假药案的辩护,从来不是散弹枪遍地开花,而是找准一两个致命漏洞,集中火力精准一击。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安徽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亳州市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全市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亳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荣誉奖项:
亳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亳州市律师协会论文比赛一等奖;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金亚太律所成立30周年拓荒功勋奖,长三角刑辩三百人才工程"杰出表现奖"……
专业研修:
中国人民大学9·11刑辩高级研修班第七期学员,华东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第一期、第五期学员;
并持续参加庭立方、iCourt等机构的刑事辩护专项研修。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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